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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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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岁养子拆迁安置遇不公,状告政府,案件开庭审理尚未宣判?
东莞麻涌律师获悉
六年后,即2014年年底,唐鑫龙的养母再婚。当时年仅12岁的他,户籍从原先的福利院直接转至继父的名下。在户口簿上,唐鑫龙被标注为户主之“养子”。
2014年唐鑫龙户口迁入唐某户下,显示与户主关系为“养子”。
唐鑫龙在拆迁安置过程中被划分为“再婚配偶随迁子女”一类,因此他只能获得成本价安置。即便如此,对于同样面积的70平方米安置房,与婚生子相比,他需支付的费用高达6倍之多。
唐鑫龙坚信,在法律层面,养子与婚生子地位等同。2025年2月,他毅然将郑州市郑东新区圃田乡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圃田社区居民委员会告上法庭。3月27日,此案在河南自贸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截至目前,案件审理仍在进行中,尚未公布判决结果。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的陈卓律师针对此案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观点:唐鑫龙与其养母的配偶之间,形成了抚养与教育的关联。考虑到诸多实际情况,从农村的传统习俗来看,这可以理解为村集体已经接受唐鑫龙作为养子。鉴于此,对于其应得的安置待遇是否合理,存在疑问。
养子被按照“随迁子女”安置
《收养登记证》上印有“郑州市民政局收养登记专用章”,据此可知,2008年10月27日,一位名叫李某(化名)的45岁人士在郑州市儿童福利院领养了6岁的唐鑫龙。
唐鑫龙向澎湃新闻透露,他是在幼年时被养母发现的,随后在福利院完成了收养的相关程序。他的养母来自四川资阳,当时已婚。之后,养母与前夫离异。通过媒人的介绍,2014年9月30日,养母与圃田乡村民、初婚的唐某正式登记结婚。同年12月,养母的户籍被迁移至唐某名下。同时,12岁的唐鑫龙的户籍也直接从福利院转到了唐某的户籍之下。
唐鑫龙的户口本上记载,他的原名是李鑫龙,且与户主唐某的关系是养子。“我之前一直跟随养母的姓氏,但养母再婚之后,我便改姓随了养父。”唐鑫龙如此陈述。
唐某所在的村庄自2015年起启动了拆迁工程,其个人住宅随后被进行了回购处理,到了2018年,回迁安置的具体方案终于得以公布。
唐某一家当时被征迁的房屋
2018年7月,圃田乡党政办公室发布了《圃田乡回迁安置工作方案》。紧接着,在一个月之后,由“圃田乡圃田社区回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这份《工作方案》制定了《圃田社区回迁安置实施细则》。然而,无论是《工作方案》还是《实施细则》,均未对像唐鑫龙这样的“养子”群体做出相关规定。
由于某些个人拆迁安置事项长期未能妥善处理,2024年,特别发布了《圃田社区回迁安置实施细则补充条款》,其中对若干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阐释。
在“结婚配偶”的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若男女双方均符合婚姻政策,且男方为初婚、女方为再婚,那么再婚配偶的随迁子女只能认定一个,并按照成本价进行安置;其他随迁人员则不享受安置待遇。因此,唐鑫龙被认定为“再婚配偶随迁子女”。
依据相关政策,唐鑫龙的养父母有权享受常规的安置待遇,这包括每人需支付4.1万元,并每人可得到70平方米的安置住房(若实际分配面积超过此标准,超出的部分将按成本价进行结算)。然而,对于相同面积的住房,唐鑫龙本人则需要按照成本价支付高达28万元。
我是被收养的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同等地位。唐鑫龙坚定地表示,他理应与村里其他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待遇,接受常规的安置政策,而不是以成本价购买住房。
起诉乡政府,法院尚未宣判
唐鑫龙表示,由于养父母无力再提供额外的资金,他们不得不动用夫妻二人原本的安置指标来支付费用。自那以后,养父屡次向社区和乡政府反映他在安置政策方面遇到的难题。
唐鑫龙表示,领导们总是将其归咎于个人性格问题,并承诺将在会议上进行探讨,然而问题至今仍未得到妥善解决。他个人认为,《圃田社区回迁安置实施细则补充条款》存在不合法之处。
2025年1月麻涌镇律师 ,养父不幸离世。紧接着,在次月,唐鑫龙毅然将圃田乡政府以及第三人圃田社区居委会诉诸法律。到了3月27日的下午,该案件在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的法院正式开庭进行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圃田乡政府辩称,涉案的回迁安置《实施细则》及其《补充条款》是根据圃田社区的实际情况所制定,经过依照“四议两公开”的工作方法进行讨论并得到认可,同时将相关结果进行了公示。这两份文件均是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程序上符合规定,内容上合法有效,且适用于征迁项目内的所有集体组织成员。基于此,唐鑫龙认为《补充条款》无效的观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按照政策,唐鑫龙只能享受按成本价安置。
2017年3月,唐鑫龙的养父母成功领取了由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造、并加盖了圃田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公章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那时起,圃田乡政府便持续向唐鑫龙的养父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的补助。
圃田乡政府答辩指出,依据《实施细则》中关于独生子女安置的规定,即《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2015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家庭,若符合正常安置待遇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在经过计生部门的审核后,可额外获得一份安置房。这一政策对额外获得安置房的条件设定了三项,且需家庭完全满足这些条件。唐鑫龙仅能按照成本价获得安置,这一待遇并不等同于常规安置政策所规定的,故而他不具备额外获得一套安置房的条件。
圃田社区居委会答辩称,认同圃田乡政府的答辩意见。
唐鑫龙养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唐鑫龙在庭审上提出,其户口本上明确注明其为养子身份,并且是家中唯一的子女,因此他理应获得与婚生子同等的权益。《郑州市郑东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亦证实他是圃田乡圃田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员,具备股东资格,身为圃田社区的居民,他应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和安置待遇。
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圃田乡政府表示,上述《股权证》是在2020年7月签发的,那时回迁和安置工作已经大致结束,该证与当前案件并无直接联系。
在庭审过程中,唐鑫龙对被告提供的部分证据表示了疑问,其中涉及到了《补充条款》所附的会议照片。他指出,2024年9月21日,社区事务专题会议已经召开,会议记录上显示共有7人出席,包括1名记录员,然而,会议照片却显示只有6人参与,记录内容与照片所呈现的情况并不一致。
律师:相关安置待遇的合理性有待商榷
6月15日,澎湃新闻采访了圃田社区居委会主任刘金合,他表示唐鑫龙已将案件提交至法院,法院亦已审理完毕,目前正等待最终的判决结果。至于其他问题,刘主任表示不接受媒体采访。
李海亮,这位曾代表圃田乡政府出庭应诉的副科级干部,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透露,唐鑫龙是由其养母办理的收养手续。除唐鑫龙之外,其他所谓的“随迁子女”均为再婚配偶的亲生子女。鉴于养子和亲生子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同,唐鑫龙理应与那些“再婚配偶随迁子女”享有同等的待遇,按照相关政策享受成本价安置。至于是否承认唐鑫龙与唐某的养子关系,李海亮并未给出直接答复。
唐鑫龙提出疑问:与其他“再婚配偶随迁子女”相比,他们的状况与我存在差异,至少,他们在户口簿上与户主的关系并非养子。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的陈卓律师针对此案表示,唐鑫龙能否获得应有的安置补偿,其核心在于他是否能够被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还有那些关于“再婚配偶随迁子女”的政策条款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公允。
其指出,成员资格本质是一种成员权,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第11条,以及当前司法领域的操作,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要求总结为三个关键要素:户籍、承担的义务,以及以集体拥有的生产资料作为基本的生活保障。至于继子女的成员资格问题,除了要遵循集体经济组织的规章制度和村庄的约定俗成,还需考虑到农村地区的传统风俗和习惯。在本案中,我们需要特别关注唐鑫龙与其继父之间是否已经建立了抚养和教育的关系。同时,我们不应仅仅因为他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就轻易地断定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不存在任何身份上的关联。
陈卓提到,从法律层面来看,唐鑫龙是唐某的继子。然而,鉴于他们之间存在抚养和教育的关系,继子可以被等同于养子。考虑到唐鑫龙自9岁起便与继父同住,并改随继父姓氏,而继父并无其他子女,以及村集体在唐鑫龙12岁时便将其户口迁入,并为他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等实际情况,从农村风俗的角度分析,这可以理解为村集体实际上将唐鑫龙当作了唐某的养子。因此,相关安置待遇的合理性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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