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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时间:2023-12-17 【转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推动节约集约用地,提升用地效率,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辖区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宅基地的改革、管理以及耕地质量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林业、海洋、统计、大数据发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数据采集、处理、集成、分析、应用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开展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对本行政区域土地保护、开发和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统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