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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国内演出市场火热但退票难,票务纠纷咋维权?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两起诉讼
东莞麻涌律师获悉
近两年,国内演出市场异常活跃,大型演出活动、热门剧作、音乐节等场次显著增加,然而购票者面临的挑战并未减轻,票源紧张、购票困难的情况依然普遍存在,同时,购票者常常因计划调整、紧急事件等原因遭遇退票障碍。部分售票单位的退款条例往往以繁复的“售票指南”“购买契约”等格式文件呈现,极端情况下甚至被认定销售伪造的票据。
当遭遇票务争议时,个人怎样维护自身正当权利?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新近披露了两个涉及演出入场券纠纷的法律案件。
变更取票方式致消费者错过活动 平台被诉
2023年9月14日,吉先生在一家科技公司的应用程序里,用158块钱,买了一张9月25日风筝音乐节的入场券,他选了“纸质票邮寄”和“运费到付”这两项服务,还填了收货地址和联络方法。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互联网法庭庭长吴婷表示,在购票环节,平台曾提示用户可选择线下领取或邮寄支付,该用户选择了邮寄支付,并在确认后,系统又要求填写收货信息,他已填写完毕。然而,直至风筝节举办当天,他仍未收到门票。
吉先生没有收到某科技公司寄出的门票,也未能收到任何通知,导致错过了参加风筝音乐节,要求退还158元费用。商家方面一直不同意退款,声称在平台上已经明确约定,票务一经售出便不予退还。由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吉先生最终决定将平台方告上法庭。
“概不退换”不成立 法院判决商家退款
一旦票务售出,便不再接受退换,商家以此为由拒绝退款的做法是否合理?司法机关对此会怎样裁决?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这款软件于售卖区域公布了提示信息,内容为“参与二零二三年风筝音乐节活动,因送票环节时间紧迫,将改为现场领取入场凭证”。审理期间,某企业表示该提示信息同时通过短信渠道通知了参与人,吉先生在购票环节已确认销售区域注明的不予退还规定,因此不同意退还吉先生的购票费用。
审理完毕,法庭认定,当事人一方没有依照契约条款寄送入场凭证给另一方,另一方也没有接到所购的入场凭证,当事人一方确实实施了违背承诺的行为。目前掌握的资料,不能证实当事人一方曾运用通讯手段向另一方传递信息,当事人一方在公开信息栏发布提醒性内容,属于履行合同时单方面对约定事项的调整,对另一方不具备约束力。审判机构最后裁定,被告需归还原告吉先生158元,并且承担款项被占用的利息费用。
法官提示
演出票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可梯次退票
购票后无法入场,此类演出票可申请退款吗?如何办理退款?法官指出,虽然演出票务与实体商品在性质上有所不同,不过它同样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款。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互联网法庭庭长吴婷表示,该平台公示了不予退款的政策,这显然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律要求。
二零二三年九月,文旅部同公安部门一起发布了文件,内容是关于强化大型演出管理,推动市场平稳运行的若干规定,其中指出主办方需成立演出退票制度,明确分级计费标准,确保购票者合理的退票权益。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互联网法庭庭长吴婷表示,演唱会具有时效性和价值性特点,若随意办理退款,演出方将蒙受重大损失,因此可依据临近演出时间,分阶段实施退票措施;而电影票或风筝节门票,则需考虑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能简单粗暴地拒绝退款请求。倘若存在特殊状况,能够效仿音乐会的做法,针对临近时段设立逐步减少票务的规则。
买了“票”却无法入场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如今很多人会通过好几个不同的票务渠道购买演出入场券,接着假设主办方和票务商保证观众已经购得演唱会凭证,然而在活动当天,特意从远方赶来的观众发现买到的所谓“入场券”根本无效,因而无法进入会场,后来票务商同意退还费用,不过观众心心念念的演出已经无法参与,这种做法是否属于欺骗行为?
2023年8月,徐女士在某电商平台,向某票务公司旗下票务专营店,订购了三张演唱会门票,并支付了7140元费用。此后,该票务公司多次告知会尽快开票,但直到演唱会前一天,才将座位信息发送给徐女士。然而,演唱会当天,持票人使用身份证验票时被拒绝,主办方系统也查不到任何购票人记录。事后票务公司虽然答应退还费用并补偿徐女士的机票费用,但徐女士认为该票务公司实施了欺骗行为,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票务公司退还门票费用,并且要求支付三倍的赔偿金额。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金旭表示,案件审理期间,票务企业多次作出保证,又多次延误,最终提供给消费者的座位编号并非录入演唱会官方平台的确切门票信息,实际上就是给徐某提供了无效门票。在此期间,票务企业对消费者实施了欺骗与隐瞒,法院正是基于这些事实,最终判定票务企业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裁定那家票务企业退还徐女士演唱会入场券费用7140元,在扣除已经补偿的飞机票费用3140元之后,还需支付三倍的票款作为补偿,合计18280元
配票失败不担责?
法院:单方声明不能免责
该票务企业出庭时提出,其公开的“购票指南”里事先说明,所有票种数量是模拟数据,提交订单后会立刻进行配票。如果票种数量不够造成配票不成功,只允许退还全部购票费用,店家不负责其他代价要求、补偿。那么,依照法庭裁定,商家所说的免责内容为何不能推卸其义务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金旭表示,商家免责条款并非自动生效,其效力需视具体情况而定。首先,要判断商家免责条款是否与消费者形成了真实的意思表示,还是属于单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不公平条款。比如,在上述案例中,票务公司向消费者承诺能够购票,甚至告知了座位号,最终确实提供了票务服务。后续内容更像是最后的声明,万一无法购得门票,我不负任何责任。这种情况并未与购买者事先商定,也未履行对免责声明的特别告知责任。所以,这样的声明显然不能直接免除商家的义务。
法官告诫民众,务必经由官方途径等正规渠道购买门票,倘若对票务购买状况存有疑虑,须向票务组织者提交个人身份资料等以核实真伪。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金旭表示,演唱会门票存在两种购买途径,其一为经由官方渠道直接购买,其二为借助第三方票务机构,这类似于一个供交易进行的中介场所。众多商铺能够加入该平台,把先前购置的演出入场券,放到平台上供其他人转售,这其中或许会有一些不法商铺,他们明明没有票麻涌镇律师 ,却假装答应给购买者,致使购买者失去了真正的购票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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