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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电子产品仓库焚毁!保管合同风险藏哪些法律玄机?

时间:2025-08-27 20:2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麻涌律师获悉

一整箱价格高达百万的电子设备在仓库里被烧毁了,看管人员一口咬定是意外起火,但法院的裁决使公司负责人猛然醒悟,保管协议里“风险”那两个字,暗藏着许多法律上的复杂问题。

一、百万货物焚毁案:一场被“意外”掩盖的保管责任

2023年,A商贸公司交由B仓储公司照看价值120万的XX品牌电子产品。双方有偿保管协议规定,必须保持仓库温度和湿度稳定。三个月后,仓库因电线老化着火,一半货物被烧毁。

B公司提出主张:那场火灾属于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情况,并且合同中关于“货物交到保管人手上之后,风险由其负责”的条款,仅限于普通的看管责任。A公司却注意到:

仓库消防设施年检逾期三个月

电路故障隐患半年前已被消防部门通报

火灾当晚值班人员擅离岗位

A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时,B公司拿出《入库确认书》反面载明的免责声明,称因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仓储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某法院裁判:免责条款不阻却过错责任

裁判结果

B公司负责赔偿绝大部分货物破损,A公司承担小部分损失,因为贵重物品没有单独标注

裁判理由核心

风险转移不等于责任免除

《民法典》第891条确立保管物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第897条同时规定:“保管期间保管不当导致毁坏的,保管方须承担赔偿责任”。电路维护存在严重疏漏,属于重大过失行为,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免责。

格式条款效力限制

免责声明没有明显标示,并且剥夺了保管人核心责任,这违背了《民法典》第496条关于格式条款有效性的规定。

有偿保管的严格责任

B公司是专业的仓储公司,它没有做到尽职尽责的管理标准,没有实现合同里规定的温度和湿度保持,这就形成了严重的违约行为。

三、俞强律师解析保管合同风险分配规则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俞强律师指出:保管物品的责任并非仅凭交给对方就完成,必须清楚三个法律关键点:

(一)有偿与无偿保管的责任分水岭

提供付费保管服务时,保管方必须证明自身没有责任才能不被追究麻涌镇律师 ,例如证明物品的损坏是由于物品本身的特性或寄存人的过失造成的

免费寄存,只对有意为之或严重疏忽负责,例如超市的储物柜虽然不收费用,却属于消费配套服务,在实际情况中当作付费保管来对待

B公司在此案例中收取高额仓储费用,但并未对陈旧的电路系统进行更新改造,属于严重的失职行为。

(二)风险转移的三大例外情形

隐蔽瑕疵未告知

寄存人未告知保管物特殊性质(如易燃易爆品),保管人可免责

混合保管的权责混同

未分区保管贵重物品且寄存人未声明的,赔偿按一般物品计算

第三人介入的责任切割

保管人擅自转交第三人保管的,需对转保管期间的损失担责

(三)风险防范的“黄金三条”

交付环节

制作含货物瑕疵声明的交接清单

对特殊货物拍摄封存视频

拒绝接收“免责条款”模糊的保管凭证

存续期间

寄存人定期检查货物状况(《民法典》第896条赋予检查权)

保管人留存巡检记录(证明已尽管理责任)

索赔路径

第一时间公证损失现场

区分“保管不善”与“自然损耗”的举证责任

追究保管方资质缺陷(如本案消防验收过期)

风险提示

商事纠纷里,保管合同类案件很常见,比如超市的物品寄存问题、停车场车辆丢失事件以及仓库货物损坏情况,这类案件占所有商事纠纷的百分之十七,这是根据2024年上海法院的统计得出的数据,如果遇到具体案件,应该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千万不能自己随便套用“风险转移”这个理论,否则可能会导致高达一百万的损失最终无法追回。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执业证号:-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俞强律师在合同纠纷方面深耕十三年,专精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这类涉及标的物占有转移的合同风险管理,他创建的“交付风险分层理论”已被收录进数部法律实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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