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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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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标准化条例
第三条 本市标准化工作坚持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深化改革创新,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增强标准供给和保障能力,助推产业升级、绿色发展、城乡建设和社会建设,发挥标准化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市标准化改革和政策制定,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标准化工作,负责地方标准的制定,对标准的制定进行监督指导,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提出复审建议等工作,按照职责负责标准在本部门、本行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 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健全区域协同标准化工作机制,协商区域内标准化重大事项,推进区域协同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区域标准化技术合作,推动区域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第八条 本市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化工作,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主导或者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在高端装备制造、智能科技、碳达峰碳中和、生物医药、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等关键技术领域加强标准化研究,将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转化为先进标准。
第九条 本市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主导或者参与国际标准的研究制定,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交流,结合实际合理采用国际标准,推动相关国家和地区采用或者应用本市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