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一起平台服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3-06-11  【转载】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平台服务合同纠纷案,并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被告迅网公司返还鲜森公司服务费2万元。

  迅网公司向鲜森公司提供在某优选社区团购平台开通供应商账户服务,约定如果无法直接与平台直签则全额退款。鲜森公司支付服务费2万元后,迅网公司未按约为其开通社区团购平台。鲜森公司将迅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迅网公司返还服务费2万元。

  鲜森公司诉称,2022年4月26日,鲜森公司与迅网公司签订供应链服务合作协议,约定迅网公司向鲜森公司提供在某优选社区团购平台开通供应商账户服务,在一个月内完成供应商开通,获得供应商账号与密码后视为交付完成。如果无法直接与平台直签,全额退款。如果产品无法上架,全额退款。当日,鲜森公司向迅网公司微信转账支付2万元服务费。后迅网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在一个月内完成供应商开通,未获得供应商账号与密码向鲜森公司交付。

  迅网公司辩称,公司于合同签署当日即建立了客户专属服务群,开始对接买菜商家账号的开通服务。在后续的服务中陆续安排了运营专员对接平台账户开通问题,美工专员对客户的产品进行图片的选取、优化、制作等工作并完成了平台要求的产品详情页的制作,后及时交付给客户,也按照客户要求进行了设计,双方均无异议。在接下来服务过程中,因其系在社区平台销售鲜鸡蛋,公司技术人员多次催促鲜森公司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但其一直不予提供导致后续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在迅网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情况下,鲜森公司突然无理由提出要退款导致后续平台工作无法顺利进行,故不同意解除合同及返还服务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鲜森公司与迅网公司签订的供应链服务合作协议是否应当解除及服务费是否应全额退还。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内容可知,平台是否在鲜森公司经营地区有仓库是影响鲜森公司订立本案协议的重大因素。协议履行过程中迅网公司承诺对接有当地仓库的某优选平台,而未向鲜森公司发送买菜平台的账户密码,故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协商一致确定的履行方式是对接某优选平台。迅网公司作为提供平台入驻对接服务的专业公司,应当对平台入驻及产品上架的要求有充分了解并应在签约时明确告知鲜森公司,该事项亦属于足以影响协议订立履行的重大因素。

  本案中,鲜森公司欲上架的鲜鸡蛋属于食用农产品,要求该产品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故该产品最终未能上架并非鲜森公司原因所致。因鲜森公司入驻社区团购平台实现产品上架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协议“如果产品无法上架,全额退款”的约定,法院确认合同解除,迅网公司全额退还服务费。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迅网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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