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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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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投入。
利用现代先进技术手段建设完善智慧交通系统,实行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提高通行效率。
第四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教育、农业农村、商务、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车辆所属单位应当依法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及时播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气象预警等公益信息。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九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材料,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加装、改装高音喇叭或者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
(二)擅自拆除或者改装消音装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重点车辆驾驶人信息,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时,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对车辆属性进行认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对车辆属性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