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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常见问题解答:法律法规规

时间:2024-10-22 21:3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麻涌律师获悉

反垄断常见问题解答

法律法规

一、关于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1、设立国有企业是否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

设立国有企业构成应当通报的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法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审查经营者集中并作出审查决定。

2、《反垄断法》是否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垄断组织和经济部门?

我国反垄断法平等适用于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考虑到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薄弱产业,《反垄断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农业生产者与农村经济组织在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农产品储存等经营活动中不得行为的,不适用反垄断法。除此之外,特定行业或国有企业没有例外。

3、国有企业的竞争中性是否会在其整个生命周期进行评估?

是的。我国反垄断法平等适用于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国有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反垄断法和有关规定,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拥有或者可能拥有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的效果。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要求国有企业依法参与市场竞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垄断的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等依法进行。按规定经营。

2、关于垄断协议

4、我国反垄断法是否禁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是的。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我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经营者订立垄断协议,对垄断协议采取“原则禁止+例外豁免”的方式,禁止一切垄断协议活动,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垄断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 -垄断协议。该法规定的条件。

具体而言,《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竞争经营者之间达成横向垄断协议(又称卡特尔),包括:固定或者改变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划分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无需证明该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订立纵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向第三方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制向第三方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对于前两类纵向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对于上述三类纵向协议,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垄断执法机构不会予以禁止。

无论横向垄断协议还是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只要证明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即可获得豁免。

5. 是否禁止企业之间暗中串通?

是的。默示共谋,也称为其他一致行动,是指经营者之间没有明确约定或决定而存在的协调行为。 《反垄断法》和《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定》均明确这种行为属于垄断协议,原则上予以禁止。

6. 哪些垄断协议可以豁免?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豁免(无需区分垄断协议类型,如卡特尔等) :(一)以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为目的; (二)为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分工; (三)为了提高中小经营者的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的竞争力; (4))实现节能、环保、救灾等社会公共利益; (五)缓解经济下行导致的销售严重下滑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情况; (六)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安全。合法权益;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对于第1项至第5项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七、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从宽制度为企业提供了哪些保护?

宽大制度是垄断协议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指对首先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自首”并配合调查的经营者免除或减轻处罚的制度。我国反垄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从宽制度。 《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相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处罚。酌情处罚。 《禁止垄断协议》第四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主动报告垄断协议并提供重要证据的豁免条件。对于第一申请人,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不低于80%的处罚;对于第二申请人,罚款可减少30%至50%。罚款可减少20%至30%;对于第三个申请人,罚款可减少20%至30%。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八、《反垄断法》如何界定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能够控制相关市场上商品的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相关市场的市场地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 。

九、我国反垄断法是否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是的。经营者本身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违法;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构成违法行为。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正当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正当的低价采购商品; (二)无正当理由,以不正当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正当的低价采购商品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商品;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对方进行交易的; (四)无正当理由限制交易对方只能与其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 (五)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中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 (六)无正当理由,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对同等条件的交易对手给予区别对待的;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0. 经济以外的企业其行为直接或间接影响国内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是否适用《反垄断法》?

是的。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具有排除、限制国内市场竞争效果的,适用本法。

11、相关法律法规对自愿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的企业提供了哪些激励措施?

对于自愿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的企业,我国竞争执法机构提供两种激励措施:减轻处罚或暂停调查。一方面,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知晓的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立功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如果涉嫌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在接受反垄断调查过程中主动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的后果, ,反垄断执法机构评估后可以接受承诺,并作出终止调查决定;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4、关于经营者集中度

十二、经营者集中需要申报什么条件?

我国实行经营者集中强制申报制度。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报告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提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申报可以通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业务系统进行)事业)。申报者不得集中。 《反垄断法》及配套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如何认定哪些交易构成经营者集中以及经营者集中报告的门槛。

(一)哪些交易属于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 《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应当报告的经营者集中情况。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情形: 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收购股权或者资产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审查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判断具有控制力或者决定性影响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门槛。我国主要采用参与集中经营者的营业额作为量化申报标准。根据《国务院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规定》,经营者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 (一)全球范围内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且至少有两家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且至少有两家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报告标准,但有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申报。

经营者集中达到报告标准但未依法报告,或者未达到报告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依法进行调查。

13、《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有哪些规定?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审查阶段和期限。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可分为三个阶段,并明确了相关时限要求:一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自收到反垄断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年内开始审查。经营者提交法律规定的文件、材料 数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二、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三是符合法定情形的,执法机构可以书面通知经营者延长进一步审查阶段的审查期限,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在进一步审查和延续阶段,执法机关应当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14、我国是否制定了经营者集中简化审查程序?

《经营者集中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简化案件程序。经营者集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简易案件申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简易案件程序进行审查: (一)在同一相关市场内,经营者集中的金额合计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不足1%。 15;在上下游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市场份额均低于2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且不具有上下游关系,在各交易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均低于25%; (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且该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未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 (四)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麻涌镇律师 ,并被一个以上经营者集中控制的。简单案件的审查适用简易审查程序。与非简单案件相比,审查时间相对较短,从受理到结论的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15.在审查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否进行经济分析?

是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的目的是防止集中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运用经济学方法评价集中的竞争影响是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核心和关键。 《经营者集中审查条例》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经营者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度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度对消费者和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影响; (六)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应当考虑的其他影响市场竞争的因素”及其评估方法。

16、我国反垄断法是否允许经营者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发表意见,并对并购造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作出合理解释?

是的。经营者在作出审查决定前可以发表意见或者声明。能够证明集中对竞争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公共利益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不禁止经营者集中。决定。禁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原则。但考虑到经营者集中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允许经营者提供不言而喻的证据,以充分发挥其积极性。

十七、经营者集中未依法申报的,将面临什么处理?

对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责令停止集中,限期处置股份或者资产。限期、限期转移业务,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事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集中对竞争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不予集中的决定。禁止经营者集中。对未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减少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在执法实践中,多数可能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案件都是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法也称为补救措施或救济措施。批准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经营者集中,可以避免损害市场竞争,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交易目的,保障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补救措施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出。反垄断执法机构评估后,可以选择采取救济措施,也可以要求经营者提出其他承诺方案。因此,可以充分平衡交易的最小侵入和干扰与救济措施的有效性、及时性和可行性。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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