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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担任人事行政专员未签劳动

时间:2024-10-22 21:4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麻涌律师获悉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担任人事行政专员,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合理吗?

杨某某于2013年12月3日加入XX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人事工作,月工资3500元。

2014年12月2日,公司8名员工(含肖杨)劳动合同到期。肖杨负责这些员工的续签工作,并为3名新员工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不过,只有肖阳本人有一年的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今年3月4日,小杨因找到工资福利更好的公司,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公司没有批准肖杨的辞职请求。此后,小杨多次去找公司领导,但没有结果。自4月3日起,小杨就没有回到公司上班。5月下旬,小杨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履行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续订三个月。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双倍支付工资。每月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水。该法的立法目的是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二是因工作原因而未签订书面合同。雇主。这一法律规定也适用于劳动合同的续签。

具体到本案中,小杨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系其个人原因,因她负责公司劳动人事工作,公司不存在不签订合同的主观故意。因此,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小杨,对其不续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麻涌镇律师 ,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小杨要求××李公司向其支付三个月未续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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