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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人恋爱的5至8月间,男方李玉才频频向女方宋茜借钱,在共借得了80000元之后,宋茜于是叫李玉才给自已写了一张欠条,李玉才则在欠条上许诺于8月底前将所借得的款项一次性还清

承办法官根据案件事实,遂依法作出了判决,即:由被告李玉才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给原告宋茜,同时支付从2011年9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年利率6.1%计给原告宋茜。

  金城江区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审视案卷材料,并通过开庭质证认证后以为,原告宋茜哀求被告李玉才偿还借款有欠条为凭,且事实清晰,证据充分,则应予支持,其哀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该利息可从2011年9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年利率计算;被告李玉才辩称其写的欠条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与其出具欠条的题名时间不相符,并称所借得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糊口,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则对其不予采信。



  由此在双方离婚后,女方宋茜则催促男方李玉才偿还原所借得的款项,李玉才却以为,其所借的款项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借得来的钱都是用在家庭糊口上,从而拒绝了给宋茜偿还款项,宋茜在多次追款均无果之下,于2013年2月27日遂将李玉才诉至法院,哀求判令李玉才给其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和逾期利息。



  2011年4月,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城区新建东路的李玉才,与该城区南新东路的宋茜相识后结为挚友,5月两人则从挚友发展成为恋爱,9月19日双利便到民政部分登记结婚。在两人恋爱的5至8月间,男方李玉才频频向女方宋茜借钱,在共借得了80000元之后,宋茜于是叫李玉才给自已写了一张欠条,李玉才则在欠条上许诺于8月底前将所借得的款项一次性还清。因为双方在结婚同居糊口后,双方因家庭糊口琐事常常发生争吵,2011年11月,双方由此便开始分居糊口,互不来往,2012年3月6日,案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离婚时,双方对上述债务未进行处理。


一男子婚前频频向女友借钱,双方结婚同居至离婚后,女方向男方讨回原借出的款项,男方却以钱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糊口的需要所借,从而拒绝了女方对借出款项的催讨。2013年5月14日上午,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经对该案审理后,作出了由男方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给女方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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