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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快手直播平台二手车买卖纠纷:质

时间:2025-01-05 22:1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麻涌律师获悉

以车辆质押为目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是否属于质权转让纠纷?

作者/张颖律师

【案例介绍】

原告通过快手直播平台结识了二手车买卖代理商魏某,并通过魏某的介绍,于2020年5月26日与被告冷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目的是转让质押车辆。 ,以占有并使用涉案白色轿车为目的。丰田轿车。然而,2020年7月14日凌晨2点左右,距质押车辆实际交付日期不到2个月,第三方内蒙古某商业服务公司在未事先以任何形式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私自转让原告从内蒙古某汽车经销商的半价汽车销售中心支付合理对价转让一辆白色丰田轿车后开走。

经查,涉案白色丰田车原车主于2018年5月23日向鹤林农村信用社借款30.34万元,用于支付张某与内蒙古某商贸服务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的部分费用。 。 ,同时以该车为抵押与鹤林农村信用社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三方为内蒙古某商业服务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担保30.34万元。

原车主办理涉案车辆登记手续后,于2019年8月6日将车辆质押给汽车经销商,获得贷款11.5万元,同时签署同意转让通知书债权人的权利。随后,被告冷某于2020年5月26日以14.7万元将债权及质押车辆转让给原告,并签署了质押车辆交接免责协议。

综上,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冷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核心是原告取得涉案白色丰田轿车的占有、使用的财产权。但本案车辆现为第三人占有,导致债权转让协议的主要目的未能实现,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定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冷某签订的《债权转让标的物质押车辆交接豁免协议》终止;二、被告冷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购车款14.7万元退还原告。

【律师解读】

1、被告辩称,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涉案白色丰田汽车以债权转让(质权转让纠纷)的形式出售给原告,实际上是一种销售行为。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汽车全部价款后,出卖人有义务保证第三方不得就交付的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被告应当向原告交付无权属缺陷的车辆,并对交付的车辆的缺陷承担保证义务。但被告交付的车辆系登记车主以贷款购买,且长期贷款已逾期。结果,车辆在交付两个月后就被第三方商业服务公司拖走了。原告销售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车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如何保护被告的权益,可以由原车主或第三方单独解决。

2、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名称为债权转让,质押物为车辆转让协议。但协议中并未提及债务人的名字,也没有债务金额。因此,其真实意图是签订车辆销售协议。车辆购销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双方均应受该协议的约束。现在的真实情况是买卖合同标的物已经丧失占有,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因此,根本违约应当成为合同终止的法定理由。因此,本案车辆销售合同应当终止。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质,合同终止后,被告应当按照恢复原状的原则将所收取的车款退还原告。

3、被告辩称本案不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而是“质押转让纠纷”,并签订了《债权转让标的车辆质押免交协议》。但质押转让是指质权人在质押存续期间,以其占有的质押财产为第三人设立质押,以保证自己债务的行为。被告既不是涉案车辆的债权人,也不是质权人。质权的转让必须以真实债权和债务的存在为基础。本案中,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也未签订书面质押转让协议;同时,《债权转让的车辆质押交接豁免协议》并没有记载债权的转让,而仅记载了车辆的交付。解释了时间、条件和豁免。同时麻涌镇律师 ,被告将车辆交付给原告,原告将车款转给被告。双方已建立交付货物并支付价款的关系,符合销售的正式要求。因此,本案不属于债权转让(质权转让)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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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张颖律师是北京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人才与教育战略委员会委员、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调解中心调解员。曾任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务员、广西第一庭书记员、内蒙古赤峰市哈拉钦旗人民检察院检察部助理检察官。实践格言:路虽远,但终会到达;尽管任务艰巨,但我们一定会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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