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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超出本条例适用范围需要转移处理的其他工业废水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处理、排放等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零散工业废水污染环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做好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工作。
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信用监管体系,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和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实行差异化管理;并将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和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违法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环境保护义务,有权对零散工业废水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及相关研发机构开展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零散工业废水转移处理活动。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宣传,加强对零散工业废水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二章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行为规范
第九条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应当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一)建立零散工业废水产生、收集、储存和转移的管理制度;
(二)确定零散工业废水负责岗位和负责工作人员;
(三)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排查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风险;
(四)建立零散工业废水管理台账,如实在零散工业废水管理系统记录生产性日用水量,以及零散工业废水的种类、日产生量、储存量、转移量和转移时间等数据。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零散工业废水储存设施应当独立建造于地面之上,建造位置应当便于转移运输,设施底部和外围及四周应当做好防渗漏措施;收集管道应当以明管的形式与零散工业废水储存设施直接连通。因客观空间条件限制,储存设施不能独立建造于地面之上或者收集管道不能以明管的形式直接连通的除外。
零散工业废水的收集、储存设施不得存在滴、漏、渗、溢现象,不得与生活用水、雨水或者其它液体的收集、储存设施相连通。
第十一条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应当通过零散工业废水收集、储存设施集中收集、储存零散工业废水,并检查和维护零散工业废水收集、储存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不得将危险废物与零散工业废水混合收集储存或者委托给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处理,不得将零散工业废水用作生活用水或者稀释后用作生活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