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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海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助吴

时间:2024-10-22 21:3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麻涌律师获悉

“满意、满意、非常满意!谢谢……”听到江苏南通市海安法律援助中心回电的目的后,吴某连忙道谢。吴某是一家建材公??司的司机。 2021年10月31日,吴某在工作中不慎从车上坠落受伤。他被认定为工伤,并被认定为九级伤残。随后,吴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吴某因建材公司未向其支付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等,提起仲裁。

海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裁决,建材公司应向吴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但由于吴某未能反驳建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原件和门诊病历,因此没有体检证明。作为证据,吴某主张的停薪留薪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停薪留薪期限为8个月,不予支持。

吴某对仲裁结果不满,于2023年8月2日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于10月12日向海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同时也表示希望申成华、海安交协法律服务所的一名法律工作人员将担任他的律师。表演。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受理案件,并按照“积分援助制度”的规定进行分配。

该负责人沉成华分析东莞麻涌律师 ,仲裁裁决的主要依据是建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原件,其中载明吴某的月工资为4950元。吴某所持《劳动合同》照片显示,只有吴某以乙方员工身份在合同上签字,其他内容均为空白。在其他工资证据的支持下,可以对原《劳动合同》形成合理怀疑。在沈成华的指导下,吴某在网上查找该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通过关联方整理出该建材公司支付的4950元以外的工资记录,并固定了相关证据。

2023年10月25日,法院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申成华对劳动合同的工资标准和签订时间提出异议,认为吴某的工资标准应为6000元/月,并提交了吴某签订合同时拍摄的合同照片。照片及其他相关证据。指出,原来的《劳动合同》虽然是吴某签订的,但合同内容,包括工资标准、工作期限、签订日期等,都是公司后来添加的。在实际支付工资时,建材公司采取每月先支付4950元的方式,剩余部分在年底一次性结算。其他员工也是如此,建材公司在网上发布的招聘广告中也明确表示薪资标准为6000元。 ~10,000元/月。此外,吴某提供的医院门诊病历均加盖了医疗机构印章,其作为证据的证明作用应当予以认可。

同年11月6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该负责人在庭审中辩称,吴某提供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招聘广告截图与原件版本一致,以及建材公司通过其他相关方式支付款项的证据。派对。足以否定建材公司声称的月薪4950元;同时,吴某提供的病历是有效的书面证据,病历规定的休息时间应属于停职留薪期间。最终,法院认可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吴某要求支付停薪期间工资8万余元的请求。

2023年以来,海安市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员工培训、“我的法律援助故事”、案件质量督导等措施,大力推进海安市“平安援助”法律援助品牌建设。此案的处理体现了品牌用主办方的匠心换取受助者安心的初衷,赢得了受助者的“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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