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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过半,你的带薪年休假休了吗?权益保障问题咋解决?
东莞麻涌律师获悉
2025年已经过半了,你的带薪年休假休了吗?
近期,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强化对灵活就业以及新兴就业形式下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中也明确指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确保劳动者享有合法的休息和休假权利。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劳动者面临因就业形式转变而引发的权益保障问题愈发复杂多样:比如,年假若跨年,是否会被视为无效?在节假日进行线上加班,加班费该如何计算?某些企业将劳动者假扮成“钟点工”从事全天工作,这又该如何处理?面对层出不穷的新职业和新工种,如何确保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得到更全面的保障?让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一探究竟。
公司说年假跨年“过期作废”合法吗?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带薪年假权利,却因部分企业对假期跨年及过期作废的规定而引发疑问。这些规定是否合法?让我们通过北京法院审理的一则案例来探讨。
吕某任职于北京一家致力于节能环保的企业,按照其累积的工作年数,自2020年起他有权每年享有10天的带薪年假。然而,2020年他仅休了4天,2021年则未休年假。到了2022年8月东莞麻涌律师 ,吕某离开公司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公司补偿其工作期间未休的带薪年假工资。
公司提出抗辩,指出其考勤和休假的管理制度明确指出,年假不得跨年安排,员工若当年未能休完的年假,将自动失效。据此,吕某未休的年假理应被视为其主动放弃。然而,这样的规定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刘晓法官表示,尽管环保公司的内部规定明确指出年假不能跨年安排,一旦过期便自动失效,然而这一规定实质上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强制条款相悖,它免除了企业应尽的法定责任,剥夺了员工应有的权益,故而该规定是无效的。
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该单位依据生产和工作实际情况,同时兼顾员工个人意愿,对员工的年度休假进行统一规划与部署。
在一个年度周期内,年休假既可一次性进行规划,也可分阶段实施,亦或跨越两个年度进行分配。
法官阐述,根据条例的具体规定,员工可以在不同年度之间安排年假,但不得跨越两个连续的年度。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若单位确实因工作需求无法为员工安排年休假,只要员工本人同意,便可以不进行年休假的安排。
对于职工尚未享受的年假天数,企业需依据该职工每日工资的300%标准,向其发放相应的年休假工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李超强表示,该规定所指的300%年休假工资补偿,意味着在向员工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之外,还需额外支付其日工资的两倍,以弥补未休年假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定公司需向吕某支付2020年及2021年未休年假的工资共计2.9万元。判决宣布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依旧确认了原判。至此,这一判决已正式生效。
节假日线上加班 加班费怎么算?
远程办公和弹性工作方式的广泛推广使得员工的办公场所不再仅限于传统的办公空间,然而,若线上工作大量占据了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雇主是否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呢?
董先生在北京的一家管理公司里担任招聘专员的职务,他的主要职责涵盖了对外卖和快递公司骑手的招聘及培训工作。鉴于公司每天都有骑手加入,因此他被要求在周末以及节假日等休息日也要承担招聘和培训的任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龚勇超表示,骑手的理论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四个小时。他需联络技术部门为骑手提供相关课程。学习期间,他还会密切关注骑手的学习进度,确保他们完成培训。同时,他也注意到可能会有网络中断或连接不畅的情况,一旦出现此类问题,他会立即与技术部门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董先生与公司后来发生争执,遂离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其工作日加班费以及周末和节假日加班的报酬。然而,雇主公司对董先生的要求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董先生的加班并未获得公司批准。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加班必须先经公司批准方可计入加班。
法院审理后判定,尽管公司声称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加班需事先提出申请并经过批准,然而,鉴于行业特性以及董先生的职位特性,工作内容常常呈现周期性,雇主在分配任务和设定完成期限时,可能无形中推动员工加班以完成任务,故而,加班制度的制定不宜过于严格。
董先生所提供的证据显示,他在工作日延后时段、非工作日以及法定节假日都有处理工作的实际行为,这表明董先生为了公司利益,确实放弃了个人休息时间,付出了实际劳动,因此理应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据此,法院经过综合考虑,最终判定用人单位应向董先生支付加班费共计三万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龚勇超指出,企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用工管理职责,对员工的加班行为进行规范与控制。然而,企业不应设立过于严格的加班审批流程。对于那些确实需要加班的员工,企业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
让“钟点工”干全日制的活 怎么办?
近段时间,采用灵活用工和灵活就业的现象逐渐增多。部分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对某些职位实行了非全日制的用工模式,这本身也是企业用工的一种常规做法。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企业却将劳动者装扮成“钟点工”来承担全天的工作任务。面对这样的情形,我们该如何应对呢?
自2016年起,李某便在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担任保洁员,彼时他签订的是一份全日制劳动合同。到了2019年,随着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更迭,李某转至新的物业公司继续从事保洁工作,其工作内容与先前无异。然而,新物业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性质已转变为非全日制,规定其每日工作时长为3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主要负责垃圾清运任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张玉贤指出,李某的工作不仅包括小区垃圾的清理,还涵盖了道路的清扫,以及绿化带内垃圾的收集,这些均属于他的工作范畴,并非仅限于公司所宣称的垃圾清运一项。
李某的同事们亦确认,上午和下午的垃圾清运任务,以及日常的保洁工作和小区内垃圾的收集,这些工作内容使得李某的工作量巨大,根本无法在短短3小时内完成。查看工资单可知,自2020年5月北京开始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政策以来,李某的工作量显著增加,因此,他的工资在2020年6月从原先的2900多元上调至5900多元。
2023年4月,李某因岗位变动与物业公司发生争执,物业公司以李某不遵从工作调度为由将其解雇。对此,李某表示不满,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他提出物业公司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等诉求,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相应的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定,尽管物业公司声称与李某建立的是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然而,依据查证的事实,李某的实际在岗时长已超出了法律对非全日制工时制的限定;此外,工资的支付周期设定为每30天一次,亦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非全日制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通常在单一雇主处每日工作时长平均不超四小时,且每周总工时累计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不得商定试用期;此类用工的报酬主要按小时计算,且其结算与支付的最长期限不应超过十五天。
最终,法院判定李某与该公司确实构成了全日制雇佣关系。据此,判决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4.2万元,以及工资和未休年假工资合计超过1.5万元。
离职才敢维权?和谐劳动关系如何未雨绸缪?
在当前用工形式灵活多变、复杂多样、多元化的背景下,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面临诸多挑战和困难。一方面,劳动者对公平与正义的渴望日益增强;另一方面,部分企业不规范行使用工自主权,诸如“迟到一秒即被辞退”、强制要求员工“立即回复工作微信”等现象时有发生。
从刚才的案例中我们可以观察到,大多数劳动者都是在离职之际,才敢于借助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在岗期间若是权益受到损害,难道就只能默默忍受吗?如何才能在事前就做好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准备呢?
岳屾山,法律问题专家指出,员工们常常是在离职之后提出诉求,这情形颇似秋后算账。然而,在劳动保障这一议题上,我们理应避免采取这种秋后算账的做法。与其等到问题累积至一定程度或矛盾加剧后才着手解决,不如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就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为员工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氛围,这包括按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从而在根本层面上维护员工的基本权益。
相关监管部门需构建健全的信息搜集与反馈系统,以便迅速发现并改正企业中存在的劳动保障问题。企业若遇到员工在工作期间提出相关保障诉求,不应将其视为存在某种问题或采取歧视性措施,如给员工穿小鞋等,此类做法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确保员工能在和睦安宁的职场氛围中专心投入工作,进而实现个人价值与企业成长的互利共赢。
职业不断上新 劳动者权益保障如何更完善?
在上个月,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外发布了计划新增的17个新型职业以及42个新型工种。这些不断涌现的新型职业和工种,不仅直观地反映了产业变革的新动向和社会发展的新需求,同时也为劳动者提供了新的就业途径。伴随着职业种类的持续更新,针对不同群体,我们应如何进一步完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机制呢?
法律专家岳屾山指出,首要任务是迅速推进劳动法律体系的健全。特别是要针对新兴工种的具体情况,对工作时长、薪酬待遇、休息休假等劳动标准进行明确,从而为权益保护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此外,劳动监察机构应将新兴职业和工种纳入监管重点,坚决打击拖欠工资、非法加班等违规行为,提升企业违法的成本。同时,应当强化职业技能的培训投入,提升他在劳动关系中的谈判实力,进而从根本上确保他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新职业新工种蓬勃发展的背景下,维护劳动者权益与维护企业利益同样关键。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准确把握平衡,确保在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同时,兼顾企业和行业的利益。唯有如此,新职业新工种的赛道才能稳健前行,实现多方共赢,进而促进经济的持续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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