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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
东莞麻涌律师获悉
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构成滥用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限制交易相对人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依法对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处以182.28亿元高额罚款。这一处罚立即引起广泛关注。事实上,阿里巴巴要求不少在天猫商城开店的品牌商家不得在其他平台经营,甚至只在天猫商城某一平台开店(以下简称“二选一”),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行为)构成垄断行为。
早在2017年,京东商贸公司、京东三百路十都公司作为京东网站的所有者,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2013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侵犯了京东网站的合法权益。继续采用各种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不少在天猫商城开店的服装、家居等品牌商家不得参加京东商城的618、双11等促销活动,不允许在京东商城开店经营,甚至只能在天猫上经营。猫商城在平台上开店进行商业运营。请求法院认定阿里巴巴集团、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亿元其原因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阿里巴巴集团、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对诉讼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没有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将案件移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同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民初152号民事裁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驳回阿里巴巴集团、天猫的诉讼请求。网络有限公司等提出管辖异议的申请。随后,阿里巴巴集团、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201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将案件移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至26日,据相关新闻报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京东诉阿里“择一”垄断案组织了不公开质证。但截至目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判决。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对互联网平台竞争中常见的限制性经营行为(包括“二选一”行为)定性的里程碑。我们来仔细看看市场监管总局在行政处罚函中的说理论证过程。
首先,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我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是指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为平台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商品交易提供的网上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体包括商品信息展示、营销推广、搜索、订单处理、物流等。服务、支付结算、产品评价、售后支持等。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是一个双向市场。服务平台中有运营商和消费者两类群体。其显着特点是跨境网络效应,使得双边用户对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的需求紧密相关。
原因是:
线上零售平台服务与线下零售经营服务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
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构成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
网络零售平台向不同类型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网络零售平台为不同商品销售方式提供的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为不同产品类别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产品市场。
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
其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阿里巴巴集团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原因是:
阿里巴巴的市场份额超过50%。
2015年至2019年,阿里巴巴集团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收入分别占国内10大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收入总额的86.07%、75.77%、78.51%、75.44%、71.17%。 2015年至2019年,阿里巴巴集团网络零售平台商品交易额分别占中国网络零售商品交易总额的76.21%、69.96%、63.58%、61.70%、61.83%。
相关市场集中度较高,竞争者较少。
过去五年,阿里巴巴集团市场份额相对稳定,长期保持较强的竞争优势。其他竞争平台对阿里巴巴集团的竞争约束有限。
阿里巴巴集团拥有强大的市场掌控能力。
具体来说,阿里巴巴集团有能力控制服务价格,有能力控制平台内运营商获得的流量,有能力控制平台内运营商的销售渠道。
阿里巴巴集团拥有雄厚的财力和先进的技术条件。
阿里巴巴集团市值从2015年的1.32万亿元增长到2020年的4.12万亿元,同时也凭借进入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先发优势,积累了大量的运营商和消费者平台上还有海量数据。与其他竞争平台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阿里巴巴集团拥有先进的技术条件,包括先进的算法、强大的计算能力和人工智能技术,巩固和增强了其市场力量。
其他运营商的交易高度依赖阿里巴巴集团。
阿里巴巴集团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强大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是品牌形象展示的重要渠道。平台内运营商从阿里巴巴集团平台转向其他平台的成本非常高。
相关市场进入难度较大。
进入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不仅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搭建平台并建立物流系统、支付系统、数据系统等设施,还需要在品牌信用、营销推广等方面持续投入成本。进入相关市场的比例较高。同时,网络零售平台必须在平台侧获得足够的用户,才能实现有效的市场进入。
阿里巴巴集团在相关市场具有显着优势。
阿里巴巴集团在物流、支付、云计算等领域进行生态布局,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提供强大的物流服务支撑、支付保障和数据处理能力,进一步巩固和增强市场力量。
阿里巴巴集团再次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2015年以来,为了限制其他竞争平台的发展,维护和巩固自身的市场地位,阿里巴巴集团滥用其在中国国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禁止经营者在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上实施“二选一”行为。平台从其他竞争性平台开设店铺、参与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阿里巴巴集团进行交易,并采取各种奖惩措施确保落实,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法律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限制交易对方无正当理由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事实是:
禁止平台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设店铺或者参与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
为了增强自身竞争力,削弱其他竞争平台的市场力量,阿里巴巴集团对核心商户提出要求,禁止在其他竞争平台开店、参与其他竞争平台的促销活动。主要形式为:在《战略商户框架协议》、《联合经营计划》、《战略合作备忘录》等协议中明确规定核心商户不得进入其他竞争平台,重点发展网上零售业务。阿里巴巴集团平台,或以阿里巴巴集团平台作为中国唯一的网上销售渠道,不考虑自行或通过代理商通过其他网上零售平台进行交易,改变现有网上零售渠道需征得阿里巴巴集团同意,不得参与其他网络零售平台举办的促销活动等。
口头提出不得在其他竞品平台运营或参与其他竞品平台促销活动的要求。在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或洽谈促销活动过程中,口头向核心商户提出只在阿里巴巴集团平台经营,要求核心商户不得在其他竞争平台开设旗舰店,或者要求核心商户将旗舰店转为阿里巴巴集团平台上的旗舰店。其他竞争平台。降级为非旗舰店、控制其他竞争平台专卖店数量、所有产品下架、拒绝发货、限制库存等。自2015年起,每年的“双11”和“618”促销期间阿里巴巴集团通过口头明确要求、向核心商户发送其他竞品平台促销页面截图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核心商户不得参与其他促销活动。竞品平台促销活动包括不参加其他竞品平台促销场所、不在其他竞争平台上的产品上贴促销标签、不在店内营造促销氛围等。
采取多种奖惩措施,确保“二选一”要求落到实处。
一方面,阿里巴巴集团利用流量支持等激励措施,鼓励平台内经营者落实“二选一”要求;另一方面,通过人工巡查、互联网技术监控等方式,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平台开店进行监控。或参与促销活动,并依靠市场势力、平台规则、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对平台内不执行阿里巴巴集团相关要求的经营者进行处罚,包括减少对促销活动的资源支持、取消参与促销活动的资格、降低搜索权、取消平台其他主要权益等。上述处罚措施明显降低了消费者对被处罚平台上经营者的关注度,对其自身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正常操作。同时,它们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迫使平台上更多的运营商执行阿里巴巴集团提出的规定。 “选择一个”要求。
最后,阿里巴巴集团的行为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阿里巴巴集团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设店铺或参与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产生锁定效应,减轻自身竞争压力,不适当地维持和巩固市场地位,背离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开放、包容、共享的原则。这种发展理念排除和限制相关市场竞争,损害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削弱平台经营者的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阻碍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
它排除、限制我国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
阿里巴巴集团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其进行交易,不能进入其他竞争平台或在其他竞争平台上开展促销活动,这直接削弱了其他竞争平台与阿里巴巴集团公平竞争的能力及相关市场竞争能力。其程度不正当地提高潜在竞争者的市场准入门槛,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
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
首先,损害了平台内运营商的运营自主权。二是不当损害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在大规模促销活动中,阿里巴巴集团要求平台内经营者退出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并实施取消促销活动资源、降低搜索权限等惩罚措施,严重影响了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常经营。 ,导致交易缺乏稳定性和公平性,直接损害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三是削弱品牌内部的竞争程度。阿里巴巴集团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只能在阿里巴巴集团平台开设店铺或只能参与阿里巴巴集团平台的促销活动,这限制了同一品牌商品的销售和促销渠道,削弱了品牌内竞争。
阻碍了资源的优化配置,限制了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
阿里巴巴集团的相关行为阻碍了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资源优化配置,抑制了市场主体活力,制约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首先,它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阿里巴巴集团的相关行为减少了其他竞争平台上的品牌和产品数量,缩小了消费者可接触的品牌和产品范围,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其次,它限制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阿里巴巴集团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平台开设店铺或参与促销活动,使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阿里巴巴集团的交易条件,无法在其他平台上享受更具竞争力的价格和服务,从而限制了消费者。公平贸易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第三,从长远来看,会对社会整体福利水平造成潜在损害。阿里巴巴集团的相关行为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降低平台运营效率,阻碍平台商业模式创新,阻碍潜在竞争对手进入市场,不当降低市场竞争强度和水平,影响网络零售平台的充分竞争服务。随着不断优化和发展,损害效应将传导至消费终端,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实际利益,还会损害消费者的预期利益,降低社会整体福利水平。
市场监管总局在处罚函中明确了相关市场,并对“二选一”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详细论证。该案不仅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我国当前互联网平台服务市场的发展方向也具有指导和警示意义。事实上,就在昨天,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的处罚公告公布后,互联网房产交易服务平台58同城的CEO在网上发布实名帖子,称贝壳网也具有相同的“选择一个”行为。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作出行政处罚后麻涌镇律师 ,向阿里巴巴集团发出行政指导函,提出全面整改指导意见,要求:
全面规范自身竞争行为。
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开展全面深入的自查,审查和规范自身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算法等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
加强平台内部生态治理,不断完善服务协议、平台运营、资源管理、流量分配等交易规则,客观中立设置搜索、排序等算法,公平公正地使用数据资源。按照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原则与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合作。建立消费者、平台用户、社会专家等对平台企业的外部评价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完善公司内部合规控制体系。
建立并有效实施反垄断合规制度,定期对公司高管和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增强反垄断合规意识。建立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合规状况的制度。
保护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向平台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的交易信息,建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和纠纷网上解决机制。对平台经营者采取降低搜索权限、下架产品、暂停服务等处罚措施的,应当及时公告。建立对各方面反映的竞争问题的定期分析研判制度。
积极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创新发展。
依法加大平台内数据、支付、应用等资源端口开放,充分尊重用户选择权,无正当理由不拒绝交易,促进跨平台互联互通。带头加强行业自律,坚持普惠共享原则,为平台经营者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便捷优质服务,促进平台经济与中小企业协调发展。实体经济。
最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阿里巴巴集团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并于4月30日前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并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自收到本指南之日起 3 年内,每年 12 月 31 日截止。检查合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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