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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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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国联与被告刘永红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76年10月登记结婚。2012年初,赖国联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黄泽明借款36000元,并具立借条一份,商定于2012年8月20日前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赖国联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黄泽明与赖国联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赖国联向原告的借款,系赖国联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且被告在审理期间未提出抗辩,故应认定为赖国联与被告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现赖国联已死亡,被告应对该债务应承担了债责任。该院遂依占有关法律划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赖国联与被告刘永红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76年10月登记结婚。2012年初,赖国联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黄泽明借款36000元,并具立借条一份,商定于2012年8月20日前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赖国联分文未还。同年10月,赖国联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告向被告多次追索借款未果,为此诉至法院,哀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刻归还原告借款36000元。



丈夫向他人借款后不久即遭遇车祸死亡,所欠他人款项分文未还,债权人遂将借款人妻子诉至法院。5月10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债务纠纷作出一审讯决,被告刘永红应在判决生效后旬日内归还原告黄泽明借款本息共计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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