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是否显失公平?

时间:2024-10-22 21:4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麻涌律师获悉

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民事代理合同》,建立代理合同关系。现原告认为,被告在订立合同时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即告知可能存在败诉风险,直接影响了原告对是否订立合同的准确判断、是否支付律师费、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等,故主张本案涉及的合同不公平,应予撤销。

被告辩称,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做结果承诺、独立判断决策、损失责任等,被告已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合同义务。本案不存在明显不公平现象,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民事代理合同》是否构成不公平,是否应当撤销。

明显不公平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困境、缺乏判断能力等,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行为。主观上要求当事人有背离诚实信用原则的故意,客观上要求双方利益显着失衡。涉案合同不符合前述主客观要求,不构成明显不公平。

现被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代理义务,原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对价。原告对未能达到预期诉讼结果而支付高额律师费表示遗憾,并进一步主张撤销委托合同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至于代理费数额,因代理事项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等,被告按照《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经双方自愿协商,同意代理费30万元。对于30万元的代理费没有同意。代理费1万元以胜诉为准。本协议不违反规定,应予以保护。

诉讼索赔

一名女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法院依法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民事代理合同》;

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29.5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上述资金利息损失。

首次检验证明

2020年5月29日,原告女,就其与丈夫男的离婚纠纷,到被告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当晚,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发送了一份《某某离婚信息》,其中详细记录了原告与该男子的身份、亲属关系、工资情况,以及五名被告的情况。婚姻中包含的财产。 、公司、存款、理财等共同财产状况。

2020年6月12日,原告女性(甲方)与被告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民事代理合同》,约定:甲方聘请乙方为其代理人。与某男子离婚纠纷;代理阶段、民事一审阶段、民事二审阶段。在合同的“律师代理费”部分,双方约定: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先向乙方支付律师费30万元。若一审判决书认定甲方分割的财产总价值在400万元以上,甲方将支付400万元以上部分的6%作为剩余律师费。该费用将于一审判决生效后30天内支付给乙方。如本案发生二审,甲方应在一审判决作出后30日内先行支付。向乙方支付律师费15万元。二审判决书认定甲方分割了总价值400万元以上的部分财产的,甲方支付6% 400万元以上的部分作为剩余律师费。该费用将在二审判决中确定。该文件应在出具后三十天内支付给乙方。

在合同的“双方权利和义务”部分,双方约定:本次代理事项存在法律风险。乙方及乙方律师不会就案件结果向甲方或其处理人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甲方负责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和决定。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作出的决定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如甲方终止委托,合同规定的律师费由甲方承担不可退款,未付款项仍需付款。

2020年6月15日,原告某女士向被告支付代理费30万元。 2020年7月2日,被告代表女原告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女方与男方离婚,并分割财产5项(价值7元)。万元)及有限公司股权。夫妻共同财产。沙河口区法院立案(2020)辽0204民初4741号。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沙河口区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某有限责任公司45%股权)。某人持有的公司),并通过律师调查令将农业银行、中信银行转移到某人名下。对于账户内的银行存款,查询结果是,某男子名下的上述两家银行账户内有余额960万余元。被告向沙河口区法院提交了新的诉状(增加了分割上述男子名下960万余元银行存款的请求),并再次提交了诉讼保全申请。沙河口区法院根据申请,查封了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上述960万元以上银行存款的一半为4,805,847.01元。

2020年11月25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04民初474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女,被告男,于X年登记结婚。 X年X月,两人均为初婚,生育一女,婚后夫妻关系仍良好,原告怀疑被告有婚外情。被告否认双方发生争执,2019年5月,原告回家取衣服,原告女儿认为原告拿走了她的项链,双方发生争执。判决裁定原告女儿应予辞退。诉讼索赔。该判决现已生效。

还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代表原告提交的两份诉状和两份诉讼保全申请均由一名女性原告签署。

经查,2020年11月5日,某女原告在微信上与某律师聊天。原告问道:“……我想知道保留夫妻财产的必要性吗?”一位律师回答说,“夫妻财产保全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如果不保全就很容易转移。如果这次被判离婚,他转移之后就没了,就可以了”。所以,即使你离婚了,你也会发现,你和他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必须保留,你不想因为对不起而不保留这些钱。 “大了”,“还有一个,姐姐,我跟你协调一下,看我们现在的情况,这次能不能离婚……”原告与被告约定,合同约定的30年期限为一审离婚律师费1万元,二审、二审需额外支付律师费。 - 被告主张无论案件结果如何,律师费均为30万元;原告主张,如果没有离婚,则不应收取30万元的律师费,因为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如何收取律师费。

一审法院询问原告对提出离婚的想法后,原告表示目前没有离婚的打算。当时她想赶紧离婚,好去法国。既然不能离婚,那就只能继续生活在一起了。由于疫情原因,法国之行被推迟到了明年6月,让原告有一年的时间准备离婚。现在我已经没有精力准备第二次提出离婚了。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因涉案律师费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基于以下事实:首次提出离婚,无法定离婚事由。并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关系破裂,法院一般判决不予离婚。 ; 6个月后再次提出离婚,法院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2020)辽0204民初民事判决书第4741号事实认定,原告,女,于2017年3月搬出与其男丈夫合住的房屋。原告及其丈夫已被分开两年了。本案存在以下可能性: 提交离婚令即可准予离婚。即使第一场诉讼不允许离婚,但由于第二场诉讼批准离婚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在第一场诉讼期间检查对方的财产并保全更为合理。

基于上述情况,对于被告向原告支付的30万元律师费是否合理,一审法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1、原告关于被告承诺一次性离婚的说法是否属实;

2、被告是否向原告告知风险(包括上述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

3、在知晓风险的前提下,离婚案件的诉讼策略(首次提出离婚需要财产分割、财产查询、财产保全)是否由原告选择;

4、被告收取30万元律师费是否合理?

据原告与律师的微信聊天记录,律师表示:“因为如果你不保护他,就很容易转移。如果这次被判离婚,他转移走后,你就很容易被转移。”你拿到财产很难……”、“我是我会和你协调一下,看我们现在的情况,这次能不能离婚……”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被告确实做到了不向原告保证离婚一定会如原告所说的那样实现。相反,被告“万一你这次被判离婚”和“我正在和你协调,看看这次能不能离婚”的陈述证明被告已告知原告离婚的可能性很大。 。谈话中,他告知原告,被告正在办理离婚手续。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奋斗、去努力。

本案中,原告签署了两份诉状和两份扣押申请书,是原告个人对离婚案件诉讼策略的选择。即原告首次提出离婚时同意选择分割财产、搜查财产和保全财产。被告根据原告请求分割的夫妻财产(共同财产包括五处估价700万元的房产及一家有限公司股权)和《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代理原告离婚案。原告收取律师费30万元,符合收费标准。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民事代理合同》,不存在明显不公平现象。原告请求终止与被告签订的《民事代理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律师费和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邹某的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女性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首先,一审法院没有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本案,其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当一方当事人首次提起离婚诉讼时,除非对方同意离婚或者原告有充分证据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否则很可能不会判决离婚。

首先,被申请人作为专业法律机构,对上述离婚案件的审理实践非常清楚。但合同并没有规定首次未判决离婚时律师费如何收取。相反,根据合同文本所体现的含义,上诉人不仅可以离婚,还可以分割400万以上的财产。

其次,被申请人在首次提出离婚时从未告知上诉人离婚的可能性,即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三,被申请人没有向上诉人提供任何关于现有证据是否可以导致判决的分析。被上诉人仍与上诉人签订了收取30万律师费的民事代理合同,可见被上诉人具有隐瞒案件的主观故意。因此,《民事代理合同》明显不公平,应当予以撤销。

2、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有误。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该事实的证据为上诉人与担任被上诉人董事律师的微信对话。此次微信对话是首次庭审后,从内容来看,该通知并非正式通知。它只是通过语言暗示了是否有可能做出判决。不构成正式的风险告知,后续通知免除了被诉人的提前告知义务,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一审法院认为,第4741号判决书认定夫妻俩已分居两年,但未离婚。责任在于法院,而不是被上诉人。这一结论是偷偷摸摸地替换概念,旨在给被上诉人定罪。故意损害上诉人权益的责任,移送离婚案一审法院审理。

3、一审法院审理的《民事代理合同》的履行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认为“即使第一诉不准离婚,因为第二诉”诉讼更有可能被裁定准予离婚,在第一次提起诉讼时询问对方财产并保全是无稽之谈。”

4、双方签订的《民事代理合同》为格式合同,应当作出对合同提供者不利的解释。被申请人未能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没有披露具体风险,合同外也没有单独的风险提示函。因此,合同的签订存在不公平性,应当承担。退还律师费的责任。

被申请人某律师事务所不同意上诉人女性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主要辩护意见:

首先,一审法院在《本院意见》中,从四个主要方面对涉案合同双方是否存在不公平签订进行了充分讨论,最终认为涉案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明显不公平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上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明显不公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但上诉人未提供充分、全面、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在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不仅没有认定涉案合同内容对双方明显不公平,也没有认定受益方获得的利益超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未发现合同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困难或者经验不足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双方民事法律地位平等。涉案合同中,被上诉人明确履行了向上诉人告知风险的义务,不存在欺诈、胁迫、明显不公平等应当撤销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已充分履行了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不应撤销,而应继续履行未完成部分。

4、上诉人对一审程序律师费30万元无异议。而且,涉案合同对固定律师费的数额以及不明确律师费的收费比例都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不存在任何含糊之处。

最后,涉案合同还约定了“上诉人单方面终止委托的,合同约定的律师费不予退还,未缴纳的费用仍须支付”等特殊条款。因此,在一审阶段双方当事人就律师费固定数额不存在争议的前提下,援引《合同法》该规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二审认为

二审中东莞麻涌律师 ,上诉人提交了两份新证据。其中一张是2020年5月3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院长律师的微信截图,意在证明当时的一位院长向上诉人介绍他们家事法庭的王院长回来一起见面学习案件;另一张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律师XX于2020年12月28日的微信截图,意在证明被上诉人在双方签订代理合同时并未告知上诉人。首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风险。

被上诉人提出质证意见如下: 对第一张微信截图的真实性有异议,该截图为上诉人删除后剩余内容,不完整;其也对认证内容提出异议,认为内容与认证情况不符。关于合同不公平的争议焦点不相关。对第二张微信截图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认证内容有异议。该微信内容为上诉人单方面声明,未得到被上诉人律师的积极回应。此内容是上诉人向司法局提出的申诉。随后,在双方等待司法局结果期间,上诉人发来消息。后司法局认为上诉人的申诉无理,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本院采纳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对上述两项新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离婚案件中委托被上诉人代理,双方当事人签订《民事代理合同》,建立代理合同关系。上诉人现认为,被上诉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即告知可能存在败诉风险,直接影响了上诉人对是否订立合同的准确判断。 、是否支付律师费、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等。故主张涉案合同不公平,应予撤销。被上诉人辩称,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结果承诺、独立判断决策、损失责任等,被上诉人已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合同义务。本案不存在明显的不公平现象,上诉人辩称不应得到支持。因此,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民事代理合同》是否构成明显不公平,应予撤销。

明显不公平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困境、缺乏判断能力等,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行为。主观上要求当事人有背离诚实信用原则的故意,客观上要求双方利益显着失衡。涉案合同不符合前述主客观要求,不构成明显不公平。

首先,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代理其与丈夫离婚提起诉讼。提起诉讼前,上诉人已与丈夫长期分居。客观上,上诉人并未处于痛苦状态,不应丧失基本判断能力。因此,本案并不符合构成明显不公平的先决条件。

其次,双方依据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协商建立合同关系。期间,双方主要就案件进展进行沟通。被申请人利用其法律专业知识为上诉人提供法律意见,并根据上诉人的独立决定开展工作。没有越权行为。发生代理行为。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在履行代理职责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误导的行为。即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具有违反善意的主观故意。

三、《民事代理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本次代理事项存在法律风险,乙方及乙方代理人不得使任何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和决定。因该委托事项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作出的决定,由甲方承担。“该内容已明确告知上诉人诉讼存在风险。被申请人对诉讼结果不做任何承诺,法律后果由上诉人承担。 《民事代理合同》及风险告知条款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具备变更、撤销的法定情形,合法有效。上诉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遵守自愿订立的合同,并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现被上诉人已按照约定履行代理义务,上诉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对价。上诉人对因诉讼未达到预期结果而支付高额律师费表示遗憾,并进一步主张撤销委托合同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合同中的通知内容不明确,是应予处理的标准条款。被申请人提出的不利解释的主张也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代理费数额,由于代理事项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等,被申请人按照《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经双方自愿协商,同意代理费为30万元。不同意。代理费30万元以胜诉为准。本协议不违反规定,应予以保护。上诉人一审后未上诉,也未再次提出离婚。这侵犯了他的权利。因此,诉讼失败和律师费损失不能归咎于被上诉人。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审维持了原判。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2)辽02民终637号

最后,恳请大家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商观察”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赞”“在看”,拜托了!

阅读是一种修养,分享是一种美德

文章仅供朋友圈分享!

扫描或长按指纹识别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查看更多法规和干货文章

麻涌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