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麻涌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machonglsh.com 麻涌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西安至十
东莞麻涌律师获悉
陕西省人民政府简介
关于新建西安至十堰铁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商洛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新建的西安至十堰铁路(以下简称西十堰高铁)项目是国家铁路发展规划和“十一五”高速铁路网纵向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米”字形高速铁路网。该项目对于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带动经济联动具有重要意义。对发展和加快完善国家高速铁路网布局、提升我省在国家铁路网中的枢纽地位具有重要意义。西十高铁陕西段涉及西安市灞桥区、长安区、蓝田县,商洛市商州区、山阳县等2市5县(区) 。建设工期4.5年。为确保西十高铁项目建设顺利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情况
省自然资源厅代表省政府对西十高铁项目建设实施统一征地拆迁。西安市和商洛市政府是征地拆迁的主要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和群众移民安置工作。还负责将项目征地、拆迁和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市重点项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督促项目沿线县(区)政府做好征地、拆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拆除、施工环境保护。项目沿线县(区)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
2、关于征地拆迁范围
西十高铁项目建设正式征地拆迁用地包括铁路主线、站场、站房、西安东站至西安联络线永久用地经营站等生产设备及建筑物、“三电”设施等建设项目。正式用地范围以施工图设计(含变更设计)所用地图为准。项目综合开发用地与西康高铁建设征地同步考虑实施。
待拆除建筑物包括官方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铁路安全防护管理规定及垃圾场下游安全防护距离内的建筑物(含西十高铁水土保持规划报批涉及的建筑物(视数量而定)拆迁)和铁路综合开发所需拆迁的建筑物分别统计,纳入拆迁安置范围。
三、关于征地、拆迁、安置及补偿标准
西十高铁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费将根据实际清查和有关各方确认的实测数量和质量进行结算。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永久土地。
1.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被征收农业用地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0]12号)的规定,根据项目沿线涉及县(区)。 )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面积按照政府公布的综合地价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按照同区域在建同类重点工程补偿标准执行。
2、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
3.砍伐树木补偿费:砍伐果树20000-40000元/亩;砍伐景观树木10000-20000元/亩;林(草)地上砍伐树木(草坪)5000元/亩;其他土地上的零星树木,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4、房屋拆迁补偿:房屋拆迁按民用房屋650-750元/平方米,砖木房屋750-850元/平方米,砖混房屋950-1050元/平方米(含砖石窑洞),混凝土框架房屋950-1050元/平方米。补偿标准为1150元/平方米东莞麻涌律师 ,各市、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其他建筑物的拆迁按照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5、被拆迁户的搬迁过渡费为5000元/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的奖励费为5000元/户。
拆迁安置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安置政策按照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现行安置政策和标准执行。实行宅基地安置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宅基地的搬迁。拆迁安置需要额外用地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0.5亩(含公共部分)。安置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土地永久使用标准执行。其中,被拆迁户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为每户7万元,由当地政府使用。上楼安置涉及的相关费用应经省自然资源厅及有关方面确认。
六、企事业单位拆迁补偿、国有土地补偿、特殊路段、特殊建筑拆迁补偿,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方面共同确定。
七、因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山、道路、水利设施,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产权单位拆除或者搬迁。按成本予以补偿。
8.自征地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抢建;违反规定的,抢建抢建的,不予补偿。
9.征地范围内现有地表垃圾清理,相关费用由当地县(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承担;建设单位负责具体接驳工作,并做好土地交付后铁路用地的保护和监管工作。防止新垃圾被倾倒。交付后产生的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清运。
(二)临时用地。
1.临时建设用地尽量利用荒地、不良地,鼓励永久与临时用地结合利用。临时用地涉及青苗、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等补偿,参照永久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2、铁路建设临时用地每年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
3.临时用地的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签订相关临时用地协议。
四、临时土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3)铁路回收场。
铁路回收用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铁路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确定,补偿按照6000元/亩综合标准(含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
(四)其他相关问题。
1.项目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按照“县平衡为主、市调整为辅、省统筹确保重点”的原则实施耕地占用与补偿平衡。 ”。补充耕地指标指导价按照《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完善管理办法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陕自然资源厅〔2020〕27号)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与补偿平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资源耕发[2020]11号)的相关规定实施的。
2、征地拆迁工作资金和奖励协调费按照省级统一征用在建项目的做法,纳入征地拆迁费用。
3.耕地占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4、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按照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国家和省级政府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再收费。
(2)项目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的,免收河道占用费和路口通行费。文物考古勘探、发掘,应当按照国家文物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范围内,建设单位与省级有关部门签订实施协议,按照低成本、优惠原则组织实施。
(三)支持建设单位就近提供工程建设所需地面材料,支持建设单位在具备开工条件的高铁沿线地区建设自有材料堆场。在严格落实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优先保障项目建设砂石需求,积极支持项目建设优先利用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弃物。
(4)项目建设相关道路的占用和使用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合法装载的施工车辆在普通干道上行驶时,与其他社会车辆享有同等的路权;需要借用现有农村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产权单位或者村集体签订使用协议,受损道路应当签订使用协议。负责按原标准修复或给予补偿。
(五)铁路沿线有关市、县、区政府要坚持依法征地拆迁,确保工作进度,按时完成各项征地拆迁任务,妥善处理征地拆迁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好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六)要加强铁路项目建设宣传报道,发动群众顾全大局,大力支持铁路项目建设,营造加快铁路建设的浓厚氛围;要定期组织开展铁路施工环境整治,坚决制止各类抽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厉查处阻碍施工、强行分包工程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强行供应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材料,努力为西十高铁建设创造良好施工环境。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1 年 11 月 1 日
麻涌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