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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船员劳动报酬追讨的

时间:2024-10-22 21:4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麻涌律师获悉

作为我国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益最完善的立法之一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加强了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护,促进了企业规范化发展。管理。与此同时,海员作为特殊的劳动者群体,对于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追讨劳动报酬也存在争议。本文拟结合近年来海事法院的判决实例,对船员双倍工资索赔与船舶优先权、劳务派遣与海员外派、船员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指出“劳动合同” 《海员法》劳动报酬追回困难、适用尴尬,需要新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明确海员劳动权利调整的相关法律关系和法律依据,避免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我国《海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对海员的任用和劳动权利和义务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船员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除本条例对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有特别规定外,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执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海事法院在审理涉及海员劳动权益的案件时,对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倍工资、劳务派遣等方面是否可以直接适用于海员的问题过于谨慎和模糊。此类案件大多数通过调解解决。 ,呈现出“仍抱琵琶半遮脸”的现状。

1、双倍工资申领困难

2012年5月,浙江天海海洋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公司)所属“新港君一号”船舶林志明、王荷波等26名船员向杭州拱墅仲裁院申请仲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他以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天海公司在其任职期间支付双倍工资。仲裁裁决维持了船员双倍工资的主张。天海公司不服裁决,遂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宁波海事法院经调解结案,天海公司向26名船员支付工资共计118万元。

(一)双倍工资诉求为何遭遇维权尴尬?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二倍的月工资给劳动者。”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作出了规定。详细规定。 《船员条例》没有对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船员的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根据《船员条例》第七十二条:“船员用人单位、船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是规定劳动者劳动权利最完善的法律之一。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其法律效力高于《船员条例》,属于行政法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船员条例》都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就海员相关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而言,《船员条例》属于单行法。 《船员条例》中,《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因此,如果非船员过错导致船员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或甚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海事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海事法院对于当事人(船员)双倍工资的要求持谨慎态度。本案中,如果宁波海事法院判决支持仲裁结果,将与以往的法院结果有所不同,必然会引起外界的质疑和批评;如果法院判决支持诉讼主张,从而推翻仲裁支持的双倍工资,则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将陷入两难境地。就笔者而言,尚无海事法院因无书面劳动合同而明确作出支持或拒绝支付双倍工资的判决的案例。

关于双倍工资问题,在试点实践中,主要根据用人单位是船运公司还是派遣单位、外包机构进行处理。如果是这样的用人单位,则应当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当然也不排除判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对待;如果用人单位是渔船或者个人所有的其他无组织单位,往往会按照劳动关系对待,不会支付双倍工资。笔者认为,即使是个体经济组织,也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劳动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因此,个体经济组织作为海员的主要用人单位,不能排除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之外。

海事法院对于非船员过错而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提出的双倍工资主张持谨慎态度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我认为有四点:一是当前航运业本身的特殊性,比如:近海航行持续时间短,航程结束。也就是说,用工结束带来了管理的标准化缺失;其次,因用人单位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短期用工现象普遍。船员用工混乱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海事法院也不愿意接受。来自许多雇主的批评;第三,除非海事法院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作为参考,否则很难摆脱以往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雇佣关系的习惯。第四,在航运市场低迷的背景下东莞麻涌律师 ,航运公司或其他雇主面临劳动力成本和承受能力方面的挑战。如果继续通过加倍工资的方式来调控企业,对企业是不利的。综合考虑,海事法院往往难以支持双倍工资的请求。因此,海事法院很少以判决的形式对双倍工资索赔进行判决,而是会以调解的方式尽可能地解决与双倍工资数额相近的案件。

(2)双倍工资是否属于船舶留置权的范围?

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海事留置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该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权。船舶有优先受偿权。

对于船员双倍工资是否构成船舶优先权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属于船舶优先权范围。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船员按照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规定取得的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享有优先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双倍工资问题。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都支持了这一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不属于船舶留置权的范围。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因为从《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以及经海事局批准的《工资总额构成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来看,国务院,我国工资构成立法的初衷是劳动者实际参与劳动,用人单位实际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总额。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包括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本身,以及其他惩罚性工资。这部分工资不是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即劳动报酬。因此,从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留置权和劳动法关于工资构成的立法原意来看,双倍工资的另一半不应属于船舶留置权的范围。

2.海员海外派遣和劳务派遣的困惑

对于海员外派与劳务派遣是否等同的问题,学术界和司法实践界存在较大分歧。笔者结合海员外派的实际案例,试图厘清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2009年1月16日,船员范继伦与上海艾奇特船务有限公司(一家从事国内外海事咨询和航运服务的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艾奇特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公司被派往中海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国际)上海分公司,经艾奇特同意,安排在“M/V PACIFIC BANGHU”轮上担任水手” 由新加坡邦建航运控股有限公司运营。委托协议约定,“双方存在代理关系,范继伦在船上期间为船东雇员,月薪440美元,其中船东在船上支付240美元,剩余200美元将在合同结束后作为工资支付,船东公司将直接汇入艾奇特公司账户。” 2009年3月25日,范继伦在“太平洋浜湖”轮作业时不慎绊倒摔倒,并于2009年7月19日死亡。庭审中,中海国际辩称,范继伦在该船上担任水手。 2009年1月17日《“太平洋帮湖”轮》,其用工性质为中海国际与艾奇特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作关系,艾奇特公司为中海国际提供租赁船员服务,故范继伦的劳动关系隶属于艾奇特公司。艾奇特公司辩称,艾奇特公司与范继伦存在委托关系。该案经上海海事法院调解结案,新加坡船东赔偿周华英(范继伦亲属)近50万元。

本案提出了境外船员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及境外船员外派三方(即船员、船员外派公司、用工单位)在劳动争议(包括劳动争议、雇佣纠纷等)案件中的法律关系。纠纷)以及海外船员在华人身伤害赔偿案件。 )及其他法律问题。

(一)船员外派及法律关系分析

《船员外派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船员外派是指为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船舶提供船员服务??活动。”可见,我国海员外派是中国海员雇佣外国船东或港澳台地区船东到其船舶上工作,通过出卖劳动技能获取工作报酬的一种就业方式。一国船员必须通过一定渠道到悬挂另一国(含地区)国旗的船舶上担任船员。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四种分类:一是个体海员与船东签订劳务(或劳动合同)。 )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海员是服务(劳动)合同的主体,所有服务(或劳动)合同均由海员与船东协商签订;二是社会闲散船员通过船员派遣机构派遣到境外船上工作的国籍(或港澳台籍)。 “M/V PACIFIC BANGHU”案就属于此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船公司和船员服务机构都具备船员外派资质。应当符合《船员外派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报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为了从事船员外派工作;三是具有船员外派资格的境外派遣机构安排自己的船员到外籍(或港澳台籍)船舶上工作。 《海员外派管理规定》实施后,船员服务机构还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方可经营海员外派业务。否则,只能在非外籍(或非港澳台)船舶上使用中国船员。劳务派遣业务。

(二)劳务派遣与海员派遣机构的比较

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笔者将劳务派遣用工归纳为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不少于两年合同的劳务派遣用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提供就业岗位的用人单位从事辅助性、替代性或者临时性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鉴于海外海员工作的特殊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使用派遣工,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船员,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及劳务派遣比例的限制。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

根据《船员外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船员外派机构为船员提供外派服务,应当保证被外派船员与下列单位之一签订劳动合同: (一)本机构; (二)境外船东; (三)我国航运公司或者其他相关行业单位。可见,这里的海员派遣机构的性质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海外海员与海员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即两者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海员派遣机构是派遣海员的机构。雇主。本案中,海员派遣机构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典型劳务派遣机构;二是被派遣船员与境外船东、中国航运公司或者其他相关行业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这种运营模式下,海员派遣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船员服务机构的角色。

《海员外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境外船员与境外船东签订劳动合同时,海员外派机构应当负责审查劳动合同内容,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劳动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国际公约或规定,侵害海外船员利益的,应当要求海外船东及时改正。”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条例》分别规定海员外派机构为境外外派。海员有义务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确保境外船东具有良好的资信和经营状况。这里的船员派遣机构与被派遣船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仅为船舶提供配员服务,同时履行协助外派船员维护自身权益的职能。

实践中,船员派遣单位与船员接收单位往往先签订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劳务费用的合同——《船员劳务合同》,确立两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船员派遣单位与船员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或《船员派遣协议》,船员所属船公司安排其船员到外籍(或港澳台)船舶上工作。该合同是典型的船员劳务派遣合同,即海外船员劳务合同。海员派遣机构在派遣海员上船工作之前,通常会与海员签订登船协议。只要存在船员劳动合同,实践中该协议一般被视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没有劳动合同的,该协议一般视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常被用来作为海员外派机构与海外海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3、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的疑点

国内外司法实践中,对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甚至出现混淆的情况。在普通法中,例如在美国,与船员建立的劳动关系常表述为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则表述为独立承包商关系。在我国,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是比较相似的法律术语,但两者之间仍存在差异,如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控制和服从管理关系、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等。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所称劳动关系,是指提供劳务方向接受劳务方提供劳务,接受劳务方按照协议支付报酬所建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本质上应该理解为雇佣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是雇员,接受劳务的一方是用人单位。

外派船员劳动权益的保护主要涉及三种合同关系:一是船员与外派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二是外派船员劳动合同关系。二是派遣船员与外国航运公司之间的雇佣合同关系。在劳动法领域,是劳动关系的法律关系;三是船员派遣企业与外国航运公司或私营实体之间的境外劳务合作合同关系。

船员雇佣合同是指境外雇主与境外船员之间建立雇佣关系的书面协议。实践中,由于境外船员聘用合同很容易与船员聘用合同(一般称为船员劳动合同)混淆,因此这里对两者稍作区分。

船员劳动合同属于纯家庭劳动合同。国家主要通过相关劳动法规进行调整,将其纳入公法或社会法的范围。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派遣企业与派遣船员之间存在组织领导、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因身份归属,境外派遣公司必须为船员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医疗保险等;船员报酬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确定,聘用合同为强制性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合同自由原则不能简单适用,其相当一部分内容已经超出了意思自治的范围。

外籍海员的雇佣合同属于涉外民事合同。这是一份相互付费且无承诺的合同。一般通过民法典或相关民事立法进行调整,属于私法范围。在境外船员聘用合同中,境外雇主与船员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原则。劳动报酬由双方按照等值同酬的原则协商确定。他们之间除了具体债权外,纯粹是债务关系。除债务关系外,不存在任何特殊义务。因此,与劳动合同相比,违反劳动合同仅产生违约、侵权等民事责任,而不会产生行政责任。此外,海员雇佣合同(即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在合同性质、合同目的、国家干预、合同主体及其关系、法律调整、合同纠纷处理程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总之,《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者劳动权利最全面的立法之一。 《船员条例》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当前各地海事法院判决结果差异较大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应出台相关规定甚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对劳动合同法的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规定。海员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错误的权利。这种混乱进一步影响了法律的权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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