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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根本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何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时间:2025-06-03 20:16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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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买卖合同 根本违约 解除合同 赔偿损失

依法确立的合同享有法律保障。合同双方均需严格依照约定,全面完成各自的合同责任。若合同履行与约定不符,导致合同目标无法达成,相关方可依法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后,依据履行状况及合同特性,当事人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手段,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原告某工程公司与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达成协议,签署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被告需向原告出售一辆货运车,并明确了车辆的价格和交付期限。在被告将车辆交付给原告后,原告随即为其购买了保险,并缴纳了购置税。随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了购车款项,并在车辆注册登记过程中,支付了必要的检测费用。然而,在原告办理挂牌上户过程中,发现被告所售车辆的实际整备质量仅为3.5吨略高,与车辆附带的产品一致性证书上注明的整车质量6.01吨相差甚远。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据此告知原告,该车辆不符合挂牌上户的条件。

原告屡次尝试与被告沟通以寻求此事的解决,期望被告能够更换车辆,但被告始终未予理会。由于被告所售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使得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已无法达成,再加上被告在解决纠纷上缺乏诚意,原告遂于2023年2月14日向被告发出通知,正式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不仅拒绝退还车款,也未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原告为捍卫自身正当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做出如下判决: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23年2月15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已正式解除;二、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项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696.75元;三、判决被告在完成交接手续后自行取回车辆,相关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四、判决被告从2023年2月15日起,以.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赔偿完毕;五、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提出抗辩,指出:首先,某汽贸公司与被告间存在代理关系,且为被告的二级经销商;其次,该汽贸公司在被告处购置了一台货运车辆,但由于其无法向原告提供机动车销售发票,导致首付款和尾款均由原告直接汇入被告账户;因此,《工业品买卖合同》实际上是由原告与被告共同签署的。尽管如此,从车辆订购至交付过程中,所有沟通均由某汽贸公司与原告进行。

被告于2022年12月13日将车辆及其相关资料完整交付给了某汽贸公司,至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交易得以圆满结束,合同亦已完全执行,并因此告终。该货运汽车可供原告选择两种合格证,分别对应不同的总重量(整备质量),这两种合格证均在工信部进行了备案,且可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服务网上进行查询。原告有权更换合格证,然而被告拒绝退车或进行车辆更换。合同解除后,原告所承担的购置税费、保险费用以及车辆登记费用均系其个人责任,而被告仅收取了原告的车辆款项共计元,并未再收取原告或某汽贸公司其他任何费用。基于此,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赔偿损失24696.75元的要求表示不予认同,进而,原告提出的第三项和第四项诉讼请求亦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原告某工程公司员工通过微信与案外人校某取得联系,就购车事宜及合同细节进行了商谈。随后,原告与被告某汽车公司通过校某提供的合同文本,正式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额支付了车辆款项,而被告则完成了车辆的交付。原告先后两次前往富平的一家车辆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遗憾的是两次均未达标,因此未能完成车辆注册和落户的相关手续。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工业品买卖合同》的函件,指出被告所售车辆的实际整备质量与产品一致性证书严重不符,致使车辆无法完成注册登记,合同目标无法达成。据此,原告依据法律规定,宣布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车款,同时赔偿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共计.75元。被告于2023年2月15日签收该邮件。

经调查发现,原告已为涉案车辆支付购置税11238.94元,车辆保险费用为11582.76元,购买车用尿素支出35元,加油两次共计500元,缴纳过路费10元,进行两次检测的费用为1300元,总计24666.7元。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7日发布了(2023)陕0528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首先,确认原告某工程公司与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所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已于2023年2月15日终止;其次,要求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的十天内,向原告某工程公司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24666.7元;再者,原告某工程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的十天内,向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返还一辆车辆(车辆识别代号为******);此外,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还需在判决生效后的十天内,向原告某工公司支付因利息损失而产生的款项(以.7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3日起东莞麻涌律师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最后,对原告某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且均已主动履行。

裁判依据:原告某工程公司与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所订立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且内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条款,因此该合同合法且有效。双方均需依照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责任。原告已如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车款项,而被告则应按照合同规定,向原告交付符合公告备案要求的车辆。被告实际交付的车辆空车重量与产品公告中所示数据相差甚远,未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经检测站评定为不合格,进而使得车辆无法完成注册登记,合同约定的目标未能达成。

被告提出可以为原告更换合格证的观点,但考虑到该车辆的公告数据中空车质量(整备质量)是,而实际上该车空车质量只有,并未达到标准限值5409-,并且根据双方购买车辆的沟通内容,原告明确选择了公告数据为挂大型汽车号牌(黄底黑字)的货运车辆,然而该车的实际空车质量只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9的规定,大型汽车号牌(黄底黑字)的适用对象是符合GA802规定的中型(含)以上载客、载货汽车以及专项作业车辆(不适用于需使用大型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和有轨电车。

中型载货汽车的规定涉及两种情况,一是车长需达到一定标准,即不小于某个长度;二是总质量需满足特定范围,即不小于也不超过某个数值。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不适用于重型载货汽车和低速货车。由于涉案车辆的实际质量未达中型货车的设计要求,故此不满足大型车辆牌照(黄底黑字)的使用条件,即便被告更换了相应的合格证明,亦不能为涉案车辆申领大型车辆牌照(黄底黑字),因此,对于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认可。

被告提出,自车辆和资料交付之后,交易便已圆满结束,合同亦已全面执行,自交付当天起,《工业品买卖合同》即告失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品质标准交付商品。若卖方提供了有关商品品质的说明,所交付的商品就必须达到该说明所规定的品质标准。若标的物品未能满足质量标准,导致合同目标无法达成,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该物品或终止合同。若买方选择拒绝接收物品或终止合同,那么由此产生的物品损坏或丢失的风险将由卖方负责承担。被告所提供的车辆未能达到公告中备案的规范要求,亦未满足车辆一致性证书所列参数标准。被告未依照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其合同责任。因此,在车辆交付当天,合同并未正式结束。在原告行使法律赋予的解除权,并发出解除通知至被告接收该通知之日,双方之间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正式解除。

在处理购车退款及损失赔偿问题上,依据法律法规的明确条款,一旦合同解除,对于已执行的部分,当事人有权依据执行的具体情况和合同的本质,提出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偿手段的请求,同时也有权索要相应的损失赔偿。在本案中,由于被告的违约导致涉案车辆未能注册并投入使用,因此原告所支付的车辆购置税、车用尿素购置费、燃油费、通行费、检测费以及保险费等,均构成了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原告请求被告退还购车款项共计元,并要求赔偿因涉案车辆而产生的购置税11238.94元、保险费11582.76元、车用尿素35元、加油费500元、过路费10元、车辆检测费1300元,总计损失24666.7元。此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将依法给予支持。

鉴于《工业品买卖合同》已于2023年2月15日终止,关于利息损失,被告有责任在合同终止后的合理期限内迅速退还购车款项并赔偿相应损失。然而,被告未能按时归还,因此应当对延迟归还所产生的利息损失负责。由于在《工业品买卖合同》中,原被告双方并未就合同解除后的利息计算标准达成一致,加之被告需在一定期限内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故此,本法院经过综合考虑,决定将履行期限设定为十五天。因此,原告的利息损失将从2023年3月3日开始,依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直至购车款及赔偿损失实际支付完毕。

针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保全费用、担保费用以及鉴定费用的诉讼请求,鉴于上述费用尚未实际产生,本法院决定不予批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界定】买卖合同涉及一方将所售物品的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而另一方则需支付相应的费用。

若标的物质量不达标,导致合同目标无法达成,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该物品或终止合同。在买方拒绝接收物品或终止合同的情况下,物品的损毁或丢失风险将由卖方负责承担。

第六百一十五条【关于标的物质量的规定】卖方需按照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来交付标的物。若卖方提供了关于标的物质量的详细说明,那么所交付的标的物必须与该说明中所述的质量标准相吻合。

第六百一十七条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若出卖人提供的商品未能达到质量标准,买受人有权根据本法的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规定,若合同一方未履行其合同责任,或者虽履行但未达到约定标准,那么在完成其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之后,若对方遭受了额外的损失,则必须对这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五百八十四条 规定,若合同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则赔偿金额应与违约所引起的损失相当,涵盖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然而,赔偿金额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或理应预见的因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

第五百六十三条 规定,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合同当事人有权终止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结束之际,其中一方当事人明确表态或通过实际行动显示出其拒绝履行合同中的主要义务。

(三)若一方当事人未能按时履行其核心债务,即便经过催促,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旧未能完成履行义务。

(四)若一方当事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导致合同目标无法达成;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对象的非固定期限合同,合同双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该合同,不过,必须提前在适当的时间内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

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条件】以下任一情况出现时,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一旦解除,对于未完成的义务,应立即停止执行;对于已完成的义务,则需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和合同的具体性质,当事人有权要求恢复至原状,或者采取其他适当的补救措施,同时,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若合同因违约而被终止,解除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违约责任,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已有其他约定。

合同解除后,即便主合同已经终止,担保人依旧需要对债务人应负的民事义务继续履行担保职责,除非担保合同中有其他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处理买卖合同争议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的修正版(2020年修订)》

第十八条 规定,若买卖合同对支付款项的期限进行了调整,这一变动不会对双方就逾期支付违约金的约定产生影响。然而,违约金的计算起始时间需相应地进行调整。

合同中规定,若买方未按时支付款项,需缴纳违约金。但若买方以卖方在收取款项时未提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要求为借口,拒绝缴纳违约金,法院将不会予以认可。

合同中规定了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然而,在账单、还款协议等文件中并未提及逾期付款的责任问题。当卖方依据账单、还款协议等文件要求买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时,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然而,如果账单、还款协议等文件中明确写明了本金及逾期付款的利息金额,或者已经对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的约定进行了修改,则不适用此规定。

若买卖合同中未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计算方式作出规定,当出卖人因买受人违约而要求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时,若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法院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的基准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进行计算;而若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法院则可依据违约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在此基础上增加30%-50%的比率来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若出卖人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交付义务,导致买受人无法实现合同目标,若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法院应予以认可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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