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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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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友倒地身亡,共饮人赔不赔?
酒后相撞倒地身亡 因赔偿各方争执不下
2022年3月19日晚上,柳志及妻子冯芳与李山、叶亮、聂勇、郑利一起聚餐。20时30分左右饭毕,6人离开饭店。柳志醉酒后摇摇晃晃在前走,聂勇紧随其后,柳志突然身体倾斜与聂勇相撞,致聂勇倒地不起。郑利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与李山将聂勇送至医院救治。22时许,河北省涿鹿县人民医院出具《病危/病重通知书》。3月20日,聂勇转院至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脑疝、硬膜下血肿、多发脑挫裂伤、额骨骨折等。2022年4月1日,聂勇死亡。
聂勇亲属林敏等4人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要求柳志等5人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452510.55元的70%,计款1016757.39元。
柳志、冯芳辩称,柳志为答谢朋友回请李山、郑利而组织饭局,并没有邀请聂勇,聂勇随其朋友李山一起前来聚餐。聂勇摔倒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柳志等人均不存在过错。聂勇在没有被邀请的情况下参加饭局,在柳志醉酒情况下,仍然邀请大家接着去唱歌喝酒,柳志拒绝后继续纠缠并在背后进行拉拽。聂勇对可能存在的摔倒风险是可以预见的,聂勇存在重大过错。冯芳未饮酒也未劝酒,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山、郑利辩称,该事件为意外事件。柳志请客吃饭行为及饮酒行为系好意施惠,聚餐参与人在共同聚餐中无过错,无劝酒行为,对饮酒产生的相关后果不承担责任。同时,已尽到同酒桌人的扶助义务,不应对聂勇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叶亮辩称,医院诊断证明证实聂勇是因外力致伤死亡,而非饮酒致伤死亡,或者饮酒后从事危险行为致伤死亡。叶亮未饮酒也未劝酒,在饭局中未实施引发聂勇产生危险的行为,不负有救助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撞人者不服担责判决 上诉称属意外事件
一审法院认为,聂勇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及柳志饮酒后的状态、判断和控制能力有一定认知。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柳志酒后身体摇晃无法站稳,有随时倒地风险,但聂勇未预见该风险,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也未注意到饮酒后柳志的人身安全风险,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自身的伤亡后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柳志饮酒后身体倾倒与聂勇相撞致聂死亡,应当承担次要过错责任;冯芳、李山、郑利、叶亮作为饭局参与者,在聂勇倒地后进行了相应的救助,送医院抢救并通知家属,已经尽到适当照顾义务。聂勇的死亡结果系柳志的行为所致,与冯芳、李山、郑利、叶亮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聚餐人在聂勇摔倒后给予相应救助,已经尽到适当照顾责任。综上,判决柳志赔偿聂勇亲属林敏等4人医疗费等费用1314765.26元的30%,计394429.58元;驳回林敏等4人要求冯芳、李山、郑利、叶亮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柳志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聂勇拉拽柳志致使柳志身体失去平衡后仰倒地。柳志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柳志在主观方面不存在过错,聂勇死亡纯属意外事件。聂勇未尸检,无法证明死亡与摔倒存在因果关系。故请求判决柳志不承担责任或将案件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