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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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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公布,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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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
《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第13号令发布,该办法于2025年6月30日经部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9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使文化和旅游部的复议应诉工作更加规范,维护个人、企业及其他群体的正当权利,确保行政机构依照法规行使权力,促进政府依法治理,依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并考虑实际操作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在处理复议案件时,以及进行诉讼活动,依照此规定执行。
有关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群众举报等事务,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党内法规执行,不采用本规定。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处理复议案件与应诉事务,依照合法合理、公平正义、公开透明、迅速处理、方便民众、服务民众的标准执行,秉持错误必改的态度,确保法律及行政法规得到准确执行。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作为行政复议机构,依据《行政复议法》执行复议任务。
文化和旅游部法制机构承担着行政复议职能,也负责统筹处理行政应诉相关事务。
主管部门针对复议案件与诉讼事务的具体内容,委派专门人员负责处理,这些案件与事务与本部门职责相关。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五条 出现以下状况时,个人、企业或其它团体机构,能够根据本规定向文娱部提交复议请求:
(一)对文化和旅游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如果对文化和旅游部实施的强制手段和强制执行决议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针对的是行政方面的强制措施和执行决定,这属于可以申请复议的范畴。
提出许可请求,文化和旅游部未予批准,或在规定时限内未作回应,或对文化和旅游部作出的其他相关许可决定持有异议。
(四)对文化和旅游部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五)对文化和旅游部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六)认为文化和旅游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觉得文化部与旅游部有违规吸纳资金行为,又或者强制收取不该有的费用,还可能存在其他不合规的强制要求
请求国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其法定任务,该部门拒绝执行,没有依照规定执行,或者没有作出回应。
觉得文化和旅游部没有依照法规订立行政协议,也没有依照法规履行,没有依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地更改了行政协议,或者违法地解除了行政协议。
(十)认为文化和旅游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一)认为文化和旅游部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文化和旅游部管辖的行政复议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涉及政府法规性文本,包括行政性法规,部门层面的规章,以及由文化和旅游部制定并公布的,对广泛群体具有约束力的决议和指令等文件形式。
(三)文化和旅游部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第七条 公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如果觉得文化和旅游部的管理措施所依据的相关文件有问题,在请求复议该管理措施的时候,能够同时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审查那个文件是否恰当。
所提及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的审查需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离世后,其亲属能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组织如果解散,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若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则其法定代表有资格作为其代表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进行相关申请程序。
第九条 若同一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众多申请人,可由申请人选择一人作为代表参与行政复议过程。
代表者介入复议活动对被代表者产生作用,不过,代表者要是更改复议诉求、撤销复议请求、接受对方诉求,就必须先获得被代表者的许可。
第十条 任何非申请人,且与同案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或复议结果存在利益关联的公民、单位或团体,能够充当第三人参与复议程序,或者由复议机关征召其以第三人身份介入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第三人能够聘请一名到两名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或者其它代理人,帮助他们参与行政复议。
委托代理人时,申请人或第三人需向复议部门递交授权书和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授权书要写明委托的具体内容、允许行使的权力范围以及有效时限。如果申请人或第三人需要调整或终止代理人的职责范围,必须用书面形式通知复议部门。
若个人、单位或其它团体对文旅部施行的管理措施有异议而提出复议请求时,文旅部即为复议中的被告方;当文旅部与其他政府机构联名实施同一管理措施的情况下,文旅部及联合施政的各机构共同作为复议中的被告方。
若个人、企业或任何单位感知到政府行为损害了自身正当权利,可从知晓或理应知晓该政府行为的那天算起,六十天内向文化和旅游部递交复议请求;不过,若法律规定的申请时限超过六十天,则不受此限。
如果受到非人力所能及的阻碍,或者有其他合理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那么申请的时限应当从这些阻碍或原因消失的那一刻开始重新计算。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措施时,若未向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说明申请复议的途径、复议的机构以及申请的时限,那么申请复议的期限应从这些主体了解或理应了解申请复议的途径、复议的机构以及申请的时限开始计算,不过从了解行政行为内容算起,最长的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若要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复议,若该行政行为已有五年以上,则文化和旅游部将不会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能够采用书面形式;倘若书写存在障碍,亦可实施口头请求。
申请行政复议的文书,能够采用邮寄途径,或者经由文化和旅游部设定的网络平台进行递交,同样可以实施现场递交。当文化和旅游部借助网络平台通报行政判定结果时,必须一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文书的网络途径。
对于通过口头提出申请的情况,行政复议部门的职员需要即时记下申请人的一些基本信息,以及提出的复议诉求,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和缘由,还有申请的时间,之后让申请人确认并签字。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出现这些情况,申请人需要先找文化和旅游部解决,不接受这个结果,之后可以依照规定去法院打官司。
(一)对文化和旅游部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认为文化和旅游部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文化和旅游部不予公开;
第四项涉及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需优先向复议机构提出复议请求的特定情形。
依据上述条款,行政机关在实施相关措施前,需通知个人、单位及其他组织,让他们先向该部门请求复议。
第三章 行政复议办理
第一节 受理
第十六条 对文化和旅游部提出的复议申请,由相关复议部门集中办理。
收到书面复议请求的,相关单位应立即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当天将申请转交复议部门,复议部门需对收到的复议请求完成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部受理复议请求后,需五日内开展审核工作。若该请求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所述情形,该部门须予以接收。
对于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内容要求的行政复议请求,文化和旅游部需在审查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判定,并阐述具体缘由;若该申请不属于文化和旅游部处理范畴,还应在不予受理的裁决中,通知申请人具备受理资格的行政复议机构。
复议请求的审视时限到了,文化旅行部门没有表明不接受的,审视时限到的那天起就算接受了。
第十八条 如果提交的复议材料有缺失或者说明不够清晰,导致没法判断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要求,那么文化和旅游部需要在接到申请后五天内,用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正的内容,补正通知要一次性写清楚所有需要修改的部分。
申请人须在接到修正要求后十日内递交修正文件。若因合理缘由无法准时修正,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有权酌情延长修正时限。倘若无合理理由迟延未修正,则视作申请人舍弃复议诉求,此情况将予以备案。
相关部门接到更正文件后,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内容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部在接收行政复议请求后,若发现该请求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要求不符,须依照法律条文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阐明具体的拒绝缘由。
第二节 审理
第二十条 文化和旅游部在接收复议请求后,会依据《行政复议法》选择标准流程或简化流程来处理案件。复议部门需委派专门人员负责个案的审理工作。
复议工作人员在审理复议案件时,若接触到国家机密、企业机密或个人隐私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能外泄。
第二十一条 若复议期间出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述任何情形,则复议程序将暂停进行。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暂停或继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文化和旅游部需向当事人出具书面通知。
第二十二条 若复议过程中出现《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所述情形中的任何一项,则该复议程序宣告结束。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行为继续实施;但是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中止实施。
第二十四条 文化旅游部相关司局必须证明其以文化和旅游部名义实施的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有效,并且符合相关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
若主张文化和旅游部未执行法定义务,需提交曾要求该部门履行法定义务的凭证,除非该部门应主动执行此义务,或申请人因合理情形无法提供。
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时,需要提交证明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依据,若因文化和旅游部原因导致申请人难以提供证据,则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人有权依照规定,调取并复印书面回复、行政行为依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除非内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否则复议机构应予许可。
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复议案件时,复议机关需在申请受理后七天之内,把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的复印件,递送给文化和旅游部的相关职能部门。
主管部门需在接到复议文书副本或申请记录影本后十日内,形成书面回复,撰写复议应答文书,同时递交实施行政行为的凭据、法规及关联资料。
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是什么;
(三)对申请人具体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
(四)作出答复的日期。
提交的证据资料需要逐一编上序号,同时简单阐述资料源自何处,要证明的事项是什么,以及具体包含哪些信息。
第二十七条 对于依照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关需当面向当事人征询看法,或者借助网络、电话等途径了解其想法,同时要把征询到的内容记在案卷中东莞麻涌律师 ,以备查验。倘若当事人因个人原因无法配合征询,那么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审理。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时,行政复议机构需要依法安排听证程序,确保案件得到充分审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行政复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若复议部门觉得需要举行听证,或者申请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复议部门能够安排听证。
若行政复议部门安排举行听证会,该听证环节须依照《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部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如果认为案件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便能够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不是《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情况的行政复议案件,如果各方当事人都愿意采用简便方式处理,那么就可以采用简便方式处理。
第三十条 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要在收到行政复议请求后的三天内,把行政复议请求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请求记录的影印件,递送给文化和旅游部有关的司局。
相关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后五天内,递交书面回复,同时附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资料。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若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不适宜采用简易程序,经该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第三十二条 当个人要求复核相关规章文本的合法性,或文旅部在评估行政决定时发现其法律基础存在瑕疵,复议机关需暂停复议程序,并在三天内依据实际状况决定后续行动:
这项规定出自文化和旅游部,复议机关需将相关资料发送给该规定的制定部门,文化和旅游部相关部门要在十天内,就条款的合法性问题提交书面回复和配套材料。
若相关法规或依据系由其他复议部门所立,复议机构须于七天之内,将涉事资料递送至具备管辖权的复议单位,由其依法处置。
第三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收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转交的,关于审查规范性文件或行政行为依据的资料后,复议机构要在五天内,将资料转交制定该文件的司局部门。相关司局部门要在十天内,将处理看法反馈给复议机构。
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转交的申请后,六十天内需向转交的复议机构,反馈处理决定。
第三节 决定
第三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依据法律处理复议案件,复议机构负责检验行政行为,并给出看法,待部内负责人批准或集体商议通过,再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至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以文化和旅游部的身份发布复议的最终结果。
审理过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文化和旅游部需依据听证记录、审核确认的情况和材料,制定行政复议的结论。
第三十五条 涉及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文化和旅游部需在受理申请后六十日内作出复议结论;若法律规定的复议时限少于六十日,则按法律规定执行。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复议,经复议机构负责人许可,可适当延长时限,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的时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依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需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完成复议决定书的拟定。
第三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务必依照合法性与自愿性标准,不可危害国家权益、社会整体利益及他人正当权利,也不得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款。
如果调解双方已经形成共识,那么国家文化和旅游部需要拟定行政复议调解文书,等各方当事人确认并签字盖章后,再盖国家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的特定印章,这份文件便生效具有法律依据。
协商未能成功或者调解书生效前其中一方改变意愿的,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需要依照法规进行审核,或者立刻作出复议的结论。
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进行和解是自主行为,和解条款需确保不危害国家权益,不损害社会整体利益,也不侵犯他人正当权利,并且和解协议不能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款。
当事人和解之后,申请人需向行政复议部门撤回复议请求。若复议部门同意撤回,或文化和旅游部决定终止复议,申请人就不得再就相同事项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不过,若申请人能证明撤回复议请求并非出自本意,则不在此限。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文书由复议机关主管人签署,需盖上方文旅游部特设的复议印章,然后依法递送出去。
作出修改、取消、认定不合法、认定不成立、保持原状和不予支持的复议决定文书,以及复议和解文书,需由文化和旅游部主管人签署,同时盖上文化和旅游部复议特定印章,再依法进行递交。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 行政应诉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交来的涉及文化和旅游部的行政诉讼文书,包括应诉告知书、起诉书样本、出庭通知等,都应由行政复议机关集中处理。
收到上述文书或材料后,公文接收部门及各机关司局须立即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当天内将相关文件转交行政复议机构。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应诉告知书、行政起诉书副本后,会安排文化和旅游部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迅速草拟应诉文书,汇集证明材料、法律依据及其他相关文件,提交文化和旅游部领导审核,最后在规定时限内递送至审判机关。
第四十一条 行政应诉时,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需委派专门人员负责案件审理、搜集证明材料,拟定初步回应看法,并支援行政复议机关推进应诉事务开展。
第四十二条 行政应诉时,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需选定一名代理人,待行政复议机构审查通过,再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人最终拍板。如果需要,也可以聘请律师协助担任代理人。
复议机关依照文旅部领导授意,受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第四十三条 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行政复议机构后,需商议是否提起上诉,意见应向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征询。若决定上诉,则由行政复议机构牵头,联合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起草上诉文书,待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人审核批准,须在法定时限内递送至人民法院。
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复议机关能够协调文旅部相关单位商议是否申请再审查明事宜,若申请再审,复议机关需联络文旅部相关单位草拟再审文书,待经文旅部负责人审核通过,须在规定时限内向法院递交
第四十四条 行政案件审结之后,代理人须迅速把相关文书送交复议部门,由其办理存档手续。
第四十五条 检察院的检察文书,以及法院的司法文书,都由行政复议机关集中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检察文书、司法文书后,会进行记录管理,然后安排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单位着手处理,并且迅速草拟回应方案,待部领导批准后,依照规定时限,将文件递交给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职员在复议案件处理中,若营私舞弊或存在其他渎职、失职情形,将依照《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款进行惩处;若行为触犯刑律,则依法追责。
第四十七条 若《行政复议法》未作特别说明,本方法里提及的“一天”“三天”“五天”“七天”“十天”,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包括法定的休息日。
复议过程中的时间计算和相关文书传递,本规则未作说明的,按照《行政复议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期限和送达的条款来实施。
第四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部处理复议决定相关事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可以参照该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从2025年9月1日开始执行。与此同时,《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文化部令第44号)和《国家旅游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旅办发〔2016〕339号)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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