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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时间:2023-12-17 【转载】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长江水域航行、停泊的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本条例所称长江水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干线水域,包括汊河以及与之相连的港池水域。
第三条 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协调、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对本省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纳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使用范围。
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纳入本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大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