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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

时间:2024-10-22 21:4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麻涌律师获悉

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2022年,特此公告。自 2022 年 4 月 10 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

2022 年 4 月 1 日

法释[202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解释》作如下修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追讨赡养费、赡养费、子女抚养费案件中,数名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管辖范围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受管辖。”

二、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已经参加过本案某一审判程序审理的法官,不得参加本案其他程序的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作出裁定后进入二审程序的,原二审程序的审判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称审判员,包括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本案的。 、法官和人民陪审员。”

四、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发生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解决后,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诉讼的。法庭判决,一方为被告,另一方为被告。”

五、将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原因,当事人一方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增加或者减少赡养费、赡养费、子女抚养费的,费用中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

六、将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试用期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

“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相关事宜。

“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七、将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口头告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单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诉讼文件。

“以简易方式送达开庭通知书,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法官单独审理,书记员负责笔录。”

八、将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是的,应当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判人员及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在转为普通程序之前,双方已确认的事实不能再提出或质证。”

九、将第二百七十三条修改为:“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海商案件,可以适用小额索赔程序。案件标的额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所在地省、自治区或者自治区为依据。其派出法院所在地,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年工资计算。”

十、删去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

十一、将第二百八十一条改为第二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小额索赔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经人民法院审查,异议成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或者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口头驳回裁定,并记入笔录。”

十二、将第三百四十九条改为第三百四十七条,修改为:“在诉讼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有关组织申诉当事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请求宣告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由被诉人民法院按照下列规定立案审理:特殊程序,原诉讼中止。”

十三、将第三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时麻涌镇律师 ,当事人应当亲自或者委托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代理人。本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十四、将第三百五十四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二条,修改为:“调解组织单独进行调解,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加的调解,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一申请;双方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的,以先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五、条款中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编号,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十六、文章顺序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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