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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男子谎称出卖草山“虫草采挖权”骗取5万元被判刑
近日,兴海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旦某加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旦某加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后,被告人旦某加积极服判,未上诉。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旦某加因资金紧张产生诈骗念头,虚构已购买同村的才某家2022年虫草草山采挖权的事实,向被害人三某转让不存在的才某家草山2022年虫草采挖权,骗取被害人三某现金五万元,其中四万元由被害人三某以现金的方式给付,一万元折抵欠款。所得钱款均由被告人旦某加挥霍。2023年12月13日10时,兴海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旦某加在共和县抓获,经讯问,被告人旦某加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被告人旦某加积极赔偿被害人三某经济损失,其犯罪行为获得被害人三某的谅解。
【案例解读】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自愿”交出财物的行为。因本案案件复杂、数额巨大,诈骗时间跨度长,承办法官结合被害人的取款记录、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签订的草山买卖协议、被害人陈述、案涉草山承包使用人的证言、相关的银行流水等证据,找出了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证实了被害人是基于被告人旦某加虚构可以出卖他人的草山“虫草采挖权”的事实而产生的信任,从而被诈骗,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法官提醒】
根据我国《草原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草原使用权的享有和转让是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不能像商品一样随意买卖,而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才能进行。
根据《草原法》第十三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综上法律规定,任何以“买卖草山”为幌子,牟取暴利为目的实施的行为,均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可能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转让人没有草原使用权,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构成诈骗罪。
依法严厉打击诈骗犯罪,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而预防此类以“买卖草山”为幌子的诈骗犯罪,还需要人民群众时时刻刻保持反诈的高度警惕性和防范意识,要学会明辨真伪,坚决杜绝此类诈骗犯罪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