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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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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理赔常踩坑?一文讲透赔偿认定、程序问题及应对
东莞麻涌律师获悉
经过参与法院对几件劳动工伤认定案件进行的审理,觉得当前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针对工伤认定案件,不管是于程序方面,还是在实体方面或多或少存有一些瑕疵,往严重一些讲称得上是问题,现把这些问题做出扼要的分析归为如下类别:
一、作出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有几件工伤认定案件麻涌镇律师 ,其认定主体资格方面,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初始工伤认定意见,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二审工伤认定,之后告知当事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且,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结论意见在同一个行政文书中被呈现出来。其行为并不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即职工出现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成为职业病,那么所在单位理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朝着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要是碰到特殊状况,历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同意,申请的时限能够对其进行适当的延长。用人单位没有依照前款规定去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又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依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被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自被诊断、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应按照前款规定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依据属地原则要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所以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没有权力对工伤进行初始认定。
二、收集证据不足,调查事实不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作出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其中包括第一个,工伤认定申请表,还包括第二个,一种用于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佐证材料,另外还包括第三个,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这种关于病害的诊断证明书或者说是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这一类的东西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时,应当去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且要提交下列这些材料,其一为劳动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或者是其他能证明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凭证,其二是医疗机构所出具的受伤之后的诊断证明书,又或者是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亦或是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按照第六条规定,要是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并不完整,那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当场,或者是在15个工作日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其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把工伤认定申请受理之后,若有需要,能够针对所提供的证据展开调查核实,有关的单位以及个人都应当给予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还有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去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依据实际情况提供情况以及证明材料。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进行工伤认定时,对于申请人所提供的合于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会再去展开调查核实 。职业病症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症诊断鉴定证明不符合国家所规定的格式以及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要求出具证据的部门再次予以提供。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的时候,能够行使以下职权:(一)按照工作所需,进入相关单位以及事故现场;(二)依照法律规定查阅与工伤认定相关的资料,问询相关人员;(三)记录、录音、录像以及复制与工伤认定相关的资料。市劳动和保障部门没有依照这些规定去进行收集调查证据。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不符合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认定办法中第十条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后,基于工作需求的考量,能够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而去委托有关部门,以此来开展调查核实的相关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进行的委托动作,并非是委托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去做调查核实,而是委托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加盖本局印章的认定意见,句号。
四、工伤认定结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有如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觉得算是工伤,可用人单位却不这么认为,这种情况下,要由该用人单位来承担举证责任。要是用人单位拒不进行举证,那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依据受伤害职工所提供的证据,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所有工伤案件的工伤认定,严格来讲仅仅只有《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这些内容,包括(一)用人单位全称;(对)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还包括(五)认定结论。(六)针对不服认定决定去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以及期限;(七)作出认定决定的那个时间。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专用印章。不存在认定为工伤的事实以及证据来进行佐证。忽略丁第十六条规定工伤认定决定应当写明的(三)受伤的具体部位、发生事故的时间与诊治的时间或者职业病的名称、伤害的整个经过以及核实的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状况和诊断的结论;()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者认定为 not being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并且没有充足的事实以及证据来佐证认定的工伤结论。
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诉权不统一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该职工的直系亲属,又或者该职工所在单位,要是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话,能够依法去申请行政复议;要是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明显地,对工伤认定不服属于复议前置程序。有好多工伤认定案件告知当事人,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又能够提起行政诉讼。致使误会产生的缘由应当是《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内容,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若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用人单位若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04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针对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提请的,《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复议问题的紧急请示》,展开研究之后,作出答复表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还有该职工所在单位,要是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话,首先应当申请行政复议,要是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接着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运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之际,要是当事人对于工伤认定结论持有不同意见,那就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来执行;要是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气,那么能够依法去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在这种情形之下行政复议并非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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