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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东营仲裁委员会直播宣传商

时间:2025-01-05 22:1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麻涌律师获悉

2024年11月3日上午,东营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及仲裁员走进直播间,宣传商事仲裁优势,交流东营仲裁经验,并解答观众网友在线咨询。

东营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96年8月,现有仲裁员541名,其中本行业专家占29.2%,配备仲裁秘书11名。东营仲裁院是其常设办事机构,现有工作人员20人,下设综合部、受理部、审判部、监察部、联络部。

2023年以来,东营仲裁委员会共受理仲裁案件2090件,涉及标的额29.84亿元。仲裁调解率77.9%,位居全省前列。被东营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全市高质量发展创新拼搏先进集体”。

东营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东营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徐晓辉——东营仲裁的特殊功能和“公开仲裁”的五项机制

仲裁可以有效解决涉及黄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各类纠纷,为黄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全力做好生态保护和治理。坚持最严格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正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审结涉及黄河口国家公园矛盾处理、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黄河漫滩地区环境保护与治理、水资源利用。目标金额7669.82万元,维护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安全稳定。

全力支持盐碱地综合利用。为农业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咨询、预警、调解、仲裁等全链条商事法律服务,审结涉及盐碱地整理、土地流转等纠纷案件19起,标的金额2612.92万元,保障了盐碱地国家创新中心安全顺利推进。

全力服务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积极对接和服务20余家能源企业,依法及时仲裁纠纷,审结涉及油气开发、可再生能源开发等纠纷案件147件,涉案金额10.94亿元,使为维护国家能源战略做出应有的贡献。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建幸福家园。深入推动仲裁参与完善社区建设、共建幸福家园工作,将流动仲裁庭送到群众“家门口”,化解住房、财产、医疗等民事纠纷920件,方便群众最大限度化解民事纠纷,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幸福满足感。

东营仲裁委员会“打开仲裁大门”,深度融入和参与黄河三角洲中央法制区建设,统筹商事法律服务资源,更加积极赋能和支持基层社会治理。具体来说,就是完善“五大机制”。

一是深化“诉讼+仲裁”衔接机制。深入探索诉讼仲裁衔接保障机制改革,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工作联动、业务联动、人员联络、网络联动四个机制,仲裁与诉讼衔接更加顺畅、紧密,有效提高仲裁保全和执行速度。高效便捷,有效提升当事人的仲裁体验和满意度。

二是推进“调解+仲裁”共建机制。与东营市司法局在全市推广“人民调解+仲裁”机制,保障人民调解协议有效落实,打造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全流程链条,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案,调解解决社会矛盾纠纷1200余项。

三是完善“交警+仲裁”联动机制。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建立交通事故纠纷联合解决机制,实现责任认定、纠纷调解、保险理赔一站式解决。

四是强化“旅游+仲裁”保护机制。围绕加强旅游投诉调解与仲裁衔接,与东营市文化和旅游局合作创新纠纷调解解决机制,在全省率先成立旅游仲裁中心,运用法律手段推动旅游纠纷多元化解决,依法快速处理旅游纠纷,为黄河口岸生态旅游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五是建立“知识产权+仲裁”协作机制。创新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与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东营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仲裁确认工作规则》,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与仲裁的衔接,提高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与仲裁的衔接。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效率和质量。实现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调整解决”,因地制宜推动新质量生产力深入实施。

东营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科科长王秀军:仲裁高质量与高效的统一

确保案件高质量、高效办理,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仲裁机构的信誉和声誉。

一是坚持建立和规范工作制度。在全省率先制定《仲裁案件审理指南》,明确了建设工程、承包、销售等六类案件的审查要点、审理方式和裁决规则,统一了裁决标准,最大限度实现“类案同判”。制定《仲裁案件审理标准》,将案件细分为立案审查、移送、审理、合议、结案、归档等多个节点。一一明确时限,细化操作规则,强化监督提醒,确保仲裁程序高效运行。

二是坚持仲裁队伍建设正规化。新聘仲裁员249名,其中建筑工程、能源、金融等专业领域专家仲裁员占83.1%,为发挥仲裁专业优势提供基础支撑。创新仲裁秘书绩效考核机制和分类分级管理机制,鼓励和引导仲裁秘书提高服务仲裁庭和当事人的能力,充当仲裁纠纷解决质量和有效性的沟通者和提醒者。编写《仲裁法律知识读本》,为干部、职工、仲裁员的专业培训和学习提供专业指导和权威教材。

三是坚持数字化智慧平台建设。全面应用“智慧仲裁”办案系统,构建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包括网上立案、信息存储、电子送达、远程视频庭审、电子签名等在内的仲裁案件审理模式,实现案件网上办理。仲裁案件全程网上立案率保持在40%以上。通过仲裁程序全过程、案件材料留下数字化痕迹,可查阅、可追溯,提高办案透明度,加强全程监管,维护当事人的仲裁权利和合法权益。当事人得到了有效保护。

四是坚持常态化仲裁社会监督。坚持公开仲裁,让仲裁权在阳光下运作。首批18名社会监督员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各界人士聘请,通过参加“仲裁开放日”、工作吹风会等方式定期监督检查督促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诚实、公正办案。

东营仲裁委员会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深入分析民生纠纷案件特点,在妥善化解财产领域矛盾纠纷方面做出了一些探索。

一是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化解矛盾纠纷效率。创建“枫桥仲裁”工作方式,将调解贯穿于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依托调解工作室,成立专业办案团队,围绕财产纠纷解决开展专题研究。陪数化解财产纠纷典型案件,制定财产案件《仲裁案件审理指南》,做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二是主动服务一线,切实解决群众的燃眉之急、后顾之忧。加强社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定期将仲裁服务融入社区活动,救济群众。建立“流动仲裁庭”,就地解决矛盾纠纷。在社区设立产权纠纷仲裁服务站,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三是以多元化纠纷解决为重点,推进产权纠纷前端化解。深化和巩固诉讼与仲裁衔接,搭建调解平台,引导当事人选择更多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深入推进“人民调解+仲裁确认”工作机制,确保人民调解协议有效落实,妥善化解财产纠纷。

四是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化解财产纠纷的合力。定期与物业服务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专题会议东莞麻涌律师 ,共同商讨解决方案,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和指导。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助力完善社区矛盾多元化化解体系,提高社区治理效率和管理能力。

2024年1月至9月,东营仲裁委员会共受理财产纠纷案件228件,审结200件。调解和解率为74.1%,自动执行率为98%。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改善营商环境。

东营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科科长刘占坤:东营仲裁的创新实践

东营仲裁委员会不断提高仲裁服务质量和水平,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法律保障。

一是开辟宣传推广新领域。推动和推广仲裁制度面向现代产业体系和重点新领域,积极宣传仲裁法律制度的优势和特点,定期在园区开展提供政策、排忧解难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完善商事调解和调解工作。其他先发制人的仲裁服务,运用法治体检和仲裁建议表帮助企业治病除隐患,引导企业在法治轨道上规范经营、化解纠纷。

二是打造助商服务新模式。整合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公证、律师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组建“企业援助服务团”,为全市120多家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推出“众智·企业直通车”,为企业家门口提供全链条商事法律服务。开通法律服务热线,为法律服务紧缺的小微企业提供1200余条专业咨询和指导,提高企业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三是建立优化业务运营新体系。树立“每个人都是一个营商环境、每个案件都是一个营商环境”的理念,着力为企业主体提供公平公正的仲裁服务,突出简化仲裁程序、提高仲裁效率、降低仲裁成本等内容,“东营仲裁委办公室关于发挥仲裁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十项措施,其中两项措施被纳入该市营商环境创新改善行动计划,为该市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

四是搭建涉外服务新平台。东营仲裁委员会国际能源仲裁庭中心成立,为我市及胜利油田能源企业、石油工程建设企业更好“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提供专业、便捷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服务高质量共建。与武汉仲裁委员会签署《关于建立国际能源仲裁服务机制的合作备忘录》,在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加强国际能源仲裁研究、共同推动涉外法律发展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相关法律工作。

打造有规模、有温度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我们制定出台了《充分发挥仲裁优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重点加强和改进七个方面,即打造仲裁服务创新升级版,优化营商环境。环境,强化发展优势。

一是提高涉外仲裁法律服务能力。巩固做强国际能源仲裁审理中心,积极融入和参与黄河三角洲中央法制区建设,统筹商事法律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高水平涉外法律服务。加快涉外法律人才引进和培养,提高涉外案件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法律赋能支持境外石油市场协调服务机制发展,帮助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解决涉外纠纷、规避法律风险。

二是打造“商事调解+仲裁”一体化纠纷解决模式。探索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事调解组织,引导商事主体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推动仲裁服务向前端延伸。畅通商事调解与仲裁的衔接机制,为商事纠纷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

三是妥善解决金融领域纠纷。配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营监管局落实银行保险业仲裁法律制度,推动金融纠纷一体化调解。重组金融仲裁院,实行金融纠纷要素化处理,实现金融案件快速审理和解决。选派一批专业、公正、正直的金融纠纷调解员,在金融保险领域开展“仲裁调解对接”走访研讨,与银行、保险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精准对接,促进金融服务发展为了实体经济。

四是打造建设工程专业仲裁品牌。针对建设工程纠纷专业性强、处理难度大的特点,加强专业仲裁平台建设,综合运用调解、仲裁、争议审查等手段化解纠纷。与住建部门、人民法院等合作,构建建设工程纠纷化解联动机制,凝聚化解纠纷的合力,助力打造特色生态城市“升级版”。

五是深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继续加强与知识产权职能部门的仲裁调解合作,支持配合开展国家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和绿色低碳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共同完善多方合作机制。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一级纠纷解决体系,全面推进“一事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服务新生产力发展。

六是推动仲裁标准化。完善类似案件审理标准体系,加强标准的贯彻运用,提高裁判的可预见性。建立案件管理标准体系,运用标准化手段规范仲裁程序管理,提高仲裁裁决质量。建立仲裁服务标准体系,指导仲裁员、仲裁秘书高效推进仲裁程序依法进行,规范仲裁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七是拓展仲裁服务数字化应用场景。以智慧仲裁数字化办案平台为载体,打造应用场景丰富、服务渠道多元化、“一站式服务”、集约高效的综合仲裁服务平台,用信息技术赋能仲裁提升服务水平。质量和效率。

东营因石油而生、因石油而昌盛。东营仲裁委员会探索建立涉外能源行业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创新实践

东营仲裁委员会高度重视涉外法律服务,以建设国际能源仲裁审理中心为抓手,积极探索为企业提供应对贸易摩擦、国际争端等涉外商事法律服务的新途径。贸易纠纷等,全力为国家现代能源经济示范区建设保驾护航。概括起来就是“一个平台”“两大优势”“三大机制”。

“一个平台”,即9月7日,全省首个专注涉外能源仲裁法律服务的专业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平台——东营仲裁委员会国际能源仲裁审判中心正式成立,武汉东营涉外仲裁同时启动。法律服务合作签约仪式。

“两大优势”,即一方面立足东营市能源产业集聚优势,积极撰写能源纠纷仲裁文章。东营市是全国重要的石油装备制造和石油化工基地。该地区聚集了石化和橡胶轮胎公司。出海步伐不断加快,涉外法律服务需求不断增加。东营仲裁委员会精准对接企业需求,针对石化、橡胶、能源装备等行业经营主体。通过设立仲裁开放日、举办交流研讨活动等方式,增进能源行业参与者对仲裁工作的理解和信任,落实政策和服务。多种形式的涉外法律服务,提高仲裁服务质量和效率。两年来,共办理能源领域仲裁案件137件,标的额10.12亿元,涉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新能源项目、建设工程等,为保障能源领域仲裁发挥了重要作用。能源工业健康稳定发展。

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本土能源人才聚集优势,打造国际能源仲裁专家队伍。与胜利油田、东营市重点能源企业、山东石化大学等深度对接,选派10名能源领域专家担任仲裁员,为充分发挥仲裁专业优势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持。全力培养和引进涉外仲裁人才,与高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与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基地开展业务培训,吸纳涉外仲裁机构仲裁员、山东省外事仲裁员协会会员等。涉外仲裁服务百家集团组建专家智库,打造一支熟悉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和能源业务的涉外仲裁人才队伍。

“三个机制”具体包括:一是建立健全东营特色仲裁制度规则。在主动对接、积极吸收高标准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基础上,创新和完善东营独特的仲裁制度规则,强化涉外仲裁案件管理能力,推动仲裁裁决在国际上更广泛的承认和执行。修改仲裁规则中涉外仲裁的相关规定,借鉴国际仲裁机构的先进做法,突破强制名册制度的限制,允许当事人在名册外选任仲裁员;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使用的语言和审理方式。方式等,并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是探索建立涉外仲裁区域协作机制。与武汉仲裁委员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双方签署《关于建立国际能源仲裁服务协作机制的合作备忘录》,确定每年召开协作机制合作交流会,定期发布协作机制建设成果,并同意办理涉外仲裁案件仲裁案件和国际能源仲裁。在理论研究、人才交流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促进双方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三是建立健全仲裁秘书服务管理机制。实施仲裁秘书队伍分类分级管理改革,建立以品德、能力、贡献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制定仲裁秘书服务标准,促进仲裁秘书专业化、职业化,实现仲裁秘书队伍职业化、职业化。与国际接轨的仲裁秘书制度。

东营仲裁委员会

会议仲裁员李锐:仲裁的优势及申请仲裁的条件

李锐,东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东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东营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辖区多个党政机构法律顾问和城市。专注于建筑及房地产法律事务、公司及行政法律事务等专业领域,擅长办理商事仲裁、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政府立法、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事务,并参与过多次主持多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熟悉社会情况和民意,具有丰富的政府法律事务和社会服务经验。作为仲裁员,李锐律师始终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努力为当事人找到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仲裁在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具有突出优势。

一是高效快捷,争议解决周期短。仲裁实行最终裁决,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避免诉讼程序中的多级审理,大幅缩短纠纷解决周期,保证企业遇到纠纷时能够快速解决,有效降低企业纠纷解决成本。

二是定点、化解纠纷的专业权威和过硬素质。通过聘请各领域的专家和资深法律专业人士,形成专家仲裁员人才库,他们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对复杂多样的商事纠纷提供专业、权威的裁决。同时针对特定行业制定专门的仲裁规则,保证仲裁过程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三是严格保密,维护优良的企业信誉。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仲裁不公开审理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私人信息,减少对企业不必要的负面影响,有效维护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形象。

四是友好灵活,法律需求得到充分保障。仲裁程序允许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仲裁规则、仲裁员、仲裁地等关键事项,让仲裁更好地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满足不同当事人的需求。

第五,跨境执行具有较高的国际认可度。仲裁裁决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认可和执行,为跨国企业提供了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根据国际条约和公约的规定,可以在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并具有国际法律效力。

申请仲裁的条件

《仲裁法》第21条规定,申请仲裁的各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仲裁协议。也就是说,当事方应在发生争议之前或之后达成共识,并达成书面陈述,同意提交特定仲裁委员会的当事各方之间的争议或已在当事方之间发生的争议。这是申请仲裁的第一个必要条件。没有仲裁协议,您将无法申请仲裁。

2。有特定的仲裁请求,事实和原因。特定的仲裁请求是指仲裁申请人想要通过仲裁解决的问题以及它想要保护的财产权。事实是指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的过程。如果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事实,则应将其提供给仲裁庭。仲裁的原因是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仲裁请求,也就是说是提出仲裁请求的原因。这是申请人的主观理解,可能是正确的。它不强调申请人在接受申请之前应提供客观和毫无疑问的事实基础。

3。它属于仲裁委员会接受的范围。也就是说,当事方遵守仲裁法的规定的纠纷应为公民,法人和其他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该案不在仲裁委员会的范围内,也不能申请仲裁。

Gai Naiming,Dongying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如何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Dongying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Gai Naiming,Dongying District的CPPCC成员,Dongying City,Dongying City,Shandong Propince,Shandong政治科学和律师大学的访问教授,Ludong University of Ludong University School of Ludong University School,Dongying律师协会副主席,Dongying律师协会副教授加剧市政党委员会和政府以及一些县和地区党委员会是政府和许多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他熟悉商业环境建设,公司法律风险预防和其他事项。

长期以来,律师Gai Naiming一直集中在加东城各地的各级政府的法律工作上,并且擅长处理法律事务,例如商业仲裁,政府决策和规范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公司治理和合规性系统建设。在仲裁实践中,我们专注于与当事方的沟通,并努力根据尊重双方的权利和利益找到最合理的解决方案。

如何使仲裁协议有效?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应明确和具体。

首先,仲裁协议的当事方应是合格的合同方。合格的缔约方意味着缔约方具有法律规定的相应民事能力。作为仲裁协议是一项特殊合同,仲裁协议的双方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

其次,当事方进行仲裁的意图是正确的。仲裁协议是双方一致意图的体现,是当事方自愿向仲裁提出争议以解决的形式。区分仲裁与诉讼的特征之一是双方的自愿性。自愿是意志自治原则的本质。

第三,根据法律规定,提交仲裁的争议是可仲裁的。在仲裁协议中,双方同意要提交仲裁的争议应按照法律规定为仲裁。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支持和遗产的争议,行政机构应根据法律,劳工纠纷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合同纠纷应处理的行政纠纷不可能是仲裁。

第四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合法的。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合法的,这意味着仲裁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也不应与现有法律相抵触。这是有效建立仲裁协议的重要条件。 《仲裁法》第16条第2段规定仲裁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1)表示求职意图的表达;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只有同时存在这三个目录或同时确定仲裁协议时,仲裁法对仲裁协议内容的要求并成为有效的仲裁协议。

最终的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制定。 《仲裁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以及在发生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形式达成的仲裁协议。阐明了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口头同意的仲裁协议很难证明,因此通常无效。

仲裁员的责任

我国家的仲裁法及其相关法律和仲裁规则赋予仲裁员赋予广泛的权利,包括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就仲裁事务做出决定的权利,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以及裁定争议案件的权利,但是,尽管法律保护仲裁员的独立仲裁状况和案件处理能力,但它也对他们施加责任,以确保仲裁程序和结果是公平而严格的。

(1)在第34条,《仲裁法》第4款中规定了某些情况,情况很严重。也就是说,私下与当事方或代理人会面,或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的零食或礼物,情况很严重。这是因为仲裁员应该是公平而体面的。他应该在仲裁中处于中立地位,不应偏向任何一方。该案的实质性和程序性方面应严格保密。

(2)在仲裁法第6条第6条中规定了某些情况。也就是说,仲裁员已征求和接受贿赂,从事渎职行为以谋取个人利益,或在仲裁案件时裁定不法行为。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仲裁员的职业道德,应被删除。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1条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承担仲裁责任的人有意违反事实和法律,并在仲裁活动期间颁发了错误裁决。如果情况很严重,他或她将被判处不超过三年的监禁。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况特别严重,则罪犯应判处不少于三年但不超过七年的固定期监禁。随着该规定的颁布,仲裁员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Xu Xiaohui:黄河以生态加剧,仲裁和法治保护发展。

Wang Xiujun:对于商业纠纷,首选仲裁。

刘Zhankun:仲裁使正义不再等待。

李·鲁(Li Rui):仲裁是争议的明智选择。

Gai Naiming:仲裁是沉默的,争议变成了春天的微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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