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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时间:2023-12-17  【转载】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四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的划定)

  钢筋混凝土渠道的保护范围为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10米内的区域。

  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的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5米内的区域;其中,以顶管法施工且采取双管敷设的,其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3米内的区域。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40米内的区域。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引水管渠保护的主管部门。

  本市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水务局实施本办法。

  引水管渠沿线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引水管渠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的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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