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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缺位母亲起诉离婚,天全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4-06-08 【转载】
近日,雅安市天全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原告高某支付被告李某经济补偿30000元。
案例背景:高某与李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母亲高某自2005年外出务工后,常年在外不归,当时儿子10岁,女儿4岁,靠父亲李某一人抚养。
案例回顾:2024年,高某向天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诉讼中,李某提出,高某常年在外不归,未尽到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同意与高某离婚,但因为多年来自己为抚育子女付出了更多,高某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庭审中,儿子、女儿均出庭陈述母亲在他们幼年时离家,常年不归,多年来是父亲一人抚养两人长大,未尽到对他们的教养责任。
天全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在子女未成年期间常年在外不归,李某在抚育子女上负担了较多的义务,现双方自愿离婚,高某应当支付李某经济补偿。双方就经济补偿的金额无法达成协议,天全县法院综合考虑当地经济水平和李某在子女教育抚养方面的付出,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高某支付李某经济补偿30000元。
【法官有话说】
无论夫妻关系如何,一方都不得以逃离家庭,漠视未成年子女的方式,长期不履行对子女的抚育教养义务。
同时,针对日前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天全县法院也同步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各阶段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依托真实案例向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传播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法律知识,督导父母当好合格家长,避免离婚纠纷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高彦雄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