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抚养责任不能想推卸就推卸

时间:2023-09-07  【转载】

蔡先生和陈女士未婚同居生下儿子宇宇。此后一年,双方选择了分手。考虑到带个孩子对自己日后生活不便,彼此都拒绝抚养宇宇。他们能推卸掉抚养责任吗?

【点评】

对宇宇的抚养责任,蔡先生和陈女士不能推卸,也推卸不掉。

《民法典》第1071条第1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对非婚生子女应当由谁抚养,同样必须以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作为根本原则。

司法实践中,除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或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外,2周岁以下的子女应随母亲生活。2周岁以上的子女,则要综合考虑父母的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鉴于宇宇不满2周岁,自然应当由陈女士抚养,蔡先生则必须承担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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