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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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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醉酒作业意外死亡能否认定工伤?密云法院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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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酒醉作业导致意外身亡,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工伤,这一议题在劳动关系领域引发了诸多争议。一般来说,员工在酒后工作中遭受伤害并不符合工伤的定义,而那些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则极为罕见。鉴于此,有必要提醒劳动者,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严禁在岗期间饮酒。
员工因酒醉导致作业时发生意外不幸离世,关于这种情况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工伤,这一问题在劳动关系领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酒醉行为是否一定会导致工伤认定的排除?最近,记者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有一宗与此相关的案件。
水泵突发故障维修工抢修遇意外
老宋是某物业公司的维修职工,工作岗位是“公共维修”。
在某个夜晚的深处,该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的小区水泵房突然出现了故障,宋师傅立即赶到现场,着手修理汽油机水泵。但不幸的是,在维修水泵房内的汽油机水泵过程中,宋师傅遭遇了意外,最终不幸离世。
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老宋体内的乙醇浓度达到了114.6mg/100ml,这一数值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醉酒界限。此外,老宋的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检测值为28.5%,这一数据与一氧化碳中毒后导致的溺亡症状相吻合。
该物业公司积极为老宋办理工伤认定手续,然而,当地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以老宋体内检测出114.6mg/100ml的乙醇含量,认定其处于醉酒状态,从而做出了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面对这一结果,物业公司表示不满,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官抽丝剥茧查明因果关系
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伤害,其伤亡是否可被认定为工伤,关键依据在于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律及相关《工伤保险条例》。
密云区法院的法官指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若导致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伤害,则不将其认定为工伤:一是故意犯罪行为;二是醉酒或吸毒状态;三是自残或自杀行为;四是其他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文规定,若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的相关条件,但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麻涌镇律师 ,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一是故意犯罪行为;二是处于醉酒或吸毒状态;三是实施自残或自杀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法律效力优先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的相关条款,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系一部法律,其法律地位自然高于《工伤保险条例》这一行政法规。故在两者规定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为解决本案的法律依据。
密云区法院的法官指出,尽管老宋在上班时间饮酒,且酒精浓度已超过法定醉酒水平,但通过事故调查报告、询问笔录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结合日常生活的常识进行综合判断,一氧化碳这种气体是无色、无味、无臭的,普通人难以通过嗅觉察觉。此外,事发泵房内的一氧化碳浓度显著超标。老宋不仅无法通过嗅觉辨别出一氧化碳的存在,而且在穿越泵房入口并下至泵房底部的过程中,就已吸入过量的这种气体,最终导致中毒并溺亡。因此,老宋醉酒与其在工作时间内伤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基于此,法院判定,被告社会保险局以老宋醉酒为理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明确、法律适用不当的问题,应当予以撤销,并需对物业公司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裁决。
裁判后,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认不认工伤”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此案属于工伤认定领域的典型案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虽明文规定“醉酒行为不予认定为工伤”,但在司法操作中,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案发泵房的客观条件使得老宋的伤亡成为必然。检测结果显示,该泵房内一氧化碳浓度超标23倍,而这种气体是无色无味的。即便作业人员没有饮酒,他们也难以凭借感官察觉到危险的存在,因此中毒的结果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上的不足,这是造成伤亡事故的主要原因。该公司未曾对汽油泵进行风险识别,也未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更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人员未能履行隐患排查的责任,这些管理上的疏漏使得作业现场充满了致命的隐患。
最终,需遵循法律冲突中上位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此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在法律适用上产生的冲突。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着重于强调醉酒行为与伤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则明确指出“醉酒”情形下即视为排除工伤认定,且不要求存在因果关系。在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出现不一致时,应当优先执行效力级别更高的法律条文。《立法法》第九十九条所规定的法律效力等级原则在本案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现。这种判决逻辑不仅保障了法治的统一性,而且深刻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根本维护。
法官指出,劳动者若在酒后工作中遭遇不幸,通常不认定为工伤,此案却是罕见的例外。他强调,劳动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严禁在工作时段饮酒。当劳动者以生命为代价警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时,司法部门有义务深入剖析表象,坚守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底线。
企业必须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的首要责任,对安全操作规范进行优化、强化作业场所的管理、并做好安全知识的培训工作。毕竟,即便是再周到的后续补救措施,也无法挽回那些已经逝去的生命。
法官同时向劳动关系双方提出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议,强调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需准确把握工伤认定的法律规范,并依照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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