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抚养费用不能想拒付就拒付

时间:2023-09-07  【转载】

秦女士与孟先生未婚同居生活后生育一女。双方分手时约定女儿由秦女士抚养,孟先生承担抚养费,但孟先生一直是想拒绝就拒绝、想给多少就给多少。这样做对吗?

【点评】

在抚养费支付上孟先生不得随意,其应当如何给、给多少须按法律规定办。

《民法典》第1071条第2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因此,孟先生应当照此规定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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