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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九条详解:死
时间:2025-01-05 22:1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麻涌律师获悉
陈美辰同志:
您发送的《关于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疑问》(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已收到。经过研究,答案如下:
关于人身伤害赔偿标准问题麻涌镇律师 ,《人身伤害解释》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提起诉讼的法院所在地,按人均纯收入20岁计算,但六十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 -五年老了,按五年计算。”同时,该解释第三十条第五条还明确了相关数据标准的依据,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单列市上年有关统计数据确定国家规划由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中赔偿标准的确定,适用上述规定。当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很多地方城乡差距正在扩大。补偿标准的差异自然会越来越小甚至趋同。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照同等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审判实践中当然必须遵循本条规定。
感谢大家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大力支持。
2019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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