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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慈善条例

时间:2023-05-21  【转载】

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本市地方性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慈善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和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辖区内的相关慈善工作,促进村(社区)慈善事业发展,引导村民、居民参与慈善活动。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开展慈善文化教育,引导青少年参与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
财政、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对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税费优惠政策。
新闻出版等部门负责指导新闻媒体开展慈善公益宣传,传播慈善典型,弘扬慈善文化。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应急、审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网信、民族宗教等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慈善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协助开展慈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重庆慈善周”,相关部门、单位和慈善组织应当集中开展慈善宣传,推动慈善活动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和家庭。

第七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登记或者认定。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
(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建立健全公开募捐、定向募捐制度,严格募捐程序,维护募捐对象合法权益,不得欺骗、诱导、强迫募捐对象捐赠;
(四)建立健全慈善捐赠制度,依法签订并履行捐赠协议,维护捐赠人合法权益;
(五)建立健全捐赠财产接受、保值增值、专项基金管理、关联交易、重大投资、费用支出和管理、剩余资产处置等财产管理使用制度,加强财产管理;
(六)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对慈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开展慈善项目和专项基金档案等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使用工作;
(八)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九)按照国家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情况,应当作为评估慈善组织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重大慈善项目的专项检查,重点监督检查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使用、信息公开等事项。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慈善组织的财务收支、业务活动等情况进行审计。
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慈善信托备案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加强对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和商业银行慈善信托账户资金保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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