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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患者腰椎间盘突出就医,无资质医院擅自手术致损引赔偿纠纷
东莞麻涌律师获悉
一、主要案情
二零一七年六月,病人丁某因为患上腰椎间盘突出症,前往某家医疗机构接受诊疗,该机构经过诊断,决定为其实施手术干预。
但是,这种手术属于技术要求高且风险大的“四级手术”,而涉事医院只是“一级医疗机构”,依照我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规则,它完全不具备执行四级手术的资格。医院在未向丁某全面说明这个关键信息并得到他明确许可的情况下,自行进行了手术。
手术之后,丁某遭遇了右侧肢体神经受损以及植入物位置偏移这类不良后果,因而需要实施二次手术来纠正和修正。丁某觉得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犯下了严重错误,于是向法庭提起诉讼,寻求经济补偿。
此案例源于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公布的2019年十大维护民生案件中的第四个案例,涉及医院无资质实施超出范围手术,最终被判决需进行赔偿,(2019)苏05民终5140号。
二、法院裁判
审判阶段,法庭委派开展医疗事故评估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判定显示:
该医疗机构存在超出核准项目实施手术的失当行为,这种失当行为与病患必须接受再次手术、承受额外痛苦以及医疗开销增加等不良后果形成直接关联性。专业评估机构判定此事件属于等级四的医疗差错,该机构须对全部责任负责。
一审法院采信了鉴定结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注:案发时适用,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内容,裁定那家医院补偿丁某所有损失达七万多元。医院对此不满而提起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之后,作出了撤销上诉、维持先前判决的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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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中涉及此类情形的条款说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清楚表明,当病患在接受治疗过程中遭遇伤害,医院或其医务人员存在失当时,需由医院承担补偿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医疗事故责任以过失为判断依据的原则,本案中,医院超越资格实施手术的过失行为,完全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情形。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让医生在看病时告诉病人病情和治疗方法。如果要做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医生必须马上具体告诉病人医疗可能出现的危险、其他治疗方法等情况,并且要得到病人清楚同意;如果医生不能或者不适合告诉病人,应当告诉病人的近亲,并且要得到他们清楚同意。医护人员若未履行前述责任导致病患受损,诊疗单位须负赔偿之责,该医院对丁某隐瞒了其不具备手术资格的情况,未尽告知责任,也属于该条款规定的应承担责任的情形。
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在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诉请医疗机构赔偿,当事人必须提供其曾到该机构就诊且遭受损害的证明材料。丁某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失以及诊疗行为与损害存在关联性的证明材料,依照相关法规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应当批准,本案中丁某提交了就诊凭证、手术文件、后续治疗记录等材料,并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已清楚表明医院存在过失且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完全符合规定的举证和鉴定条件。另外,这项说明第十六条阐明“关于诊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失误,需参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各类诊疗标准加以判定,能够将病人病情的紧迫性、病人个体不同、当地医疗条件、诊疗单位与工作人员资格等要素一并纳入考量”,法庭正是依据医院条件与手术标准的契合程度,判定其存在过失。
医疗管理规范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核查医疗机构是否具备诊疗资格,同时要确认其是否依照诊疗标准执行操作,
这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把医院超出资格施行手术当作判定为四级医疗事故的关键理由,契合了相关办法的鉴定要求;此外,医院分级管理准则清晰界定了第一级医疗单位可以治疗的病症类别,该医院在超出自身诊疗界限的情况下执行了四级手术,这一行为违反了管理准则,成为认定存在过失的核心事实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修改)》
医疗机构必须依据核准登记或备案的诊疗范围,开展相关医疗活动。
第四十六条若违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诊疗活动超出注册或备案范畴,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将发出告诫,要求其纠正,追缴非法所得,且视情形处以十万元以内一万元以上的罚金;若情节恶劣,将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勒令其终止执业。
(二)裁判逻辑
医疗过错判断顺序:法院先核实医院等级与手术级别的对应关系,该手术属于最高难度类别,而该院仅具备基础诊疗能力,两者之间存在显著能力不匹配,医院实施此类手术违反了医疗行业规定,初步认定其存在过失;随后考虑医院未履行说明责任(未揭示自身资质不足的问题),进一步证实过失成立,由此构成“能力不足加上未履行说明责任”的过失判定依据。
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专业判断,医院超出资质实施手术的操作失误,例如螺钉位置偏差,直接引发了丁某的神经受损,而神经受损必然要求进行二次手术,即“超出资质手术→首次手术造成损伤→二次手术”的因果联系形成完整链条,排除了其他可能介入的因素,例如患者自身疾病状况、不可抗力事件等,从而确认医院的过失行为与丁某遭受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关联。
责任划分的依据是:鉴定结论清楚显示医院需负全部责任,并且案件资料没有证据证明丁某有过失,例如隐藏病情、不配合诊疗等行为,法院按照“过失与损害后果完全一致”的规则,裁定医院承担所有赔偿费用,不存在责任划分的情况。
四、裁判要旨梳理
(一)手术分级属于“强制性”规范,越级即违法,违法即过错。
行政违规与民事过错合并处理,病人不必再证明医疗机构存在操作失误。
一旦超出执业范围导致损害,医院就必须全权负责东莞麻涌律师 ,不存在减轻责任的可能。
知情同意无法掩盖手术违法性,医院未说明手术等级,因而加剧了其责任。
五、结语
将四级手术交给一级医院处理,相当于让持有“C1驾照”的人去驾驶“大客车”,一旦发生意外,责任必须全部承担。这个案例告诫所有医疗单位:执业资格的界限并非“弹性标准”,一旦逾越,将要付出经济代价,丧失社会公信,损害机构声誉。病患们也应当知晓,在授权同意书上签字前,务必核查医疗机构的“合法身份”,若发现违规情况,应立即固定相关材料,依照法律规定主张权益,这样才能使违规医疗机构无法遁形。
本案件的判决不仅使丁某获得了正当的法律援助,同时也向所有医院发出了严肃的警示,合法的资质和标准的诊疗是医疗服务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超出资格进行手术不仅会承担法律层面的赔偿,还可能危及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甚至导致更为严重的医疗安全事件。病人需要主动了解医院是否具备相应资格以及医生能否从事相关诊疗活动,以此来保障自己的知情权利;万一遇到医院超出资质进行诊疗造成损害,可以凭借看诊的详细资料,申请进行医疗事件的技术评判,依照法律要求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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