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时间:2023-12-17  【转载】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专利人才工作,将专利人才的培养、引进纳入地方人才规划。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专利人才培养计划,指导和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培养专利人才,支持和推荐高层次专利人才申报国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的人才支持计划。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培养和引进专利人才,强化在职人员专利知识培训。


第十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专利管理服务制度,设立或者明确专利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培养专利管理服务人才,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利用工作,鼓励本单位科技人员从事专利产品和技术研究开发。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完善专利管理服务制度,提升专利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已经实施并且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应当作为开展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定、职位或者职级晋升工作时评价考核发明人、设计人的重要因素。


对技术进步产生重大作用并且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技术,或者获得省级以上专利奖的专利,其主要发明人、设计人可以按照规定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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