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城区面山绿化条例

时间:2023-12-17  【转载】

合作市人民政府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面山区域绿化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保障绿化用地和经费,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林地、草地、林木、绿化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面山区域绿化保护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合作城区面山区域绿化工作。合作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面山区域绿化规划。
  自治州、合作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和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合作城区面山区域绿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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