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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83 吨红皮圆葱仓储合同纠纷

时间:2024-10-22 21:4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麻涌律师获悉

最近,

在巨野法院谢吉法官的主持下,

纠纷双方达成和解,

涉及380.83吨

红洋葱仓储合同纠纷

得以顺利解决。

案例来源

2019年6月,原告高某、王某在被告刘某、韩某共同经营的巨野县桃庙镇金竹冷库内储存红洋葱10193根,共计380.83吨。仓储合同于6月18日签订,约定仓储费为每吨300元,仓储期限为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仓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王某前往仓库时冷藏后,他被仓库管理告知洋葱已损坏。原告认为其洋葱受损是由于被告冷库管理不当造成的,被告则认为原告洋葱受损是其自身质量问题造成的。被告辩称不再适合继续提供保鲜仓储,并与原告进行了协商。当事人协商先出库止损东莞麻涌律师 ,但原告提出由被告自行处理止损并赔偿全部损失。结果,两党发生了矛盾。

审判长接案后迅速联系原告和被告双方,但双方态度坚决不肯让步,给调解工作带来困难。为查明涉案洋葱内部腐烂的原因,确定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刘某向巨野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巨野法院技术室经多方查找,未找到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遂结案。取得进展是非常困难的。

为了达到最佳的纠纷解决效果,主审法官耐心策划了调解方案,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向双方解释法律、说理。

最终,原告与被告双方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第一、二原告在第二被告承包的金珠冷库中储存的洋葱全部属于第二被告,由第二被告处理。加工所得的价款及加工费归第二被告所有;

2、第二被告主动放弃第二原告应支付的仓储费12万元;

3、第二被告向第二原告赔偿洋葱损失18万元,其中10万元当庭支付,剩余8万元由第二被告在一个月内支付给第二原告;

4、若第二被告未按照约定向第二原告支付剩余8万元洋葱损失赔偿,则第二被告除上述剩余8万元外,自愿向第二原告追加15万元损失赔偿。

本案很快通过调解得到了调解,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避免了更大的损失,获得了原被告双方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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