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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免除工伤
东莞麻涌律师获悉
【裁判积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赔偿以承诺书形式达成协议,免除工伤保险责任。本协议无效,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必须缴纳。
【案件基本事实】
聋哑人刘某是一家公司的经营者,公司为他缴纳了工伤保险。 2020年7月10日,刘某下班途中发生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受伤。经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十级。 2021年4月8日,刘某签署了一份公司印制的《承诺书》,内容为“本人发生交通事故,已办理完毕,现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一次性伤残”。并主动放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与单位无关。” 2021年4月30日,刘某签署了某公司印制的《领取证明》,上面写着:“本人已领取某公司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本次工伤有关的一切事宜均已办理完毕。”没有其他争议。” 2023年1月10日,刘某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后就公司未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15000元向公司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认为,首先,《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该公司向刘某提供了一份正式的“承诺书”和“收据证明”,让他签字,让他承诺放弃依法享有的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并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该协议无效。其次,公司作为格式文件的提供者,没有证据表明其对所提供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必要的提醒,以确保刘某清楚了解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外,刘某是一名聋哑残疾人,有听力和语言障碍。他受到智力、经验、教育等因素的限制。剥夺其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权利也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据此麻涌镇律师 ,仲裁委员会作出支持刘某诉讼请求的裁决。
【典型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签订后的合同权利义务属性。因此,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对重要条款进行解释,以便双方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不得以相关条款和内容逃避法律责任,否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提交单位: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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