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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及可撤销

时间:2024-10-22 21:37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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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原因不同。

(一)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是合同内容具有违法目的,以法律形式掩盖实际违法行为。

(二)因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重大误会、不公平或者胁迫等原因而解除合同的。

2.两者处理方式不同。

(1)合同无效可以由法院、仲裁机构直接介入;

(二)可撤销合同要求解除权人主动请求解除。

3、两者的法律效力也不同。

(1)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则该合同自始至终无效。

(二)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有效,撤销后即丧失法律效力。

2. 可取消合同的情况

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基于重大误会的合同。在此情况下,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或者第三人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受到欺骗、胁迫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一方利用对方的困境、缺乏判断力等麻涌镇律师 ,造成合同成立时的不公平。在此情况下,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案件。

上述情形见《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法律依据。

3、非权限代理合同的合同效力

1、无代理权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无代理权合同是指无代理权的人在民事行为中代表他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

2、因无代理人权限而订立的合同,经委托人追认后,对委托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行为人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未经被委托人认可仍实施代理行为的,不产生对抗被委托人的效力。

4、交易对手可以催促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追认。委托人未注明的,视为拒绝批准。在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获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该行为。

5、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经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

以上是关于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以及无代理权合同效力的详细解答。希望这些信息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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