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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合同履行地纠纷类案裁判规则深度解析

时间:2025-03-08 18:1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麻涌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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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纠纷代替合同绩效的类似案件判决的规则(VI)

41。参考案件:涉及集团公司和其他技术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

[裁判的本质]:

《民事诉讼法解释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三种情况分别是第18条第2款规定的三种情况,对于有争议的主题,仅考虑付款诉讼。 “争议的主题”是指当事方诉讼请求指出的合同义务,这不是当事方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因为他们未能按照商定履行合同义务。对“争议主题”的理解不能等同于诉讼请求。如果仅要求终止合同的诉讼不是合同中的具体义务,而是合同法律关系是否已终止的问题。合同的绩效地点不能基于此规定确定。

在此案中的管辖权协议是否明确,是被告的住所还是履行合同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首先,“对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法院的解释”第30条(以下称为“民事诉程序法解释”)规定,如果可以根据管辖权协议在起诉期间确定司法管辖区,则应遵守协议;如果无法确定,则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权。该案件涉及“资产收购协议”清楚地规定,应在当事方的地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约定的管辖权法院是具体而明确的,可以根据管辖权协议确定管辖权法院。因此,该案涉及的资产收购协议第8.2条中的管辖权协议是合法且有效的。

其次,被告提起诉讼,以终止与上诉人签署的“资产收购协议”,并要求原始的被告,一家软件公司和其他六家公司对上诉人的资产收购资金归还给受访者,承担共同的责任。尽管原始被告,一家软件公司和其他六家公司不是资产收购协议的当事方,但被告根据资产收购协议提起诉讼。因此,应根据上诉人与被告之间的资产收购协议(即合同关系)建立的基本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权。根据“资产收购协议”中的管辖权协议,此案只能属于A党的管辖权,该案件是根据法律,根据法律,被告所在的法院所在的法院,被告的居留权位于原始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此案属于中介人的管辖权。因此,只有原始法院在此案中具有管辖权,而在原始被告的居住地或履行合同的地方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最初的裁决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如果被告以要求七名被告承担联合和几项责任的理由要求其权利,则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的原因是不合适的,将得到纠正。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民事诉讼法解释法》第18条规定的三种情况是只有有争议的对象是支付货币,房地产和其他主题事项的三种情况。所谓的有争议的主体是指当事方诉讼请求指出的合同义务,而不是当事方对于未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合同责任。此案是要求终止合同的诉讼。争议的主题不是合同中的具体义务,而是合同法律关系是否已终止的问题。它无法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第2款确定合同的绩效地点。因此,上诉人声称“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绩效地点是接收方(原始被告)的住所,并且无法建立股权和知识产权的绩效地点”,无法建立,也不会采用。

[案号]:(2021)上海民事事务办公室3号

42。参考案例:合同中商定的“收据位”不应被视为“合同绩效的地点” - 某个机械公司起诉某个建筑集团进行销售合同纠纷的案件

[裁判的本质]:

“对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的解释”的第18条规定,如果合同规定了绩效的地位,则商定的绩效地点应为合同的绩效地点。合同的履行地点应为书面和明确的协议。如果合同仅规定收据地点,并且不明确地就合同的履行地点达成共识,则应认为没有合同的履行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履行地位的重要性是确定管辖权法院。双方同意合同的履行地点,表明双方对管辖权有期望,因此应尊重当事方的协议。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如果合同仅规定合同中的“收据”,其目的是指导合同当事方准确履行合同。本协议自然不会反映当事方在管辖权方面的意图,因此它当然不能直接将“收到的地点”确定为诉讼法意义上的“接收地点”,然后基于此确定管辖权法院。

法院的有效判决裁定,第18条规定的“合同临时地点”是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1款规定的关于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法法)的“公民程序法”。认为合同并未明确规定合同的绩效地位,两方在交货地点达成了同意,并且没有就合同中合同的履行地点达成清晰的协议,因此未建立某个建筑集团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反对。

[案号]:(2023)LU 0881号3739,中华民国第0881号

权威性观点:履行合同的地方应遵守书面协议

【点分析】:

管辖权协议应为书面形式,包括以合同,信件和数据消息的形式选择管辖权法院的协议(包括电报,电信,传真,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将书面形式从合同和信件中扩展到有形形式(例如数据和消息)是不可避免的现代信息社会发展的要求,并且近年来我国家的立法也证实了书面形式。例如,《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数据消息(包括电报,电费,传真,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可以明显地表达内容。” 3 of the " of the 's Court on the of Civil and Cases under the of the of the and the Hong Kong " : "The form to in this to the , and data ( , , faxes, ). Data and email) etc. can the and can be for use. "In另外,《法院选择公约公约》第3条规定:“法院协议的独家选择是指两个或多个政党之间的独家管辖权协议,或以其他形式或以其他形式的其他形式或将来可以使用或援引的其他形式。为了促进某些法律关系的争议,可能会在未来的法院中与某些法院构成,该法院应在法院或一项或几个合同党中达成共识。

[观点来源]:在最高人民法院修正了“理解和应用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法的司法解释”(第1部分)之后,实施民事诉讼法的领先小组(第1部分)”

43.合同规定了“交货地点”,“签署地点”等,但该地点不作为合同绩效的地点 - 山东·钦温教育技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和吉林·吉恩·吉旺·吉达·吉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技术合同纠纷。

[裁判的本质]:

《民事诉程序法解释》第18条规定:“如果合同规定绩效的地位,则商定的绩效地点应为合同的绩效地点。”根据这项规定,尽管合同规定了“交货地点”和“签名地点”,但不同意作为合同履行地点的地点,但交货地点不能用作确定管辖权的基础。

In this case, the place of of the be based on 18 of the of the Civil Law, "If the has no on the place of or the is , and the of the is the , the place where the party the is the place of of the ; if the real is , the place where the real is the place of of the ; if other are , the place where the party the 是合同的履行地点。因此,尽管合同规定了“交货地点”,“签署地点”等,当合同不同意合同的绩效地点时,该地点不能用作确定管辖权的基础。

[案号]:(2021年)最高法院齐明林交界处第334号

44.当当事人同意的合同的履行地位与实际绩效的位置不一致时,合同的绩效应基于双方的书面协议,以及根据绩效的实际位置未执行义务的地方 - 基于实际的 Co.,jia jia批准的jii jia jii jia jia jia jii jii 。公司有限公司

[裁判的本质]:

审判后,甘努高等法院裁定,上诉人 Co.,Ltd。和被告 Pre-Baked Anode Co.,Ltd。签署了“阳极碳块采购合同”。尽管双方同意,交货地点是上诉铝制分支机构或工厂其他交货地点的仓库,但双方不同意书面合同的履行地点。根据“对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法法的解释第18条,如果合同规定绩效的地位,则商定的绩效地点应为合同的绩效地点。如果合同没有履行地点的协议,则不清楚绩效的履行,如果是付款货币,则该货币是付款的,如果是付款货币,则是该货币的位置;交付,如果其他主题是履行合同的义务的当事人,则该地点应成为合同的义务。关于合同的履行地点,合同的履行地点应基于双方的书面协议,以及根据实际绩效执行义务的地点,例如到达的地点,到达的地点,接收和调试的位置应是合同的履行地点。由于本案的各方并未明确地就合同的书面履行地点达成一致,因此原告原告的 Pre-Baked Anode Co.,原告有限公司,声称 Co.当该党收到货币时,其住所位于贾亚朱恩市,而贾尤古恩市则应该是合同绩效的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23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受到被告人的居住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或合同履行合同的地方的管辖权”,贾亚尤古安中间人法院,作为合同的法院,审理了该案件的法院。

[案号]:(2016) 18号

45。合同的绩效地点应首先基于双方同意的绩效地点。

【点分析】:

也就是说,合同中指定的绩效地点是合同的绩效地点,合同的绩效地点不是根据实体执行其义务的地方确定的,例如到达的地点,到达的地点,接纳的地点以及安装和调试的位置是合同的履行地点。根据协议,合同的绩效地点明确定义为稳定的绩效地点,并废除了1992年意见第19条的规定。

[观点来源]: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民法的领先小组办公室汇编了“对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法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应用”,2022年6月,人民法院出版社。

46。处理约定的位置与实际绩效地点之间的冲突。

【点分析】:

当事方在合同中同意,特定义务的履行地点不仅具有实质性的法律意义,而且具有法律意义。如果该协议受签署合同的管辖权和履行地点的管辖权,但是如果实际签署地点,则绩效地点与签署的地方和协议履行地点不一致,则应将管辖权地点用作确定管辖权的基础。当双方同意合同的履行地点时,双方都对管辖权有期望,并且不会改变,因为这与合同的绩效相矛盾。 “对合同法解释(II)的解释”第4条规定:“如果合同以书面形式结束,合同中商定的签署地点与实际签署或密封地点不符合,则人民的法院应确定的签署地点确定签署的位置是签署的地点;如果合同没有同意的签署地点,或者没有签署的地方或密封签署的地方,或者是密封的签署,则是封印的,而人们的签名则是签署的位置,是签署的位置,是签署的位置,是封印的地方是签订合同的地方。”

[观点来源]: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民法的领先小组办公室汇编了“对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法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应用”,2022年6月,人民法院出版社。

47。该合同尚不清楚协议尚不清楚。要求付款的当事方的位置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点。

[裁判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署的“购买和销售合同”都不同意合同的绩效地点。 公司作为买方,起诉卖方退还价格。诉讼请求指出了卖方提供主题的义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有争议的主题不是“付费货币”,而是“其他主题”。因此,卖方是履行义务的当事方,卖方,即康奇公司,是合同履行的地方,海德法院没有管辖权。

[法官的声明]:

第18条,第18款“对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的第2款规定,如果合同没有关于绩效地点或协议的协议,纠纷的主题是付款货币,则接收货币的当事方的位置应为合同的履行地点;如果房地产交付,则房地产的位置应为合同绩效的地点;如果其他受试者应成为合同履行的地方。立即解决的合同是执行交易的地方。 “争议主体”是指诉讼请求指向的合同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对象的绩效位置是指诉讼请求指向的合同义务的绩效地点。诉讼请求是要缴纳违约损失,赔偿损失等,当事方要求另一方根据合同义务承担违反合同责任的行为,应根据违反合同责任指出的合同义务的地位来确定管辖权。

48。通过除信息网络以外的其他方式交付主题货物的地方是执行合同的地方。

[裁判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张张通过在线购物从公司购买了商品。 将货物发送到小张指定的地点,用于接收货物。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的绩效地点是位于海迪安地区的小张指定的地方。海德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法官的声明]:

“对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解释”第20条规定,如果通过信息网络结束的销售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给主题,则买方住所的地点应为合同绩效的地位;如果主题是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的麻涌镇律师 ,则收据地点应为合同的履行地点。如果合同符合绩效地点协议,则该协议应遵循。应当指出的是,本文的规定仅适用于通过信息网络缔结的销售合同,并且通过离线方法缔结的销售合同是根据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权原则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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