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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电子产品仓库焚毁!保管合同风险藏哪些法律玄机?
东莞麻涌律师获悉
一整箱价格高达百万的电子设备在仓库里被烧毁了,看管人员一口咬定是意外起火,但法院的裁决使公司负责人猛然醒悟,保管协议里“风险”那两个字,暗藏着许多法律上的复杂问题。
一、百万货物焚毁案:一场被“意外”掩盖的保管责任
2023年,A商贸公司交由B仓储公司照看价值120万的XX品牌电子产品。双方有偿保管协议规定,必须保持仓库温度和湿度稳定。三个月后,仓库因电线老化着火,一半货物被烧毁。
B公司提出主张:那场火灾属于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情况,并且合同中关于“货物交到保管人手上之后,风险由其负责”的条款,仅限于普通的看管责任。A公司却注意到:
仓库消防设施年检逾期三个月
电路故障隐患半年前已被消防部门通报
火灾当晚值班人员擅离岗位
A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时,B公司拿出《入库确认书》反面载明的免责声明,称因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仓储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某法院裁判:免责条款不阻却过错责任
裁判结果
B公司负责赔偿绝大部分货物破损,A公司承担小部分损失,因为贵重物品没有单独标注
裁判理由核心
风险转移不等于责任免除
《民法典》第891条确立保管物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第897条同时规定:“保管期间保管不当导致毁坏的,保管方须承担赔偿责任”。电路维护存在严重疏漏,属于重大过失行为,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免责。
格式条款效力限制
免责声明没有明显标示,并且剥夺了保管人核心责任,这违背了《民法典》第496条关于格式条款有效性的规定。
有偿保管的严格责任
B公司是专业的仓储公司,它没有做到尽职尽责的管理标准,没有实现合同里规定的温度和湿度保持,这就形成了严重的违约行为。
三、俞强律师解析保管合同风险分配规则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俞强律师指出:保管物品的责任并非仅凭交给对方就完成,必须清楚三个法律关键点:
(一)有偿与无偿保管的责任分水岭
提供付费保管服务时,保管方必须证明自身没有责任才能不被追究麻涌镇律师 ,例如证明物品的损坏是由于物品本身的特性或寄存人的过失造成的
免费寄存,只对有意为之或严重疏忽负责,例如超市的储物柜虽然不收费用,却属于消费配套服务,在实际情况中当作付费保管来对待
B公司在此案例中收取高额仓储费用,但并未对陈旧的电路系统进行更新改造,属于严重的失职行为。
(二)风险转移的三大例外情形
隐蔽瑕疵未告知
寄存人未告知保管物特殊性质(如易燃易爆品),保管人可免责
混合保管的权责混同
未分区保管贵重物品且寄存人未声明的,赔偿按一般物品计算
第三人介入的责任切割
保管人擅自转交第三人保管的,需对转保管期间的损失担责
(三)风险防范的“黄金三条”
交付环节
制作含货物瑕疵声明的交接清单
对特殊货物拍摄封存视频
拒绝接收“免责条款”模糊的保管凭证
存续期间
寄存人定期检查货物状况(《民法典》第896条赋予检查权)
保管人留存巡检记录(证明已尽管理责任)
索赔路径
第一时间公证损失现场
区分“保管不善”与“自然损耗”的举证责任
追究保管方资质缺陷(如本案消防验收过期)
风险提示
商事纠纷里,保管合同类案件很常见,比如超市的物品寄存问题、停车场车辆丢失事件以及仓库货物损坏情况,这类案件占所有商事纠纷的百分之十七,这是根据2024年上海法院的统计得出的数据,如果遇到具体案件,应该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千万不能自己随便套用“风险转移”这个理论,否则可能会导致高达一百万的损失最终无法追回。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执业证号:-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俞强律师在合同纠纷方面深耕十三年,专精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这类涉及标的物占有转移的合同风险管理,他创建的“交付风险分层理论”已被收录进数部法律实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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