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马鞍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时间:2023-12-17  【转载】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将海绵城市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海绵城市有关重大问题。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在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范围内,做好管理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参与海绵城市相关工作,研发、推广、应用海绵城市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工矿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开展厂区、矿区特色海绵设施建设,改善厂区、矿区生态环境,建设绿色智能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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