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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附则相关内容:维护市场秩序与权益保障
东莞麻涌律师获悉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繁荣,激发并维护公平竞争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不正当竞争现象,确保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法律。
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者需恪守自主、对等、公正、诚实的原则,严守法律法规及商业规范,公正地投身于市场竞争。
本法律所指的不正当竞争现象,涉及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违背本法律的相关规定,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对其他经营者的权益或消费者的正当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本法规所指的经营者,涵盖了那些进行商品制造、销售或提供相关服务的个人、企业法人以及非企业法人组织。其中,商品的范围亦包括服务在内。
第三条 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我国持续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法规体系,强化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与司法监督,确保市场秩序的稳定,并构建起一个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体系。
我国已构建起完善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依照法律规定强化了审查力度,确保了不同经营主体能够依法享有平等的生产要素使用权,并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公平竞争。
第四条 各级政府需采取相应措施,以预防并遏制不正当竞争现象,从而营造一个有利于公平竞争的优质环境和条件。
我国政府构建并完善了针对反不正当竞争的协调工作体系,致力于解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中的关键问题。
第五条 各级政府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现象实施监管;若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指出应由其他部门进行监管,则应遵循相应的规定执行。
国家积极倡导、大力扶持并严加保护,促使各类组织与个人对不公平竞争现象实施社会层面的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需强化自律意识,指导并规范行业内企业遵循法律进行竞争,确保市场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采取以下混淆手段,以免消费者误将所售商品视为他人品牌或误以为与他人有特定关联:
未经授权,使用与他人知名的商品名称、包装设计或装饰风格相仿或极为相似的标志。
未经允许,不得随意采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名称(诸如简称、字号等)、个人名字(诸如笔名、艺名、网名、翻译名等)。
未经授权,私自采用他人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域名主体、网站标题、网页内容、新媒体平台账号名称、应用软件名称及其图标等。
(四)任何可能误导消费者,使其误以为该商品与他人产品相同或存在特定关联的混淆性行为。
未经允许,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或未注册的知名商标用作企业名称的字号,亦或将他人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含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定为搜索关键词,若导致公众误以为这些商品属于他人或与他人有特定关联,此类行为即构成前述条款所定义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第八条 规定,商家严禁通过赠送财物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对以下单位或个人进行贿赂,目的在于获取交易机会或增强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
在交易过程中,商家有权向交易另一方明确给予价格优惠,亦或向经纪人支付中介费。商家在给予优惠或支付中介费时,必须将这笔费用真实记录在账。同样,接受优惠或中介费的商家也必须将相关费用如实登记入账。
若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实施了贿赂行为,这将被视为经营者的行为;然而,若经营者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并非旨在为经营者争取交易机会或增强竞争优势,则不在此列。
第九条 规定,商家不得对其产品的性能、功能、品质、销售情况、用户反馈、所获荣誉等进行虚假或不实的商业宣传,以免误导消费者及其他商家。
商家不得采取策划虚假交易、发布虚假评价等手段,来协助其他商家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的商业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通过盗窃、行贿、欺诈、威胁、网络入侵等非法途径窃取权利人的商业机密;
披露、运用或准许他人运用前述方法所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机密。
违反保密责任或未遵守权利人关于保护商业机密的规定,泄露、运用或授权他人运用其掌握的商业机密。
禁止指使、诱导或协助他人违背保密责任,亦或违反权利人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窃取、泄露、运用或准许他人利用权利人的商业机密。
非经营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单位若实施上述所提及的违法行为,即等同于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若第三者知晓或理应知晓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雇员或他方机构、个人正在实施本条款第一项所提及的违规行为,却仍旧获取、泄露、运用或准许他人利用该商业秘密,则其行为将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律所指的商业秘密,系指那些不为公众所知的、具备商业价值的、且权利人已实施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性、经营性等商业资讯。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奖项类别、兑换规则、奖金数额或奖品等相关有奖销售信息若不清晰,将导致兑奖环节出现问题。
活动启动之后,不得无端更改奖项类别、兑换规则、奖金数额以及奖品等相关有奖销售资讯。
(三)通过虚构奖项或故意安排内定人员中奖等欺诈手段,进行有奖销售活动。
(四)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经营者不得虚构、散布或示意他人虚构、散布虚假信息,亦不得散播误导性信息,以免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从事网络经营活动时,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循本法规中的所有条款。
经营主体不得借助数据、算法、技术手段或平台规则,以干预用户决策或采取其他手段,对其他经营主体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进行妨碍或破坏,使其无法正常运行。
未征得其他商家许可,擅自在其合法运营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中嵌入链接,或强制用户进行指定页面跳转。
禁止诱导、欺诈、强制用户对其他合法运营者提供的网络产品与服务进行修改、停止使用或卸载。
(三)禁止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进行恶意的不兼容操作;
(四)任何干扰、损害其他经营者依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作的行为。
经营主体不得采用欺诈、威逼、规避或破坏技术管理手段等非法手段,非法获取或运用其他经营主体所合法拥有的数据,从而侵害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商家不得违规利用平台规定,不得亲自或示意他人进行虚假交易、不实评价或恶意退货等动作,这些行为将侵害其他商家的正当权益,并可能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十四条规定,平台运营方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要求平台内的商家依照其设定的价格策略,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商品,这种行为将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利用其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优势,强制中小企业接受过分苛刻的付款期限、支付方式、交易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亦不得故意拖延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的支付。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时,有权实施以下行为: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对被调查的商家、相关利益方以及涉事单位和个人进行咨询,并要求他们阐述相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调查行为相关的其他材料。
对涉嫌涉及不正当竞争活动的各类协议、账簿、凭证、文件、记录、商业往来信函以及其它相关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执行上述条款所提及的举措时,需向负责监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并需获得其批准。若涉及第四项或第五项所述的措施,则需向市级或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监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并需获得其批准。
监管部门在调查涉嫌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同时,还需依照法律规定,对调查结果进行及时公布,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对涉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展开调查,接受调查的商家、相关利益方以及所有相关单位与个人,均有义务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或情况。
若经营者涉嫌违反本法律条文,监管机构有权约谈其相关负责人,并要求其阐述具体情况,同时提出相应的整改办法。
第十九条 规定,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其工作人员在调查活动期间,对于所了解到的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以及个人信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规定,对于涉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在接到举报信息后,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迅速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监管部门需向公众公布举报热线、信箱或电子邮箱,同时确保举报者信息不被泄露。对于采用实名制并提交相应事实与证据的举报,监管部门需将处理情况及时通知举报者。
第二十一条,平台运营方需在服务协议及交易规范中详尽阐述平台内公平竞争的准则,并设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投诉及纠纷解决机制,以指导和规范平台内商家依法进行公平竞争;一旦发现平台内商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立即依法实施必要的处理措施,保留相关记录东莞麻涌律师 ,并按照规定向平台运营方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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