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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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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以网格为基本服务管理单元,以网格化信息平台为支撑,整合基层服务管理资源,组织实施的基础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收集、法律政策宣传、民生事项服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安全隐患排查、社会治安防控等活动。
第四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市)承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共同参与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并对网格长、网格指导员、网格员进行日常管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引导村民、居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村民、居民应当依法配合做好基础数据、动态信息采集等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实施网格化服务项目。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等方式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 区(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边界清晰、因地制宜、便于服务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网格,按照统一标准编制网格编码,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网格划分、调整和编码变更应当经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同意。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托已划分的网格开展工作,不得另行划分网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网格应当配备网格长、网格指导员、网格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