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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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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高空抛物罪公诉案:蒋女士楼下被砸,於晨麒获刑
东莞麻涌律师获悉
高空抛物现象常被称作悬于城市上空的一把利剑,其后果轻则导致财产受损,重则可能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安全,因此,它已成为现代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难题。
今年春节前夕的第二天,居住在上海市杨浦区的一位名叫蒋女士的居民,不幸在自家的楼下被高空坠落的垃圾击中头部和面部,这一突如其来的不幸事件,究竟是由谁造成的呢?
4月9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携手《检察风云》杂志社共同举办的《公诉现场》节目,对本市首例因高空抛物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了现场直播。
2021年2月10日早上9点左右,被告人於晨麒从其住所三楼的厨房窗户,将一袋含有陶瓷杯碎片的废弃物抛掷而下,不幸击中在楼下人行道上的蒋女士,造成了她的头部和面部受伤。鉴定结果显示,蒋女士的右眼角外侧留下了一处疤痕,缝合了六针,而她的右前额部也有一处擦伤,这些伤害已经构成了轻微伤。
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启动了调查程序,而杨浦区检察院也提前介入,对侦查活动进行了指导。到了2021年3月2日,犯罪嫌疑人於晨麒在其住所地被警方成功逮捕。
2021年3月17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程序,对涉嫌高空抛物罪的被告人於晨麒,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件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本市首次针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立案侦查、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的典型案例。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被誉为全国十佳公诉人,从业已有24载。
汤旻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从检10年。
焦点一:针对被告人於晨麒实施的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了高空抛物罪中规定的“情节严重”?
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在抛掷物品时,除了陶瓷杯的碎片之外,还混杂了其他日常生活中的废弃物,相较于直接抛掷陶瓷杯,这样的行为所带来的风险相对较小。该行为发生的地点位于小区内部,与街道等公共场合的抛掷行为有所区别。依据相关案例,被告人的乱扔垃圾行为与抛掷菜刀、从23层楼抛掷冰块等行为不可同日而语,而且受害者的伤害程度仅限于轻微,因此,鉴于现行司法解释尚未对严重情节作出具体规定,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立场出发进行考量。
公诉人认为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的高空抛物犯罪条款明确了严重情节的犯罪构成标准,该罪成立的条件包括高空抛掷、抛掷物以及严重情节,这些要素需结合案件中的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精确判断,全面考虑,不可孤立地看待或应用高空抛掷、抛掷物和严重情节这三个方面。在本案中,被告人所抛掷的物体为锋利的陶瓷碎片,其抛掷的高度达到了十多米的高空,物品落地的地点位于人行通道,而这一行为发生的时间段正是人们频繁出入的时段。此外,该抛物行为导致被害人受到了轻微的伤害。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高空抛物罪的构成标准,并且其行为属于该罪规定中情节严重的第一款情形。
焦点二:在充分考虑案件具体事实、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以及其已预交的赔偿金额等因素后,应否对於晨麒实施缓刑?
辩护人认为
於晨麒的家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已预付了一部分赔偿金,这表明了被告人有强烈的赔偿意愿。於晨麒是初犯且为偶犯,此前并无犯罪记录,且不具备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若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建议对於晨麒实施缓刑。
公诉人认为
被告人的高空抛掷物品行为导致了他人的身体受到伤害,依据法律规定,其有责任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赔偿。在评估被告人已预交的赔偿金时,我们必须考虑其是否已履行了法定赔偿义务,是否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以及是否已对受害者的损失给予了充分的补偿。在本案中,受害者依然保留着通过民事诉讼寻求进一步赔偿的权利,并且并未对被告人表示宽恕,由此可见,由被告人的高空抛物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尚未得到有效的修复。在考虑对被告人是否可以适用缓刑时,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其是否真心悔过,以及悔罪的具体表现。被告人於晨麒在案件发生后,先是试图减轻自己的罪责,随后又试图推卸责任,直到审查逮捕阶段才真正坦白。这表明他最初对自己的行为并不重视。随着司法程序的深入,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办案人员的多次思想教育下,他才开始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然而,考虑到他在法庭上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深刻认识,公诉人认为他悔罪的态度还需加强,不符合刑法中关于缓刑适用的相关规定。
法庭现场作出判决,宣布被告人於晨麒因高空抛掷物品的违法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需缴纳人民币五千元的罚金。
在本次庭审的直播过程中,我们荣幸地邀请了华东政法大学的李翔教授,以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的王涛副主任,这两位在法律领域具有深厚造诣的专家,莅临现场为我们进行深入解读。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高空抛物行为若情节严重,需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是否反复进行、抛掷物品的高度以及物品的特性、是否已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判断。在本案中,应将其定性为“情节严重”。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了调整,将其从危害公共安全罪类别中移出,纳入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范畴。这一改动主要是基于对高空抛物行为对日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的考量。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他罪名不能适用。高空抛物行为还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多种罪名。在确定适用罪名时,需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及其所造成的后果。
王涛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我市首例因高空抛物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涉案被告人从三楼抛掷含有碎瓷杯的垃圾袋,致使被害人头部和面部受到轻微伤害。这一行为情节严重,符合高空抛物罪的定罪标准,依法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提出了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的量刑建议,该建议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东莞麻涌律师 ,充分体现了罪责与刑罚相匹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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