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亲子关系不能想否认就否认

时间:2023-09-07  【转载】

郑女士与何先生未婚同居后生下女儿芹芹。时过两年,双方分手。郑女士要求共同抚养芹芹,何先生却表示自己不是芹芹的亲生父亲,但又不能提供证据甚至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他能这么做吗?

【点评】

对于自己是不是芹芹的亲生父亲,何先生仅凭口说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第1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何先生虽否认与芹芹存在亲子关系,但不能提供任何证据,甚至拒绝做亲子鉴定,依据该规定,其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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