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情侣分手后“明算账”,恋爱期间的转账能要回吗

时间:2023-11-02  【转载】

案情

2019年12月,王先生与李女士经朋友介绍相识,经相处双方于2020年初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王先生多次向李女士微信转账,总金额为8万余元。同年10月,双方分手,王先生要求李女士返还上述8万余元,李女士认为转账为双方恋爱期间王先生对其的赠与,不同意返还,王先生遂向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法官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经过,经查明,王先生与李女士之间的多次转账中,两次转账有明确证据表明是王先生以结婚为目的向李女士赠与的款项,金额共计5万元,剩余3万余元为王先生向李女士表达爱意、维系感情而形成的一般赠与以及双方日常消费支出。开庭过程中,法官就案件事实向双方释法说理,为当事人明晰钱款性质,王先生以结婚为目的对李女士附条件赠与的5万元,在双方分手后,李女士应该全部返还,剩余3万余元中已形成一般赠与和双方的共同消费支出,不应返还。最终,法庭依法判决李女士返还5万元。

法官点评

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互赠礼物、转账、发红包实属正常,但当浓情蜜意退却,感情生变后,曾经的金钱往来难免要算清楚,这时大家一定要分清小额赠与钱款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情侣间的赠与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一般性的无偿赠与,另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对于前一种,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但是在附条件的赠与情况下,如果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或者赠与条件不能成就,即使受赠人已经接受了赠与物,赠与人也有权要求予以返还。

情侣间的赠与一般可以分为:一般性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一般性无偿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但在附条件的赠与的情形下,如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或者赠与条件不能成就,即使受赠人已经接受了赠与物,赠与人也有权要求予以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658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899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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