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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航空公司对非托运行李损失不承担
东莞麻涌律师获悉
如果航空公司因损失未检查的行李而没有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关键字:未检查的行李;故障责任;存储义务
裁判的摘要:乘客有义务保留和照顾他们随身携带的个人物品。该航空公司对乘客的未检查行李(包括个人物品,即,该航空公司应承担未检查的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其过错或由其过错造成的个人物品或赔偿责任)它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如果航空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航空公司的业务行为与失控的行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该航空公司对损失未经检查的行李不承担任何责任。
适用法律:第17条,第2款,《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统一公约》
2。对于由托运行李造成的破坏,损失或损坏造成的损失,只要在飞机上或在托运行李控制下发生破坏,损失或损坏的情况,承运人应承担责任。但是,行李的损失是由行李中固有的缺陷,质量或缺陷引起的,并且承运人在此范围内不承担任何责任。关于未检查的行李,包括个人物品,该承运人应对其过失或雇主或代理商的过失造成的损失负责。
相关案例:
Zhu 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有限公司的空中客运合同纠纷上诉案件(魔术武器引文代码:CLI.C。)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断
(2014) No. 02007
上诉人(以前是原告)朱天朱。
委托的特工Zhao 。
被告(原始被告)中国航空公司有限公司
法律代表王,主席。
杨门律师。
受托的特工吴。
上诉人朱·天夏(朱天夏)对北京舒尼地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不满意(2013年),由于与受访者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有限公司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以下称为航空,称为航空公司,称为航空公司,称为航空公司(以下称为航空)中国)。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根据法律组成了一个合作小组,以进行审判。上诉人朱·天申(Zhu )和他的委托特工Zhao ,以及受访者中国航空公司Yang Meng和Wu 的受访代理商出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朱天舒伊(Zhu )首先声称:我于2012年12月2日从美国的肯尼迪机场( 18,600元人民币,银行支票,7个文件等,他当场打电话给警察,但失败了。 2013年2月8日,我去了纽约特殊旅行,寻找律师和一个机场,要求对案件进行解决方案,但仍然失败了。因此,我别无选择,只能提起诉讼并要求命令:1。中国会赔偿我的经济损失; 2。诉讼成本将由中国航空承担。
中国航空在首先争辩说,朱天苏在我们公司于2012年11月8日在我们公司预订了一架深圳 - 贝吉·纽约 - 纽约 - 贝尼 - 贝尼 - 贝尼·申恩航空票,包括北京 - 纽约州,包括北京 - 纽约州和11月22日的出发航班2 2012年。返回航班2012年12月3日×航班。朱天苏后来将返回时间更改为2012年11月30日。朱天苏(Zhu )完成了入住手术后,他在座位上等待轮椅。大约20分钟后,机场工作人员将轮椅推入。朱·天舒(朱·天)于2012年12月10日向我们公司发送了一封信,要求提供解决方案,我们公司告诉他纽约机场和警察联系信息。根据《蒙特利尔公约》,我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i)此案应适用于《蒙特利尔公约》。中国和美国都是《蒙特利尔公约》的成员。蒙特利尔大会第1款第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所有国际运输,这些国际运输公司获得了飞机运输人员,行李或货物的薪酬”,第2段规定,“出于本公约的目的,'国际交通''是指该协议下的各方,无论是运输中的任何中断或转移,其出发和目的地都在两个当事方的领土内,还是在一方的领土内,以及内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即使该国是非党派,即使该国也是在商定的停下地点进行的任何交通。 “因此,此案是国际民航运输,相关航空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应专门应用于《蒙特利尔公约》。
(ii)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第17条,《蒙特利尔公约》第2款规定:“关于未经检查的行李,包括个人物品,承运人应对由于他或她的过错或他或她或她或她或她的雇主或经纪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负责。”关于我们的公司或雇主,朱天苏应该为代理人的错提供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手提包是在朱天苏(Zhu )的个人照顾下,是未检查的行李。手袋的丢失不是由我们公司,雇主或代理商的过错造成的。因此,我们公司认为,朱天苏(Zhu )声称在他的手提包行李中弥补经济损失的声称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 (iii)我们的公司不应承担因朱天苏(Zhu )手提包损失而造成的损失的责任。 《蒙特利尔公约》第29条规定:“关于乘客运输,行李和货物的赔偿程序,无论其依据如何这个惯例。公约提供的责任条件和限制应在不偏见的情况下提出,以确定谁有权提起诉讼及其各自的权利。在任何此类诉讼中,惩罚性,惩罚性或任何其他非补偿性损害均不得授予。 “第二条第12款第2款规定,如果行李运输造成破坏,损失,损失或延迟,则承运人的责任应为每位乘客1131个(以前为1000,该金额由国际民航组织在2009年进行调整)。案例,我们公司不应承担朱天苏(Zhu )手提包损失的经济损失的责任,而朱天苏(Zhu )随后的损失是与我们的公司无关。因此,我们公司在朱天申的一部分不应承担损失的责任。
朱天苏(Zhu )要求我们公司共同承担诉讼费用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应得到支持。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诉讼费用是朱天库(Zhu )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因此我们的公司不应承担上述费用。 《蒙特利尔公约》并未规定要对空中运输的心理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补偿不是违反合同的责任。综上所述,朱天苏的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我希望法院能够根据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拒绝所有朱天院的诉讼,并根据法律保护我们公司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审判后发现的第一例法院:
朱天苏(Zhu )从中国航空购买了“深圳 - 贝吉·纽约 - 北比 - 贝尼·申恩”()。纽约 - 北京区朱天舒(Zhu )应在2012年12月3日上空航班×乘坐空中飞行×,后来朱·天舒(Zhu 美国纽约的肯尼迪机场,完成了登机手续。当中国航空正在等待空气中国提供轮椅时,她出现了。丢失的事件。随后,中国航空协助朱天尚向美国警察报告该案,该案件尚未解决。朱天申提倡中国应将其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但中国航空并不保证其财产的安全,这导致其财产被其他人偷走。由于空气中国未能提供监视视频,因此盗窃案尚未解决。 ,由于空气中国长期未能提供轮椅(等待超过一个小时)造成盗窃,因此中国因其所遭受的损失而应弥补的损失有错。朱·天舒伊(Zhu )提起诉讼请求,要求中国弥补经济损失,包括赔偿:2012年11月从深圳 - 贝吉·纽约州的往返机票浪费了现金,往返机票,来自北京在2013年2月,朱天苏(Zhu )花了40,000元来住宿,用餐,交通等。国家。 2013年9月,北京 - 纽约的往返航空票价为9,284元。银行支票和7个文件后,重新发行的运输和运输费用丢失。证书费为10,000元人民币,精神损害补偿为30,000元人民币,以及与中国航空公司的北京的运输和工作费用损失。中国空气不同意朱·天苏(朱·天简)的辩护意见,并说,根据他的理解,涉及诉讼的机场的监视视频从事件的角度没有任何监视镜头,因此没有视频记录。双方都同意,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了《统一某些国际航空运输规则》(即蒙特利尔公约)的公约。
最初的初审法院认为:
朱天苏(Zhu )购买了中国航空门票,并在两党之间建立了空中客运合同关系。根据第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一般规定的第2款,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与国际条约,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有不同的规定国际条约的规定应适用,但是除了共和国保留的条款外,人民的中国人的规定。由于中国是1999年蒙特利尔大会的一方,因此该公约现已为我们的国家生效,朱天院的航班是国际飞行,属于公约申请范围,该公约的规定应为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用。第17条,《蒙特利尔公约》第2款规定,关于未经检查的行李,包括个人物品,该承运人应对由于其过错或雇主或代理商的过失造成的损失负责。案件的重点是,朱天苏携带的手袋丢失了,中国是否有过失。作为承运人,中国航空应在约定的时期或合理期间安全地将乘客安全运送到商定的地点,但它对乘客带来的物品没有存储义务。作为具有民事能力的人,朱天申应履行谨慎保留财产的义务。从公平和经济的角度来看,将监护权和关注义务分配给公共场所个人财产的义务更有效。根据对自己财产安全的考虑,乘客可以正确地关注自己的财产,这将使他们更容易防止盗窃和其他行为。与航空公司相比,乘客具有更强的谨慎和更容易做到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朱天申在诉讼中声称,空气中国未能提供监视视频,导致盗窃案尚未解决,这是迄今为止尚未解决的,并且对所遭受的损失有错。鉴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在机场安装监视视频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第一案例法院拒绝采用朱天苏的主张。朱天苏没有提出证据表明中国空军提供轮椅服务有缺陷,这导致他遭受财产损失。因此,该法院不接受朱·天苏(朱·天苏)的说法,即中国空气有过错。此外,该法律并未规定对违反合同的一般合同损害赔偿的赔偿。朱天申声称,中国空气将弥补合同诉讼中不符合法律的精神损害赔偿。综上所述,朱天苏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中国因失去手提包而有错,因此第一例法院不支持朱·天苏的诉讼。
基于此,初审法院于2013年11月作出判决:驳回朱天申的诉讼。
朱·天舒(朱天舒(Zhu )对第一案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不满意,并向该法院提出了呼吁。上诉的主要原因是:1。第一个实例判决的事实尚不清楚,程序是非法的,法律的适用是不正确的,事实原因与第一案件起诉意见相同; 2。在这种情况下,应将美国肯尼迪机场作为政党添加,但首先省略了; 3。被告人将根据相关的残疾政策进行积分里程更改,而其他航空公司将得到救济。总而言之,第二案法院要求:1。根据法律撤销原始判决,根据法律重新判决或重新发行它; 2。要求将上诉人与空气中心积分里程过高的机场建设费用(根据法院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确定); 3。从1月21日至1月31日,被告支付了1,450美元,往返机票等。 4。第一和第二实例的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中国航空反对朱·天舒伊(朱·天简)的上诉要求,即朱·天苏的另外两个上诉请求,即第二和第三诉诉讼请求,并未在此案的第一次案例程序中提出,并且与此案的第一案件没有任何联系,并且将与此案的第一案有关不被认可。其他意见与对第一例的辩护是一致的,并同意了第一个实例判决。
在对此案的审判期间,朱天苏说,决定将航班更改为2012年11月30日的同一天,并认为轮椅服务的等待时间太长了。在这方面,中国航空声称轮椅服务通常需要提前申请,但是朱天舒伊的系统在飞机上的同一天暂时提交了轮椅服务申请,而朱天尚的实际等待时间在合理的范围内。此外,朱天苏说,丢失的手袋大约是普通笔记本电脑袋的大小。本法院在审判后发现的事实与原始法院发现的事实没有什么不同。
以上事实是由双方和其他证据的陈述证明的。
该法院认为:
此案是朱天苏(Zhu )的手提包盗窃案引起的争议,同时等待在中国航空上进行国际航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一般原则的第142条,应首先应用“统一的国际航空运输确定性”。规则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第17条,《蒙特利尔公约》第2款规定,关于未经检查的行李,包括个人物品,该承运人应对由于其过错或雇主或代理商的过失造成的损失负责。根据在这种情况下发现的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中国空气盗窃了朱天苏的手提包有错。尽管朱·天舒伊(朱天苏)声称,中国命令他等待轮椅服务太久,但从此可以合理地推断出朱·天舒伊(Zhu )等待轮椅服务与他的手提包的盗窃关系不可避免的因果关系。作为具有民事能力的人,朱天申应负责仔细照顾他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因此,朱天苏要求中国空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丢失手提包造成的损失。第一例法院驳回了基于此的朱天苏的诉讼,这不是不当的,应该被维持。此案是合同诉讼。朱天苏从中国航空购买了航空票,并在两党之间建立了空中客运合同。肯尼迪机场不是此案中涉及的航空客运合同关系的一方。朱天申声称,第一例法院省略了肯尼迪机场作为此案的一方。上诉索赔无效。此外,朱·天苏(Zhu )的上诉要求中国要求退还机场建设费用,并支付1,450美元,包括从1月21日至1月31日的往返机票,不在第二例法院审判的范围内,该法院将会不处理。
总而言之,朱天苏的吸引力很难建立。最初的判决清楚地确定了事实并正确地应用法律麻涌镇律师 ,应维持。根据《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170条第1款,第1款,该法院已作出以下判决:
上诉被拒绝,最初的判决得到了维持。
首先案件的接受费为2,486元,由朱天院承担,自本判决有效之日起7天内支付;二下案件的接受费为1,150元,由朱天院承担,自本判决有效期之日起7天内支付。
该判断是最终的判断。
主持法官吉尼翁花园
周元法官
王肖法官
2014年4月22日
店员Yun 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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