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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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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三条 管道保护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社会监督和管道企业负责的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管道建设和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建设和保护中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管道建设和保护的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组织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参与协调处理管道建设和保护的重大问题,协同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二)公安机关依法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管道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管道企业周边、管道沿线和管道建设区域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盗气以及盗窃破坏管道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加强对管道周边项目的规划审批监督管理; (四)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管道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国资、林业、气象、地震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管道企业是管道建设、保护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管道建设和保护的规章制度,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管道保护法律、法规和管道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危害管道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发生的险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报告。接到举报或者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 对在管道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道规划建设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和全省能源规划,结合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管道发展规划。编制全省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省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以及相关管道企业的意见。 全省管道发展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与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林业、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机场、港口、电信、电力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省管道发展规划编制本企业管道建设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应当结合本省山区地理实际情况,坚持科学选址、节约用地、经济合理的原则,避免占用较平坦的区域。