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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典型案例:江西某铜业与常州某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5-08-27 20:2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麻涌律师获悉

民法典宣传月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江西某铜厂与常州某物料商交易争议案——当其中一方出现预先违背协议的情况,另一方有权按照协议条款要求未支付款项

01

案情简介

江西某铜业公司,作为甲方,与常州某材料公司,作为乙方,达成《销售协议书》,商定由乙方负责销售甲方生产的漆包线系列产品,2024年10月14日,江西某铜业公司与常州某材料公司完成对账工作,常州某材料公司向江西某铜业公司递交书面《还款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了货款总额以及分期偿付的具体安排。2024年10月22日,常州一家材料企业运用承兑汇票转让方式,向江西一家铜业企业偿付了55795元,但未能按约定执行。2024年11月21日,江西该铜业企业将案件提交至司法部门,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诉求。

02

法院认为

常州一家材料企业与江西一家铜业企业签订的《销售契约》和《还钱契约》具有法律效力。江西那家铜业企业已经依照约定向常州那家材料企业提供了货物,常州那家材料企业也应当依照约定向江西那家铜业企业支付全部的货款。常州某材料公司的付款计划尚未到期,其首次付款却未依照《还款协议书》约定的数额执行,另外该公司还有其他案件正由人民法院执行且尚未完结,因此无法继续遵守《还款协议书》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基于此,江西某铜业公司要求常州某材料公司支付货款的主张,法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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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内容可知,若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或者通过自身行为显示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倾向,那么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行为属于预期违约,它损害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阻碍合同的正常履行。当某一方预见到违约情形时,守约方不应等到履行期限结束才能提出权利主张,否则可能使守约方蒙受损失,这有悖于公平理念。设立预期违约救济机制,旨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同时促进市场交易活动的公正进行。

案例二

某集团江西铜业单位同湖南这边一家电机企业之间发生的买卖合同争议事件——在买卖合同这类关系里,双方当事人有权自行商定迟延付款的利息数额以及违约的惩罚性费用,不过这个额度被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

01

案情简介

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一家大型企业集团下属的江西铜矿单位,与湖南省内一家电机制造单位达成了合作意向书,就商品规格、买卖流程、货运开销、延迟支付利息、延迟支付罚金等事项达成了共识。到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为止,湖南那家电机制造单位还拖欠该企业集团江西铜矿单位货款九百五元整。2024年7月17日,某集团旗下江西铜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湖南某电机公司,索要货款、逾期利息、违约金、诉讼保全保险费等多项款项,总额高达.51元。

02

法院认为

湖南一家电机企业与某集团江西铜业公司达成了《框架协议》,协议规定双方需恪守承诺,完成各自的责任,江西铜业已依约向电机公司提供了产品,电机公司也理应按约定支付所有款项,但目前电机公司未能足额付款,已属违背约定,须承担相应的后果。这份《框架协议》既规定了延迟支付违约金的确定方式,又明确了延迟支付的利息核算方式,不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内容,双方事先设定的金额显然超出了合理范围,需要做出相应调整。某集团江西铜业公司主动提出要求湖南某电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罚金236,248.99元,这个金额是依据一千万八百一十一万二千四百四十四元九角五分之二十计算得出的,这体现了该公司对自己合法权利的自主决定,不违背相关法律条款,理应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和支持。

03

典型意义

违约金包含两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自行商定的,另一种是法律规定的逾期付款赔偿。在商品交易协议中,当事人自行商定的违约条款属于意定违约金。这种违约金完全依照双方的真实意愿设定,只要不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款,就具备法律约束力。当前的法律条文没有明确禁止在合同中规定违约方需支付迟延利息和违约补偿金,不过如果约定的金额远远超出或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害,合同相关方可以向司法机构申请变更。本案中,原告既要求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又要求支付违约补偿金,但这两项要求远远超过了实际发生的损失,法院只认可违约补偿金的主张,这样做既尊重了合同双方的意愿,又按照法律公平原则保障了企业的正当权利。

案例三

黄某与广西某农业公司之间发生买卖合同争议案,涉及电商平台上的经营者,若对商品存在细微瑕疵进行宣传,并非构成欺诈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01

案情简介

黄某经由淘宝平台,向广西某农业公司运营的店铺下达购买指令,选购了6J(36mm以上)的大樱桃以及6A及以上的特大果山竹。随后,黄某再次借助淘宝平台,在广西某农业公司运营的店铺内,分两次下达购买指令,购买6J(36mm以上)的大樱桃,所有款项合计9055元。黄某收到商品后,检查了里面的物品,称了重量,用尺子量了樱桃,还拍成了视频和照片,发现商品分量不足,有些樱桃尺寸不够大,没有达到36毫米的标准。黄某和广西一家农业公司谈赔偿问题没有谈成,就告到了法院,要求这家公司退款并赔偿三倍。另外,黄某和夏某都曾因网购车厘子出现瑕疵,向同一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款并加价三倍赔偿。黄某的配偶夏某还曾因网购的榴莲存在质量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款并加价十倍赔偿。

02

法院认为

广西某农业公司售卖的樱桃存在分量不足和尺寸不统一的情况,应当被视为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责任,不过这种情况不能说明该公司有欺骗意图。因为卖出的樱桃已经被买方吃掉,法院决定让广西某农业公司退还黄某2500元的货款,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针对惩罚性赔偿,黄某在收到货物并拆开包装后,并未检查水果品质,而是进行称重、测量果实尺寸并同步录制视频,在初次网购时察觉商品存在瑕疵后,当天又在该店铺大量采购同类问题商品,黄某及其配偶在首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后,再次运用相似手法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其这些举动显然与普通购物活动存在显著差异,无法将其归类为一般消费者。黄某没能提供任何材料证明相关商品会对人体造成伤害东莞麻涌律师 ,也没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因为吃了相关商品才受到了损失。所以,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支持黄某要求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03

典型意义

法律授予消费者寻求惩罚性赔偿的权限是为了提升生产销售者的违规代价,促使商家恪守商业道德。“职业维权者”把法律当作赚钱的手段,违反了诚信的基本要求,给社会环境带来了负面效应,司法机构根据规定对他们做出了否定性判断。另一方面,要界定适度消费请求的合法权利,使普通民众成为食品安全的“移动检查员”,以此填补官方管理的空白,达成法律执行对顾客利益维护的灵活适应。

案例四

周某与江西某速运公司劳动纠纷案,在新就业形态背景下,需要看穿双方签订的“形式合同”,判断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01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一家快递企业通知周某办理“某某快递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随后双方就“某某快递店”开展区域代理服务达成协议,明确该个体工商户负责处理某快递公司的快递揽收与派送工作,按照业务完成量和考核结果每月结算报酬,同时规定了代理服务的具体规范和评估办法。合同成立之后,周某在某个快递企业划定的范围内,负责快递的接收与派送工作,并且依照该快递企业的规章制度行事。二零二三年三月,周某向某个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判定其与该快递企业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该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驳回了此申请。周某对此表示不满,于是将案件提交到了法院审理。

02

法院认为

如果雇主要求员工工作却没签书面合同,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双方就算存在工作关系。首先,雇主要求的人和提供工作的人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身份条件。其次,雇主制定的规矩要适用于员工,员工得听从雇主要求,做雇主安排的有工资的工作。最后,员工干的工作得是雇主业务的一部分。该案里,那家快递公司拥有合法的雇佣权,周某属于劳动者身份,虽然快递公司没和周某签劳动合同,而是让周某注册成个体户再签代理合作书,表面上看像是代理合作,但实际上周某的工作时长、任务分配、服务要求、业绩评估等都由快递公司严密控制,费用标准也由快递公司单独决定,按业务量和考核结果逐月支付,双方并非平等的市场主体在搞代理合作,而是形成了比较稳固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具备了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遂判决确认周某与某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03

典型意义

当前就业模式出现显著转变,平台公司运作模式随之改变,劳动监管的具体做法也呈现出诸多创新之处,工作关系同中介、承包、协作性质之间的界限开始变得不清晰。实际操作中,一些网络公司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迫使从业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签署合同,企图借助“隐匿雇佣”手法把劳动联系伪装成中介、承包或协作关系,以便分散工作责任、逃脱法定责任。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不能仅做表面核查,需要深入分析双方签署的“表面契约”,核实彼此的法律联系是否含有人格依附性、经济依附性、组织依附性特质,若当事人符合主体资格、存在雇佣行为、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就应依法确认存在劳动关联。

鹰潭中院新媒体

编 辑丨徐觉龙

校 对丨徐遇金

审 核丨程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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